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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勞動條件實務問答                          

2019/6/30 上午 09:00:57發表      點閱: 3222    推荐 :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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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後相關規定如有變更,請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
( 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136313525&ctNode=72918&mp=116003)。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2018.1.12
保全業勞動條件實務問答
有鑑於近一、二年來保全業勞動條件申訴案已占本處申訴案之最大宗,
究其原因主要為保全公司與保全員簽訂有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
而勞委會近年來方對前述簽有約定書者,重新規定基本工資應依約定
之正常工作時間按比例增給、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方式。是以,保
全業者對相關計算標準不熟悉,致違法情事叢生,為使業者能儘速瞭
解相關法令規定,特製作保全業勞動條件實務問答供參考,以期保全
業勞動條件能符合規定。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2013.5.20 Ver1.1
Q1:事業單位是否都可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與所屬保全員簽
訂約定書,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並報主管機關核
備。
A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7年7月27日以台87勞動二字第032743號公
告核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
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為勞動
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前述公告僅限「保全業之保全員、
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故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公司、物流管理公司或一般公司僱用之保全員,皆非屬前述公
告核定者,依法不得簽署約定書。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簽訂約定書須符合三要件,一為符合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核定工作者。二為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三為約定書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
核備。三個要件須同時符合,缺一不可,方可不受勞動基準法第
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Q2:保全員薪資如何計算
A2:保全員薪資依主管機關核定約定書內容每月正常工時、採月薪或
時薪(日薪)而異
1、「月薪制,經主管機關核備約定書者」,月薪應符合基本工資依
1
約定書每月正常工時,按比例增給之規定
假設主管機關核定之約定書內容記載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四
週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每月正常工時為250
小時
自102年4月1日起,月薪基本工資調整為19,047元
基本工資換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19047元/(30日×8時)=79.36元
勞動基準法並無每月正常工時之規定,為利於核算加班費,將
法定二週84工時反推至年度總工時,再分攤至12個月份,求出
月正常工時(已吸收大小月的差異)。
月正常工時=(84小時/2週×52周﹢8時)/12月=182.66小時
(PS.52週×7天/週=364天,一年計有365天,短少1天,故再加8
小時以補足)
核備正常工時逾法定正常工時:250-182.66=67.34小時
(以核備每月250小時為例)
☆核定約定書後月薪最低標準(視核定每月正常工時而異):
=19047元﹢(79.36元×67.34小時)=24,391元
快速計算式=19047+19047/240*(250-182.66)=24,391
事業單位與保全員約定月薪高於上述值,從其約定
☆核定約定書後平日每小時工資
=前述月薪最低標準/(核備約定書內容中每月正常工時
-182.66+240)= 24391/(250-182.66+240)
= 24391/307.34 = 79.36(元/小時)
2
事業單位與保全員約定月薪高於前述月薪最低標準時,從其約
定,並將約定月薪帶入上述月薪最低標準。
2、「時薪制,經主管機關核備約定書者」,薪資應依約定書每月正
常工時為計算基準,例如約定書核定每月正常工時250小時,事
業單位僅排定保全員值勤230小時,如原因係可歸責於雇主,屬
雇主未供給勞工充分之工作,薪資仍應按250小時計。
假設主管機關核定之約定書內容記載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四
週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每月正常工時為250
小時
自102年1月1日起,時薪基本工資調整為109元/小時(基本工
資自96年7月1日採月薪及時薪分開制訂,時薪制涵蓋例假日工
資,但不含國定節日出勤工資,故時薪資人員於國定節日出勤,
工資應加倍發給)。
☆核定約定書後薪資最低標準(視核定每月正常工時而異):
=109元×核備約定書內容中每月正常工時
=109元×250小時=27,250元(時薪計算結果高於月薪制24,391
元,得知時薪成本高於月薪,況且尚未計算時薪人員於國定
節日出勤,工資須加倍發給)
☆核定約定書後平日每小時工資=約定時薪=109元/小時
事業單位與保全員約定時薪高於109元,從其約定。
3、未核備約定書84條之1者
以非保全業者僱用之保全員為例,102年4月份每日出勤12小時,
當月出勤24天(288小時),公司出示與保全員簽署約定書,每
日正常工時10小時,月薪26648元(本薪19047元+加班費7601
元),惟約定書未經主管機關核備(因非屬保全業之保全員,要
3
件不符,無法報備),請問月薪最低標準、平日每小時工資如何
計算
(1) 約定書未經核備,以勞動基準法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月薪
基本工資19047元來計算(102年4月1日起,月薪制基本工
資調整為19047元),又本案以未實施變形工時為例。
月薪制平日每小時工資
=月薪/(8小時/日×30日/月)=19047元/240小時
=79.36元/小時
(2) 每日出勤12小時,因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超過部分視為
延長工時(俗稱加班),單日加班計4小時,前2小時加發三
分之一平日每小時工資、後2小時加發三分之二平日每小時
工資
前2小時加班費
=出勤24日 × 2小時/日 × 79.36元/小時 × 4/3=5079元
後2小時加班費
=出勤24日 × 2小時/日 × 79.36元/小時 × 5/3=6348元
(3) 每日出勤12小時,該月出勤24天(288小時),
月薪=基本工資19047+前2小時加班費5079+後2小時加班費
6348=30,474元
公司僅發給26,648元,未符規定,計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1
項(二週超過84工時)、第24條(加班費未依規定發給)
Q3:約定書經核備,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每日延長工時2小時(緊
急情況下,每日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
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每月正常工時25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50
小時,請問何種情況下要給加班費
A3:每日正常工時超過約定核備值或每月正常工時超過約定核備值都
要給加班費,以所舉為例:
4
一、 每日正常工時超過10小時(縱然月正常工時未超過250小時
),就要給加班費:
前2小時加班,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後2小時加班(緊急情況下方允許),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給三分之二
二、 每月正常工時超過250小時,也要給加班費
如果每日正常工時未超過10小時,僅月正常工時超過,主要
係假日出勤所致(出勤日數增加),加班費加倍發給(領月
薪者,休假日未出勤仍有工資,加發一倍工資即符合規定)
Q4:保全員國定節日出勤,工資是否要加倍發給?
