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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訴訟要花錢嗎 ?律師費之負擔                          

2014/10/2 下午 12:26:00發表      點閱: 618    推荐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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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是請求法院以公權力保護當事人私權的程序,所需的裁判費用,在我國是採有償主義,即訴訟費用應由當事人負擔。一般是原告在起訴時,即應先預繳裁判費。如未繳交裁判費,法院會先以裁定限期命原告補繳,如果原告逾期未繳,法院即以訴訟不備程式要件,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的金額的計算方式:裁判費的多寡,涉及該訴訟事件的性質,究屬小額訴訟、簡易訴訟或普通訴訟。也關乎訴訟是否得上訴第三審之問題,因此裁判費的計算,不得不注意。

(一)財產權訴訟:

以起訴時的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的利益為準。故事中卓老太太的土地被侵占,卓老太太可請求侵占土地的人,拆除地上的建築物,將土地返還,並可請求土地被占用所受到的損害。卓老太太因為訴訟所得到的利益為被占用土地的價額,因此法院向卓老太太徵收裁判費時,也以被占用土地的交易價額來計費;如果超過百元,每滿百元(未滿百元部分以百元計)徵收一元。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時,其標的交易額視為銀元五百元(即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例如請求給付所有權狀訴訟,現在實務上都以一張所有權狀的價額為銀元五百元來計。
(二)非財產權訴訟:

所謂非財產權訴訟,係指因身分及人格權而涉訟者,例如離婚、撤銷婚姻之訴等。原告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時,法院徵收裁判費為銀元四十元(即新台幣一百二十元)。

民事訴訟雖採有償主義,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須支出各項訴訟費用,對貧困之人而言,如果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以致不能循民事訴訟程序伸張或防衛權利,與民事訴訟保護私權之目的相違背,因此有訴訟救助制度的設置。所謂訴訟救助是法院對於沒有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的當事人,在具備法定要件時,得依聲請允許其暫緩繳納訴訟費用而為訴訟行為。訴訟救助僅准當事人暫時免繳訴訟費用,等將來訴訟結果,訴訟費用如應由受訴訟救助人負擔時,法院還是會裁定命受救助人補交暫免的訴訟費用。如果應由對造負擔時,法院還是會向對造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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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

1. 刑事告訴,則不需繳交法院裁判費用。若自己按鈴申告或透過警局提出告訴,也毋需支付費用,只有委託律師代寫告訴狀或委託律師代理出庭,才需支付律師費用。

2. 在提出刑事告訴後,對於財物上之損失或精神上之痛苦,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但應在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在一審法院或二審法院審理結束之前提出。

3. 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僅需繳付郵費,可以不繳納裁判費。

4. 刑事庭法官在收受附帶民事賠償之請求後,並不會馬上審理該案,而是等刑事部份判決後,若判決有罪,再將民事賠償請求轉由民事庭法院另外通知開庭審理。如果刑事部份判決無罪時,刑事庭法官會直接將該民事賠償請求駁回。

( 因此也有法界人士, 曾經感慨 : 刑事告訴有時讓司法機關成了免費的討債公司.............. )




關於「律師費用」之負擔:

  就此,應區分「第一、二審」,及「第三審」之情形而有別:
        首先,就「第一審及第二審」之律師費用而言: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惟此所指之訴訟費用並不包括「律師費用」在內。詳言之,依院字第二○五號解釋:「吾國民事訴訟非採用律師訴訟主義,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自不在訴訟費用之內。至當事人之旅費及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人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如可認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應屬訴訟費用之一種,於必要限度內,得令敗訴人賠償。所謂必要限度,依訟爭或代理之事件及當事人、代理人之身分定之,當事人如有爭執,由法院斷定。」因此,除非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代理人之情形。否則,原則上律師費用由委任人自行負擔之。
  其次,倘於第三審,其律師費用之負擔,則有所不同:依八十九年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換言之,我國民事訴訟第三審係採「律師訴訟主義」。因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從而,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包括第三審律師費用在內之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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