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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探討台灣地區土地實際交易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兩者間可能產生價格差距情形,
提供政府制定土地政策參考數據。惟因台灣省以外轄區並未建立「各鄉鎮市區內使用分
區面積與平均區段地價」半年報造報體系,故僅能就台灣省自八十六年始建立之資料做
為分析基礎;另因人力有限,現僅就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機關所在之轄市 (除台中市因
所在地中區無分區使用之工業區,改採用東區資料外) 自八十六年至八十九年八次半年
報資料做略述分析如下。
其名詞定義說明如后:
住宅(商業、工業)區公告現值(或交易價格)平均值: (住宅(商業、工業)區段
高等級中價位公告現值 (或查估地價) * 住宅(商業、工業)區段高等級價位
面積 +住宅(商業、工業)區段中等級中價位公告現值 (或查估地價) * 住宅
( 商業、工業)區段中等級價位面積 +住宅(商業、工業)區段低等級中價位
公告現值(或查估地價 ) *住宅(商業、工業)區段低等級價位面積)/住宅(
商業、工業)區段總面積
總公告現值 (或交易價格) 平均值:( 三區段高等級中價位公告現值(或查估地價)
* 三區段高等級價位面積 +三區段中等級中價位公告現值(或查估地價 )*三區
段中等級價位面積 +三區段低等級中價位公告現值 (或查估地價) * 三區段低
等級價位面積) / 三區段總面積
差價倍數:交易價格平均值/公告現值平均值 (即可謂市價為公告現值之倍數)
1倍以下:為含 1倍以下
1.2倍:為1.01至1.20倍;以下類推至 4.0倍
4 倍以上:為不含 4倍以上
一、依各轄市總平均及使用分區平均值差價倍數分析
(一)各轄市總平均(以下簡稱市平均):臺灣省21縣市 8次數據計 168次資料依其差
價倍數在 2倍者最多為28區次,在 3倍者最少為 2區次,而差價倍數最高者為
3.4 倍有 3區次,最低者為 1.2倍有 7區次;其總差價倍數為1.93。
(二)住宅區平均(以下簡稱住宅區):差價倍數在 2.2倍者最多為31區次,在 4倍及
4 倍以上者最少各為 1區次,而差價倍數最高者為 4倍以上有 1區次,最低者
為 1.2倍有17區次;其總差價倍數為1.96。
(三)商業區平均(以下簡稱商業區):差價倍數在 1.6倍者最多為39區次,在 2.6,
2.8 倍及 3.6倍者最少各為 1區次,而差價倍數最高者為 3.6倍有1區次,最
低者為 1倍有 2區次(交易價格平均值不高於公告現值平均值者);其總差價倍
數為1.67。
(四)工業區平均(以下簡稱工業區):差價倍數在 1.8倍者最多為29區次,在 3.6倍
及 4倍以上者最少各為 2區次,而差價倍數最高者為 4倍以上有 2區次,最低
者為 1倍有 6區次 (交易價格平均值不高於公告現值平均值者) ;其總差價倍
數為2.01。
提供政府制定土地政策參考數據。惟因台灣省以外轄區並未建立「各鄉鎮市區內使用分
區面積與平均區段地價」半年報造報體系,故僅能就台灣省自八十六年始建立之資料做
為分析基礎;另因人力有限,現僅就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機關所在之轄市 (除台中市因
所在地中區無分區使用之工業區,改採用東區資料外) 自八十六年至八十九年八次半年
報資料做略述分析如下。
其名詞定義說明如后:
住宅(商業、工業)區公告現值(或交易價格)平均值: (住宅(商業、工業)區段
高等級中價位公告現值 (或查估地價) * 住宅(商業、工業)區段高等級價位
面積 +住宅(商業、工業)區段中等級中價位公告現值 (或查估地價) * 住宅
( 商業、工業)區段中等級價位面積 +住宅(商業、工業)區段低等級中價位
公告現值(或查估地價 ) *住宅(商業、工業)區段低等級價位面積)/住宅(
商業、工業)區段總面積
總公告現值 (或交易價格) 平均值:( 三區段高等級中價位公告現值(或查估地價)
* 三區段高等級價位面積 +三區段中等級中價位公告現值(或查估地價 )*三區
段中等級價位面積 +三區段低等級中價位公告現值 (或查估地價) * 三區段低
等級價位面積) / 三區段總面積
差價倍數:交易價格平均值/公告現值平均值 (即可謂市價為公告現值之倍數)
1倍以下:為含 1倍以下
1.2倍:為1.01至1.20倍;以下類推至 4.0倍
4 倍以上:為不含 4倍以上
一、依各轄市總平均及使用分區平均值差價倍數分析
(一)各轄市總平均(以下簡稱市平均):臺灣省21縣市 8次數據計 168次資料依其差
價倍數在 2倍者最多為28區次,在 3倍者最少為 2區次,而差價倍數最高者為
3.4 倍有 3區次,最低者為 1.2倍有 7區次;其總差價倍數為1.93。
(二)住宅區平均(以下簡稱住宅區):差價倍數在 2.2倍者最多為31區次,在 4倍及
4 倍以上者最少各為 1區次,而差價倍數最高者為 4倍以上有 1區次,最低者
為 1.2倍有17區次;其總差價倍數為1.96。
(三)商業區平均(以下簡稱商業區):差價倍數在 1.6倍者最多為39區次,在 2.6,
2.8 倍及 3.6倍者最少各為 1區次,而差價倍數最高者為 3.6倍有1區次,最
低者為 1倍有 2區次(交易價格平均值不高於公告現值平均值者);其總差價倍
數為1.67。
(四)工業區平均(以下簡稱工業區):差價倍數在 1.8倍者最多為29區次,在 3.6倍
及 4倍以上者最少各為 2區次,而差價倍數最高者為 4倍以上有 2區次,最低
者為 1倍有 6區次 (交易價格平均值不高於公告現值平均值者) ;其總差價倍
數為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