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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金額: (請 鈞院核定後依裁定補繳訴訟費用)
原 告 ○○○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即出租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A100000000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樓
郵遞區號: 電話:
被 告 ○○○ 女 出生日期
(即承租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B200000000
住:台北市○○區○○街○號○樓
郵遞區號: 電話:
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台北縣○○市○○路○段○巷○弄○號1樓房屋騰空遷
讓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自民國○○年○月○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於○○年○○月○○日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如證據一),約定由原告將所有之門牌號碼為台北縣○○市○○路○段○巷○弄○號1樓房屋出租予被
告○○○,租賃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金為新台幣
(下同)○○○元,租金應於每月○日前繳納,而押金為○○○元,由被告○○○以
(下同)○○○元,租金應於每月○日前繳納,而押金為○○○元,由被告○○○以
其所簽發之支票代替現金支付予原告。
二、詎料被告○○○自○○年○月○日起即未給付租金,已積欠兩個月以上,且由被
告○○○所簽發代替現金支付押金之支票亦遭跳票,未能兌現;原告先於○○年
○月○日以○○郵局○支局第○○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出面協商解決;惟被告置
之不理。○○年○月○日原告再以○○郵局○支局第○○號存證信函催告於3日內
繳納租金並對被告為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均有存證信函回執可證(如證據二)。
三、兩造間之系爭租賃契約既已終止,被告○○○自應將上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且應給付自○○年○月○日起至終止租約止之租金,每月○○○元。
四、又系爭租賃契約第○條約定有:「乙方(即被告○○○)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即原告)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是依此約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自租約終止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倍之違約金即○○○元(計算式:○○○元 X ○倍=○○○元)。
五、合計上項租金及違約金之金額,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元。
六、原告為免訟累,前曾向台北縣○○市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之聲請;惟對造人並未出席 調 解 , 此 有 新 北 市 ○ ○ 區 調 解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調 解 不 成 立 證 明 書 可 證 ( 如 證 據
三)。
七、原告為免被告所在不明,延宕訴訟,若本案傳票暨判決書等法院文書無法送達於被
告,聲請依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 鈞院准
將前揭法院文書為公示送達。
八、若被告經合法通知(含公示送達),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原告亦聲請,請准由原告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為此依法訴求,懇請 鈞院賜判決如訴之聲明判決,以維權益。
證據:
一、租賃契約。
二、存證信函暨回執各二份。
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一份。
謹 狀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年 ○ 月 ○ 日
具狀人:○○○ (印)
原 告 ○○○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即出租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A100000000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樓
郵遞區號: 電話:
被 告 ○○○ 女 出生日期
(即承租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B200000000
住:台北市○○區○○街○號○樓
郵遞區號: 電話:
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台北縣○○市○○路○段○巷○弄○號1樓房屋騰空遷
讓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自民國○○年○月○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於○○年○○月○○日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如證據一),約定由原告將所有之門牌號碼為台北縣○○市○○路○段○巷○弄○號1樓房屋出租予被
告○○○,租賃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金為新台幣
(下同)○○○元,租金應於每月○日前繳納,而押金為○○○元,由被告○○○以
(下同)○○○元,租金應於每月○日前繳納,而押金為○○○元,由被告○○○以
其所簽發之支票代替現金支付予原告。
二、詎料被告○○○自○○年○月○日起即未給付租金,已積欠兩個月以上,且由被
告○○○所簽發代替現金支付押金之支票亦遭跳票,未能兌現;原告先於○○年
○月○日以○○郵局○支局第○○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出面協商解決;惟被告置
之不理。○○年○月○日原告再以○○郵局○支局第○○號存證信函催告於3日內
繳納租金並對被告為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均有存證信函回執可證(如證據二)。
三、兩造間之系爭租賃契約既已終止,被告○○○自應將上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且應給付自○○年○月○日起至終止租約止之租金,每月○○○元。
四、又系爭租賃契約第○條約定有:「乙方(即被告○○○)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即原告)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是依此約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自租約終止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倍之違約金即○○○元(計算式:○○○元 X ○倍=○○○元)。
五、合計上項租金及違約金之金額,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元。
六、原告為免訟累,前曾向台北縣○○市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之聲請;惟對造人並未出席 調 解 , 此 有 新 北 市 ○ ○ 區 調 解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調 解 不 成 立 證 明 書 可 證 ( 如 證 據
三)。
七、原告為免被告所在不明,延宕訴訟,若本案傳票暨判決書等法院文書無法送達於被
告,聲請依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 鈞院准
將前揭法院文書為公示送達。
八、若被告經合法通知(含公示送達),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原告亦聲請,請准由原告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為此依法訴求,懇請 鈞院賜判決如訴之聲明判決,以維權益。
證據:
一、租賃契約。
二、存證信函暨回執各二份。
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一份。
謹 狀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年 ○ 月 ○ 日
具狀人:○○○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