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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犯罪行為往往同時成立刑事與民事雙重責任,而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所提起的民事訴訟,原始用意即在於便利、
迅速,理論上是為一次解決民刑紛爭,具有雙效合一的效果,使訴訟關係無庸雙重應訴,也可以避免重複審判及
裁判矛盾。 惟在刑事訴訟判決中,有關事實的認定,在一定的範圍內是採行職權調查原則,並不以當事人所提出
者為限,此與民事訴訟的基礎原則會產生混淆,況且刑事訴訟所要求的證明程度,也與民事訴訟不同。因此,同
一事實或同樣的證據,就可能在民事及刑事程序中,受到不同的認定與評價。從而,民事判決是否應該受到刑事
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拘束以及受拘束的程度為何?容有進一步探討之餘地。
二、 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
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
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因
此,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刑事訴訟法已強行統一適用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茲舉下列數則判決以
資說明:
(一)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559號民事判決:「
定之事實為據者,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言
裁判固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移送於民事庭,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
定,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
訟,民事判決仍應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為與刑事判決相同之認定。查本件原審刑事庭既未移送
於民事庭,該附帶民事判決即應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
確定,然非當然有拘束民事判決之效力云云,其法律上見解,即有可議。」
(二)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
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96年 2月19日凌晨零時40分許,在澎湖縣
湖西鄉林投村27號之1 內,因原告以「喝是喝什麼酒」、「喝什麼爛腳」、「不要太球跳」、「幹你娘」等語
(均以閩南語發音)挑釁及辱罵而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放置在前揭處所桌上之西瓜刀1 把,乘原告注
意牌桌賭局不備之際,先朝原告背部揮砍1 刀,為吳○○所阻擋後,繼向原告右背後方揮砍1 刀,使原告跌倒在
地,再乘勢朝原告右腳掌背揮砍1 刀,迨原告經友人扶起,復向原告身體正面揮砍1 刀,而為原告以右手掌阻
擋,致原告受有右側肩胛骨開放性骨折合併右側後旋肩胛肌肉群斷裂(傷口約20公分長大小)、右手掌切割傷合
併右側對掌拇肌肉斷裂(傷口約6 公分長)及右側足背切割傷合併第2 、3 、4 、5 伸趾肌腱斷裂(傷口約10公分
長大小)等傷害,被告於行兇後隨即逃逸,原告則經救護車送醫診治等事實,
事判決認定在案。因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上述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為據。」
(三)智慧財產法院97 年度附民上字第 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
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本
字第27號刑事判決認定事證明確,被上訴人以一行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第1 項及同法第93條第1 款之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著作權法第92條第1 項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判處有期徒刑6 月在
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可稽。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改作
犯罪行為往往同時成立刑事與民事雙重責任,而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所提起的民事訴訟,原始用意即在於便利、
迅速,理論上是為一次解決民刑紛爭,具有雙效合一的效果,使訴訟關係無庸雙重應訴,也可以避免重複審判及
裁判矛盾。 惟在刑事訴訟判決中,有關事實的認定,在一定的範圍內是採行職權調查原則,並不以當事人所提出
者為限,此與民事訴訟的基礎原則會產生混淆,況且刑事訴訟所要求的證明程度,也與民事訴訟不同。因此,同
一事實或同樣的證據,就可能在民事及刑事程序中,受到不同的認定與評價。從而,民事判決是否應該受到刑事
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拘束以及受拘束的程度為何?容有進一步探討之餘地。
二、 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
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
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因
此,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刑事訴訟法已強行統一適用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茲舉下列數則判決以
資說明:
(一)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559號民事判決:「
定之事實為據者,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言
裁判固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移送於民事庭,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
定,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
訟,民事判決仍應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為與刑事判決相同之認定。查本件原審刑事庭既未移送
於民事庭,該附帶民事判決即應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
確定,然非當然有拘束民事判決之效力云云,其法律上見解,即有可議。」
(二)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
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96年 2月19日凌晨零時40分許,在澎湖縣
湖西鄉林投村27號之1 內,因原告以「喝是喝什麼酒」、「喝什麼爛腳」、「不要太球跳」、「幹你娘」等語
(均以閩南語發音)挑釁及辱罵而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放置在前揭處所桌上之西瓜刀1 把,乘原告注
意牌桌賭局不備之際,先朝原告背部揮砍1 刀,為吳○○所阻擋後,繼向原告右背後方揮砍1 刀,使原告跌倒在
地,再乘勢朝原告右腳掌背揮砍1 刀,迨原告經友人扶起,復向原告身體正面揮砍1 刀,而為原告以右手掌阻
擋,致原告受有右側肩胛骨開放性骨折合併右側後旋肩胛肌肉群斷裂(傷口約20公分長大小)、右手掌切割傷合
併右側對掌拇肌肉斷裂(傷口約6 公分長)及右側足背切割傷合併第2 、3 、4 、5 伸趾肌腱斷裂(傷口約10公分
長大小)等傷害,被告於行兇後隨即逃逸,原告則經救護車送醫診治等事實,
事判決認定在案。因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上述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為據。」
(三)智慧財產法院97 年度附民上字第 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
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本
字第27號刑事判決認定事證明確,被上訴人以一行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第1 項及同法第93條第1 款之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著作權法第92條第1 項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判處有期徒刑6 月在
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可稽。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改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