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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
遠雄集團前負責人趙藤雄,興建新北市三峽區「遠雄耶魯公寓大廈」後,拒交管理費,大廈管理委員會告上法院,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認定遠雄仍擁有耶魯公寓大廈未售出空屋所有權,判決遠雄須付206萬元及利息給管委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99年間遠雄在三峽台北大學旁,興建總戶數為1024戶的「遠雄耶魯」大廈,因有餘屋未售出,住戶決議要求遠雄交管理費,遠雄拒付,辯稱大廈完成後,已提撥904萬餘元公共基金,應可抵扣管理費,不須再給付管委會任何費用。
合議庭認為,大廈管理費與遠雄提撥的公共基金不同,不能相互扣抵,但考量未銷售空屋與實際居住或使用情形不同,判決遠雄只須繳納一半管理費,應給付管委會205萬9333元。
遠雄集團前負責人趙藤雄,興建新北市三峽區「遠雄耶魯公寓大廈」後,拒交管理費,大廈管理委員會告上法院,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認定遠雄仍擁有耶魯公寓大廈未售出空屋所有權,判決遠雄須付206萬元及利息給管委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99年間遠雄在三峽台北大學旁,興建總戶數為1024戶的「遠雄耶魯」大廈,因有餘屋未售出,住戶決議要求遠雄交管理費,遠雄拒付,辯稱大廈完成後,已提撥904萬餘元公共基金,應可抵扣管理費,不須再給付管委會任何費用。
合議庭認為,大廈管理費與遠雄提撥的公共基金不同,不能相互扣抵,但考量未銷售空屋與實際居住或使用情形不同,判決遠雄只須繳納一半管理費,應給付管委會205萬93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