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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灑路面害女摔斷手 工人判賠234萬                          

2017/6/4 下午 04:28:35發表      點閱: 576    推荐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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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3日19:44

新北市某家飾公司何姓女老闆前年9月晚間騎機車行經淡水摩天31社區前路段,因搬運廢棄物的鄧姓工人沒將除溼廢水包好,滴落地上,害她打滑摔車,左手肘骨折,留下長短手、無法完整彎曲等後遺症,事後何女提告向鄧男及大樓管委會求償581萬,士林地院認定鄧男確有過失,今判他須賠234萬多元,管委會則因無監督之責,判免賠。

何女指控,鄧男2014年9月29日下午4點多該大樓搬運廢棄物,沒注意其中一個櫃子中的除溼廢水滴落到地上,水漬擴散後導致車道地板濕滑。何女當天晚間10點多,騎車經過該處打滑摔車,造成她左手肘閉鎖性粉碎性骨折,遭判定勞動能力喪失69.21%,受傷手肘現在只能往前彎115度、伸直微彎30度,事發後她連洗澡、洗頭髮、上?所都很不方便,睡覺也只能單邊側睡,嚴重影響生活、睡眠品質,也因手部外觀嚴重變形、長短手,讓她除了承受皮肉痛苦,心理健康也日趨惡化。

何女認為,鄧男沒有及時清理廢水,而水漬至少積留6小時,管委會卻未清理,因此向鄧男及管委會連帶求償醫療費、勞動損傷及精神慰撫金共581萬多元。 鄧男則主張,積水6小時期間,行經的其他人都沒有摔車,顯然是何女未減速、偏離車道或未注意車前狀況才摔車,應該也有過失,且管委會也應分擔未清理的責任,另外行經該處造成水漬面積擴大的民眾也應該負責,何女求償金額太高。

管委會則說,水漬是鄧男造成,而管委會與鄧男間並無雇傭關係,也無任何證據證明管委會如何造成何女受傷,強調管委會並無過失。 士林地院勘驗監視器,發現的確是鄧男搬運時留下水漬,而何女行經該處時並無偏離車道,因此認定未及時清理水漬的鄧男確有過失,造成何女摔車受傷,需賠償234萬多元。而鄧男並非受僱於管委會,並無監督責任,因此判免賠,可上訴。

(顏凡裴/台北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1013/967549/%E5%BB%A2%E6%B0%B4%E7%81%91%E8%B7%AF%E9%9D%A2%E5%AE%B3%E5%A5%B3%E6%91%94%E6%96%B7%E6%89%8B%E3%80%80%E5%B7%A5%E4%BA%BA%E5%88%A4%E8%B3%A0234%E8%90%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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