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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問: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條件為何?如何計算?
一、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二、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且無營業之情形。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應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五、未曾依上述條件適用過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98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後(99年1月1日生效)之土地稅法第34條修
正條文,如符下列條件時,可再享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一、曾使用過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四、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六、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例問:因換屋需要,先購買新屋再出售原先持有的自用住宅,能否適用「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仍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例問: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1.土地有償移轉時,為原所有權人。例如:買賣。
2.土地無償移轉時,為取得所有權人。例如:贈與。
3.土地設定典權時,為出典人。
4.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為受託人。
5.信託土地歸屬時,為歸屬權利人。
例問:訂定贈與契約移轉土地,是否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贈與非屬出售,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例問:兩筆公告土地現值相當之土地相互交換時,是否應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是無論交換土地之價值是否相當,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例問:土地出售時,其申報移轉現值應如何認定?
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當事人雙方如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可選擇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如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
例問: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年月及現值應如何認定?
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前次移轉年月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年月,其前次移轉現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例問: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如果分割結果大於應繼分時,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例問: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只有一次,夫妻間應如何計算適用?
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係以土地所有權人為對象,一人一生以一次為限,所以夫妻係各自享有一次的機會,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例問:夫妻間贈與土地,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原則上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不課徵者,再移轉第3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例問:先生已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還要再出售其他土地,可不可以先贈與給太太,再以太太的名義出售並享用優惠稅率?
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4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以1次為限。
因此,先生雖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將土地贈與太太後,其土地所有權已移轉,只要太太未曾用過優惠稅率,並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則太太出售土地時當然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例問: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以影本代替嗎?
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依規定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正本,惟稅捐機關基於便民考量,若申請人另有用途,須索回正本時,可以同時檢附正本與影本,由申請人於影本上簽註與正本相符,並經核對無誤後,可將正本發還申請人。
例問:公司所有的土地,出售時,可否適用優惠稅率?
公司出售土地無法適用優惠稅率,只有個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一.漲價總數額的計算
以土地移轉時之申報移轉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地價)乘以物價指數如有土地改良費,亦應一併減除。
(一)申報移轉現值:可用下列二種價格擇一為申報移轉現值。
1.契約總價值:買賣雙方簽訂之契約價格,即實際交易價格。
2.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年七月一日地政機關公告之每平方公尺土地現值乘以移轉土地面積。
但契約總價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申報之契約總價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二)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1.即該筆土地前一次移轉時向稅捐機關申報之移轉現值,如果沒有移轉過的土地就以政府第一次辦理規定地價之地價為準。
2.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應按申報時最新公告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
(三)土地改良費用有下列幾項
1.改良土地費用
2.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3.土地重劃費用
4.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現值。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一般用地稅率
土地增值稅一般用地稅率有三種級距:
1.第一級稅率百分之四十: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 )未達百分之一百者】×稅率(四十%)。
2.第二級稅率百分之五十: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 )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稅率( 五○% )減累進差額(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一○)。
3.第三級稅率百分之六十: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 )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稅率〈六○%〉減累進差額(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三○ )。
例如:
張三有一筆土地,面積一○○平方公尺,申報移轉時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五萬元,上次取得土地之申報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一萬元,最新公告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為百分之二百,曾經繳納工程受益費十萬元,張三出售時要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1)申報現值總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x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土地改良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漲價總數額
(50,000元×100)-(10,000元×100×200%)-100,000元=2,900,000元
(2)漲價倍數之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
(3)土地漲價總數額x稅率-累進差額=應徵稅額
2,900,000元 ×50%-(2,000,000×0.1)=1,250,000元
(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百分之十
前揭例題如為自用住宅用地,則其應納稅額為
2,900,000 ×10%=290,000元
(三)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二年內,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1.一般用地要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1)申報現值總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土地改良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漲價總數額
(50,000元×100)-(10,000元×100×200%)-100,000元=2,900,000元
(2)漲價倍數之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台灣地區消費 者物價指數)
(3)土地漲價總數額x稅率-累進差額=查定稅額
2,900,000元×50%-(2,000,000×0.1)=1,250,000元
(4)查定稅額×(1-減徵率)=應納稅額
1,250,000元×(1-50%)=625,000元
2.自用住宅用地要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前揭例題如為自用住宅用地,漲價總數額為2,900,000元
(1)土地漲價總數額x稅率(10%)=查定稅額
2,900,000元 ×10%=290,000元
(2)查定稅額×(1-減徵率)=應納稅額
290,000元×(1-50%)=145,000元
一、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二、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且無營業之情形。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應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五、未曾依上述條件適用過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98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後(99年1月1日生效)之土地稅法第34條修
正條文,如符下列條件時,可再享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一、曾使用過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四、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六、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例問:因換屋需要,先購買新屋再出售原先持有的自用住宅,能否適用「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仍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例問: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1.土地有償移轉時,為原所有權人。例如:買賣。
2.土地無償移轉時,為取得所有權人。例如:贈與。
3.土地設定典權時,為出典人。
4.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為受託人。
5.信託土地歸屬時,為歸屬權利人。
例問:訂定贈與契約移轉土地,是否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贈與非屬出售,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例問:兩筆公告土地現值相當之土地相互交換時,是否應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是無論交換土地之價值是否相當,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例問:土地出售時,其申報移轉現值應如何認定?
