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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好不容易存了一大筆錢買到夢寐以求的房子,都希望自己住的地方不僅屋況要完好無缺,就連公設也要盡善盡美,最好自己所居住的大樓能夠變成一個城堡,男女老幼在社區中都能享受最好的居住品質,遠離外面世界的危險與誘惑。
因此現在很多建商在賣房子的過程中,都會對前來看屋的買家賣力介紹建案的公共設施和品質,盡力符合最多數人的需求,以創造更好的銷售成績。
只是很多買家常常買了之後大失所望,怎麼建案銷售完畢原先作為公設參考的設施都被建商搬走了,銷售期間原本美侖美奐的公共空間變得陰森荒涼,讓心中的夢想家與現實產生相當大的落差,感覺好像被建商給騙了。
許多買家不願屈服於現實,開始自立自強,成立管委會開始推動公共建設的維護與活動的安排,但百業待興,一切的熱情往往卡在『錢』關上,沒錢就什麼事都辦不了。先入住的住戶不想花錢讓後來的住戶坐享其成,後入住的住戶則因為沒參與管委會決議而不想花錢為人作嫁,公共事務的推展格外困難。
其實大家可以不用為錢傷和氣,因為法律已經規定錢的來源了:公寓大廈的公共基金除了住戶所繳的管理費之外,起造人也就是建商必須依工程總價提撥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額的錢,由各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代收,主管機關代收後待公寓大廈的管委會成立後再撥付給該公寓大廈的管委會,作為公寓大廈的公共基金,而工程的總造價必須在申請核發建照時就載明。
建商必須取得主管機關代收的繳付證明之後才能取得建物的使用執照,在公寓大廈社區成立初期,這是相當重要的一筆公共基金來源。畢竟建商從買家的身上撈了一大筆錢,總該回饋點皮毛給這些衣食父母,這樣才不會給人貪得無饜的印象,也有助於商譽的建立並促進日後建案的銷售口碑。
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分之十五。
三、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五。
四、逾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
前項工程造價,指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載明之工程造價。
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案例:假設工程造價25億元正,應提撥多少公共基金?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細則第六條,建設公司提列公共基金的標準許算如下:
1,000萬*20%=20萬
9,000萬*15%=135萬
90000萬*5%=450萬
150000萬*3%=450萬
提列公共基金額度:20萬+135萬+450萬+450萬=1055萬
附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第十八條 (公共基金之設置及來源)【相關罰則】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
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因此現在很多建商在賣房子的過程中,都會對前來看屋的買家賣力介紹建案的公共設施和品質,盡力符合最多數人的需求,以創造更好的銷售成績。
只是很多買家常常買了之後大失所望,怎麼建案銷售完畢原先作為公設參考的設施都被建商搬走了,銷售期間原本美侖美奐的公共空間變得陰森荒涼,讓心中的夢想家與現實產生相當大的落差,感覺好像被建商給騙了。
許多買家不願屈服於現實,開始自立自強,成立管委會開始推動公共建設的維護與活動的安排,但百業待興,一切的熱情往往卡在『錢』關上,沒錢就什麼事都辦不了。先入住的住戶不想花錢讓後來的住戶坐享其成,後入住的住戶則因為沒參與管委會決議而不想花錢為人作嫁,公共事務的推展格外困難。
其實大家可以不用為錢傷和氣,因為法律已經規定錢的來源了:公寓大廈的公共基金除了住戶所繳的管理費之外,起造人也就是建商必須依工程總價提撥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額的錢,由各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代收,主管機關代收後待公寓大廈的管委會成立後再撥付給該公寓大廈的管委會,作為公寓大廈的公共基金,而工程的總造價必須在申請核發建照時就載明。
建商必須取得主管機關代收的繳付證明之後才能取得建物的使用執照,在公寓大廈社區成立初期,這是相當重要的一筆公共基金來源。畢竟建商從買家的身上撈了一大筆錢,總該回饋點皮毛給這些衣食父母,這樣才不會給人貪得無饜的印象,也有助於商譽的建立並促進日後建案的銷售口碑。
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分之十五。
三、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五。
四、逾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
前項工程造價,指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載明之工程造價。
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案例:假設工程造價25億元正,應提撥多少公共基金?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細則第六條,建設公司提列公共基金的標準許算如下:
1,000萬*20%=20萬
9,000萬*15%=135萬
90000萬*5%=450萬
150000萬*3%=450萬
提列公共基金額度:20萬+135萬+450萬+450萬=1055萬
附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第十八條 (公共基金之設置及來源)【相關罰則】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
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