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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預告登記?何謂禁止處分之登記?試比較說明。(經-土地法規-103-3)                          

2018/11/14 下午 03:07:52發表      點閱: 4052    推荐 :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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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預告登記?何謂禁止處分之登記?試比較說明。
答:(一)預告登記:
土地法第 79 之 1 條:「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二)禁止處分之登記:
法院或政府機關為公務需要就特定不動產禁止所有權移轉、變更、分割及設定負擔之登記。
(三)二者有下列不同:
1.預告登記是由登記名義人提出同意書交由請求權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之限制登
記。
禁止處分登記是由法院或政府機關囑託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例如政府因
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公告禁止移轉登記即是。
2.預告登記效力,對登記請求妨礙者無效,但對登記之請求無排除之效力。
但禁止處分之效力,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1 條規定:「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不在此限:
一、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
二、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
三、公同共有繼承。
四、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應檢具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執行分署核發查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
3.預告登記之塗銷由原登記請求權人提出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書向登記機關申請之。
禁止處分之塗銷,原則上應經原囑託機關囑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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