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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保險代理等業給付具有僱傭關係之員工勞務報酬,屬薪資,非執行業務所得                          

2012/12/23 上午 10:11:00發表      點閱: 534    推荐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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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營利事業給付予員工所得扣免繳所得稅規定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以「薪資所得」類別辦理扣繳所得稅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切勿以「執行業務所得」類別辦理。

部分營利事業為協助員工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租稅負擔,而將員工之薪資所得,改以執行業務所得類別辦理扣繳所得稅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之取巧情形。

其中以仲介業(如房務仲介等)、大眾傳播業(如廣告公司等)及保險代理業等最為常見。

依所得稅法規定,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為薪資所得。

營利事業給付具有僱傭關係之員工勞務報酬,係屬薪資所得,應按「薪資所得」類別辦理扣繳所得稅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並不以員工具有「執行業務證照」(如會計師、代書等執照)而有不同。

扣繳單位辦理各類所得扣繳及扣免繳憑單申報時,若有前述所得歸類錯誤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以免因申報不實而受處罰。



◎相關函釋補充:

保險業務員取自其所屬公司給付之報酬,雖係按招攬業績給付,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財政部88/04/01台財稅第881905663號函)



◎實務罰則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 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 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 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 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本篇發表於 扣繳、營所稅、綜合所得稅 與標籤於 執行業務、扣繳、薪資所得 由 胡碩勻 會計師。固定網址書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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