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當事人雙方如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可選擇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如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
例問: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年月及現值應如何認定?
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前次移轉年月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年月,其前次移轉現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例問: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如果分割結果大於應繼分時,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例問: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只有一次,夫妻間應如何計算適用?
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係以土地所有權人為對象,一人一生以一次為限,所以夫妻係各自享有一次的機會,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例問:夫妻間贈與土地,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原則上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不課徵者,再移轉第3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例問:先生已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還要再出售其他土地,可不可以先贈與給太太,再以太太的名義出售並享用優惠稅率?
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4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以1次為限。
因此,先生雖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將土地贈與太太後,其土地所有權已移轉,只要太太未曾用過優惠稅率,並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則太太出售土地時當然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例問: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以影本代替嗎?
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依規定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正本,惟稅捐機關基於便民考量,若申請人另有用途,須索回正本時,可以同時檢附正本與影本,由申請人於影本上簽註與正本相符,並經核對無誤後,可將正本發還申請人。
例問:公司所有的土地,出售時,可否適用優惠稅率?
公司出售土地無法適用優惠稅率,只有個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一.漲價總數額的計算
以土地移轉時之申報移轉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地價)乘以物價指數如有土地改良費,亦應一併減除。
(一)申報移轉現值:可用下列二種價格擇一為申報移轉現值。
1.契約總價值:買賣雙方簽訂之契約價格,即實際交易價格。
2.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年七月一日地政機關公告之每平方公尺土地現值乘以移轉土地面積。
但契約總價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申報之契約總價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二)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1.即該筆土地前一次移轉時向稅捐機關申報之移轉現值,如果沒有移轉過的土地就以政府第一次辦理規定地價之地價為準。
2.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應按申報時最新公告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
(三)土地改良費用有下列幾項
1.改良土地費用
2.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3.土地重劃費用
4.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現值。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一般用地稅率
土地增值稅一般用地稅率有三種級距:
1.第一級稅率百分之四十: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 )未達百分之一百者】×稅率(四十%)。
2.第二級稅率百分之五十: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 )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稅率( 五○% )減累進差額(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一○)。
3.第三級稅率百分之六十: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 )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稅率〈六○%〉減累進差額(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三○ )。
例如:
張三有一筆土地,面積一○○平方公尺,申報移轉時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五萬元,上次取得土地之申報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一萬元,最新公告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為百分之二百,曾經繳納工程受益費十萬元,張三出售時要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1)申報現值總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x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土地改良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漲價總數額
(50,000元×100)-(10,000元×100×200%)-100,000元=2,900,000元
(2)漲價倍數之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
(3)土地漲價總數額x稅率-累進差額=應徵稅額
2,900,000元 ×50%-(2,000,000×0.1)=1,250,000元
(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百分之十
前揭例題如為自用住宅用地,則其應納稅額為
2,900,000 ×10%=290,000元
(三)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二年內,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1.一般用地要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1)申報現值總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土地改良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漲價總數額
(50,000元×100)-(10,000元×100×200%)-100,000元=2,900,000元
(2)漲價倍數之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台灣地區消費 者物價指數)
(3)土地漲價總數額x稅率-累進差額=查定稅額
2,900,000元×50%-(2,000,000×0.1)=1,250,000元
(4)查定稅額×(1-減徵率)=應納稅額
1,250,000元×(1-50%)=625,000元
2.自用住宅用地要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前揭例題如為自用住宅用地,漲價總數額為2,900,000元
(1)土地漲價總數額x稅率(10%)=查定稅額
2,900,000元 ×10%=290,000元
(2)查定稅額×(1-減徵率)=應納稅額
290,000元×(1-50%)=1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