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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說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結構為何?....(經-土地法規-106)                          

2018/11/15 下午 06:18:04發表      點閱: 2296    推荐 :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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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說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結構為何?又,依土地稅法之規定,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如何課徵?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為何?
以上三問,請依序分別說明之。

答:(一)非土地使用管制之結構:
1.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第 6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3.綜上所述,非土地使用管制之結構為:
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編定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之項目--許可使用細目
(二)土地稅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土地稅法第 19 條)
1.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
(1)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
(2)非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2.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3.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土地稅法第 22 條)
(三) 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
1.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都市計畫法第48 條)
2.其餘公共設施保留地: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下列方式取得之:(都市計48 條)
(1)徵收。
(2)區段徵收。
(3)市地重劃。
3.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
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2)
4.容積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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