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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何謂債務不履行?我國民法之債務不履行有那些態樣?請分別釋明之。
【擬答】
(一)債務不履行:
債務人如未依契約所定之義務而為履行,即為債務不履行。亦即,債權人依民法第199條之規定 ,得基於債之關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即有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之義務。當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即屬債務不履行。
(二)我國民法規定之債務不履行態樣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以下分述之:
1.給付不能:
給付不能,指債務人不能依債務本旨而為給付。所謂不能,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無法依債之本旨而為現實之給付。給付不能又因是否可歸責於債務人而分為:
(1)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按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通說及實務認為,債務人於此種情形應負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
(2)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按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而如給付不能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而債務人因此對於第三人取得賠償請求權時,債權人得依同條第2項請求債務人讓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代替原定債務人之給付。
2.給付遲延:
按民法第229條之規定,Ⅰ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Ⅱ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亦即,給付遲延,係指給付已屆清償期或未定期限經債權人催告,且給付仍屬可能履行,但債務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為給付之情形。
3.不完全給付:
按民法第227條之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亦即,因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債務人已為給付,僅其所提出之給付與債之本旨不相符合之謂。
何謂債務不履行?我國民法之債務不履行有那些態樣?請分別釋明之。
【擬答】
(一)債務不履行:
債務人如未依契約所定之義務而為履行,即為債務不履行。亦即,債權人依民法第199條之規定 ,得基於債之關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即有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之義務。當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即屬債務不履行。
(二)我國民法規定之債務不履行態樣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以下分述之:
1.給付不能:
給付不能,指債務人不能依債務本旨而為給付。所謂不能,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無法依債之本旨而為現實之給付。給付不能又因是否可歸責於債務人而分為:
(1)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按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通說及實務認為,債務人於此種情形應負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
(2)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按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而如給付不能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而債務人因此對於第三人取得賠償請求權時,債權人得依同條第2項請求債務人讓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代替原定債務人之給付。
2.給付遲延:
按民法第229條之規定,Ⅰ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Ⅱ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亦即,給付遲延,係指給付已屆清償期或未定期限經債權人催告,且給付仍屬可能履行,但債務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為給付之情形。
3.不完全給付:
按民法第227條之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亦即,因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債務人已為給付,僅其所提出之給付與債之本旨不相符合之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