A4:應視事業單位是否將國定節日調移放假而定,如國定節日已調移
至其他日數放假,原國定節日就不再是國定節日,而屬一般工作
天,自無工資加倍發給之問題。又國定節日調移僅限月薪制人員,
針對時薪制(或日薪制)人員,事業單位不得主張國定節日調
移。
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每7日要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約定書經
核備後,放寬至二週內要有2日之休息,一年計有52週,至少要
有52天例假,例假的立法精神是要讓身體新陳代謝得到適度休息,
所以例假日不能出勤,給加班費一樣違法。相較之下,國定節日
就沒有那麼嚴格,國定節日可以使勞工放假,惟當日工資仍須發
給;亦可使勞工於國定節日出勤,發給假日出勤工資(工資加倍
發給)。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員工,國定節日請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條所列,總計19天;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訂年度行事曆係供
公家機關與學校遵循,其國定節日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
條所列不完全相同,請特別注意。
5
如果公司年度行事曆,不上班天數已超過71天(52天例假+19天
國定節日=71),即可與勞工約定將國定節日調移至他日放假,原
國定節日就不再是國定節日,保全員於當日出勤,工資無須加倍
發給。如果年度不上班天數少於71天,就有可能是例假日給的不
足(二週內至少須二日休息作為例假,例假日不能作調移,所以
事業單位使勞工連續出勤二週,另二週給予4天例假,仍屬違法)
或是國定節日給的不足。
如屬國定節日給不足,則須依不足日數加給假日出勤工資;國定
節日出勤,工資未加倍發給是保全員最常申訴的事項,故事業單
位應將相關細節公告或派主管至案場說明,使保全員明瞭相關規
定,減少勞資爭議。
Q5:保全員是否有特別休假
A5: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
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2、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3、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4、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保全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自享有上述特別休假規定,如果保全公
司年度行事曆不上班天數超過71天(52天例假+19天國定節日
=71),超過部分得與保全員協商作為特別休假。如年度不上班
天數僅71天(52天例假+19天國定節日=71),則公司須另行給保
全員特別休假(工資由雇主照給),或是徵得保全員同意於特別
休假日出勤,再加給假日出勤工資。當日如出勤12小時,而約定
書核准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10小時部分
Q6:保全員制服費可否由勞工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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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形象而置,非屬勞動契約必要事項,依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
釋,雇主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制服成本,顯不妥當。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資二 字第 0043550 號 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須繳交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疑義
全文內容:
一、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
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二十六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二、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
納,尚非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
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
失公平,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可資參據,另
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
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
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
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臺內勞 字第 2366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6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購製員工制服不得動用福利金
全文內容: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已有
明文規定,該廠員工工作制服自不得在職工福利金項下
動支。
7
Q7:保全公司與保全員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簽訂約定書,應向公
司所在地或保全員勞務給付地的勞工主管機關報備?事業單位
設有工會者,約定書是否須經工會同意?
A7:依勞委會91/04/26勞動二字第0910020729號令,前述約定書核備
機關為事業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當事人一
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
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依勞基法第2條就「勞工」定義為: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
工資者,故上述84條之一約定者為勞工本人,至為明確。(最高
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26號 )
勞委會96年12月10日勞動 2字第0960080348號函釋意旨以:「…
…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定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書面約
定,係指雇主與個別勞工之約定;前開約定毋庸經工會理事會或
會員(代表)大會之同意。」
Q7:保全公司與保全員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簽訂約定書,工時有
何限制?
A7:依臺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
所示,保全業保全員區分三類。
第一類為「金融保全(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及「人身保全」,屬前述一覽表第一類第5小類,約定書工時規範
如下:
一、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
,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二、 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
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三、 4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
四、 4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40小時。
8
第二類為「保全業之經理級以上人員」,屬一覽表中第三類第14
小類,約定書工時規範如下:
一、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
,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二、 4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
第三類為「駐衛保全」,屬一覽表中第三類第38小類,約定書工
時規範如下:
一、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12小時。
二、 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三、 4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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