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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政府為建立並提供正常不動產交易....(經-土地法規-101-4)                          

2018/11/14 下午 04:07:26發表      點閱: 1708    推荐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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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政府為建立並提供正常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要求權利人於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時,應申報移轉現值及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其規範要求為何?請闡述之。
答:
一、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
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
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
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二、
1.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平#47Ⅱ)
2.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 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平#47Ⅲ)
3.前 2 點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平#47Ⅳ)
4.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平#47Ⅴ)
5.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平#47Ⅵ)
6.第 1 點、第 2 點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 4 點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平#47Ⅶ)
7.違反第 47 條第 2 項權利人應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平#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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