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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房屋稅之徵收,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對象。茲試問私有房屋有那些情形,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又依規定應申報減半徵收之查定手續為何?
答:(一)私有房屋減半徵收之情形:
1.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2.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3.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4.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15Ⅱ)
(二)申報及查定手續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
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15Ⅲ)
答:(一)私有房屋減半徵收之情形:
1.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2.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3.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4.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15Ⅱ)
(二)申報及查定手續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
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15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