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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122、115-1條修訂後對債務人的影響                          

2021/1/4 下午 02:25:55發表      點閱: 2259    推荐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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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國107年6月修正施行的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規定: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第122條新舊規定說明如下:
  

新的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施行後,薪資債權的強制執行(法扣、扣薪)已經不再是扣三分之一了,而是保留債務人所居地區,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的薪資給債務人,超過的金額將全部扣押執行(扣薪)移轉給債權人!

簡單舉例:「某甲積欠銀行債務未還,住在桃園市,在某公司上班領有工資23800元。」

  

修法前法院若來函強制執行,會要求某公司執行扣押某甲上班的工資三分之一,也就是扣7933元給銀行。

而依新法,執行法院會發函要求某公司執行扣押某甲的工資「逾18337元之部分」(依109年度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為15281元,而1.2倍就是18337元),所以本件執行扣薪的金額就是5463元(23800-18337=5463)。

  

第122條新舊規定之比較:
 

新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扣薪的金額比較少,基本上是保障了某甲基本的生活費用(保障經濟弱勢)。

當然若某甲的薪資是5萬元,依新的執行規定就要被強制執行扣押薪資31663元(50000-18337=31663),比起舊規定執行法扣三分之一(50000×(1/3)≈16666),金額就多非常多了。

  

第115-1條修法說明
  

為避免上述狀況發生,於民國108年又再次修正強制執行法,新增了第115-1條規定,限制扣薪上限不得超過薪資的三分之一。

意思就是說,依目前最新規定,將薪資減去居住地最低生活費1.2倍後,若大於薪資的三分之一,則扣薪金額為薪資的三分之一。

反之,若沒有超過薪資的三分之一,扣薪金額便是薪資減去居住地最低生活費1.2倍。

    

繼續以某甲為例,桃園市最低生活費1.2倍為18337元。

若某甲薪資23800元:

23800-18337=5463,小於23800×(1/3)=7933,那麼某甲扣薪金額即為5463元。

若某甲薪資30000元:

30000-18337=11663,大於30000×(1/3)=10000,那麼某甲扣薪金額即為10000元。

若您發現被強制執行扣薪的金額不符上述法規,您可以提起異議!

  

衛福部公告109年度各區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1、臺北市:17,005×1.2=20,406元
  2、新北市:15,500×1.2=18,600元
  3、桃園市:15,281×1.2=18,337元
  4、臺中市:14,596×1.2=17,515元
  5、臺南市:12,388×1.2=14,866元
  6、高雄市:13,099×1.2=15,719元
  7、金門縣、連江縣:11,648×1.2=13,978元
  8、其他縣市:12,388×1.2=14,866元

    

法律協會的建議:
  

有債務問題應妥適選擇適合自己的處理方式,自民國97年4月起施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多數負有債務的朋友皆可利用該條例之債務協商、法院調解程序、法院債務更生程序、清算程序而獲債務和解、債務免責的情形。

切勿消極對待,有道是債不理財不理,理財先理債,本會成功輔導許多債務朋友成功面對債務終結債務問題,重獲無債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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