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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高薪低報勞健保費,需負法律責任?                          

2014/7/21 上午 11:33:00發表      點閱: 528    推荐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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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雇主可能構成的法律責任如下

(一)  刑事責任

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罪

1.  偽造文書部分:因為雇主明明知道員工的薪資比較多,卻故意在申請勞保、健保的單子上,填載較少的薪資。再拿前述故意填載不實的文書到勞保局與健保局申請保險,就是行使不實文書,所以會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和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2.  詐欺罪部分:因為雇主故意告訴勞保局員工低薪,讓勞保局和健保局被騙,因此使雇主獲有少繳保費的利益,會構成詐欺罪。

3.  如果要使雇主因此受處罰,可以備妥薪資單、勞健保資料與薪資匯款資料等相關資料向警察局或是地檢署提告。

(二)  行政責任

罰鍰及提撥滯納金

1. 勞保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的規定,在雇主以多報少的情況下,可以向主管機關勞保局檢舉,使雇主受到從開始短報起,短報之保險費金額4倍的罰鍰。

2. 勞退部分:如果勞工退休金提撥因短報而提撥較少之金額,得向勞保局檢舉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的規定,使雇主從少繳的時候開始,除了補提撥外,還要另外提撥滯納金。

3. 健保部分:向健保局檢舉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得使雇主除依法繳納應繳之保費外,更應繳納滯納金。

(三)  民事責任

如果勞保局只有命雇主繳納滯納金,卻沒有命雇主補提撥退休金,勞工也可以透過民事程序,請雇主提撥。

雇主以多報少,使每月提撥之退休金較應給付者更少,而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14、16條之規定,自勞工任職時起至離職時止,有依勞工真實薪資提撥退休金到勞工退休金專戶的義務,若未依法提撥,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的規定,勞工可以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在前述短少提撥之情形,如果勞工已經可以請領退休金,勞工可以援引第31條第1項的規定,起訴請求雇主賠償因為雇主少提撥而少請領的退休金;如果勞工未到可以請領退休金的時候,則可以起訴請求雇主提撥短少之退休金至勞工的退休金專戶(這部分請參考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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