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面板收納
<一>
文 / 賴丕仁【台灣法律網】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都有個假字,往往讓人誤解為是假的,而非真的執行行為。其實,「假」是指「預先、預為」的意思,例如我們常看到請帖上寫「於某年某月某日假某餐廳舉行喜宴」,就是指預定於某餐廳設宴的意思。所以「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皆是指先為的保全或執行程序,目的是為保全債務人財產,以免債務人脫產或使財產消失之行為。
「假扣押」和「假處分」性質比較類似,都是在尚未取得判決前先為之保全行為,只是對債權種類有所區分:「假扣押」是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假處分」則是對金錢以外之請求先為保全之強制執行。至於「假執行」的性質則大不相同,「假扣押」、「假處分」只是將財產暫時凍結,而「假執行」是會將財產執行到拍賣的!「假執行」是在起訴後已為判決,但判決尚未確定前所為之強制執行,此時因已有判決存在,為免債務人濫行上訴,拖延判決確定時間,故許債權人先為「假執行」,取回債權。因「假扣押」、「假處分」二者與「假執行」性質迥異,故本文擬先敘述「假扣押」與「假處分」,下一篇再說明「假執行」:
一、「假扣押」與「假處分」
(一)、「假扣押」與「假處分」之定義
所謂「假扣押」是指債權人就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恐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時,向法院聲請,先行扣押債務人財產,以供日後執行之程序。
至於「假處分」則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恐因請求標的物變更,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向法院聲請確保標的物之現狀保持或定暫時狀態之程序。
(二)、「假扣押」與「假處分」之相異
「假扣押」與「假處分」功能十分類似,均是在判決前所為之保全程序,但前者是對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之債權,請求扣押債務人財產;後者則是對非為金錢債權之請求,先對標的物保全或定暫時狀態。也許大家仍分不清楚?我們假設三個例子來說明。例一:假設甲欠乙一百萬元不還,乙於是聲請假扣押,扣押甲的財產以保全其一百萬債權,這是很典型的假扣押。例二:假設甲欠乙一兵馬俑不還,乙為防止甲將此兵馬俑賣掉,於是聲請假處分,禁止甲將兵馬俑賣出,這也是常見的假處分。例三:例如甲在防火巷內堆置雜物,乙認為有礙其安全,遂請求先為假處分,令甲將雜物搬離。例三的情況與一般保全程序的目的不大相同,因其是請求法院定一「暫時狀態」,與一般假扣押及假處份是為了將來債權滿足不同。所以「假處分」其實有可再分為兩類,即一般的「假處分」,另一是「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
(三)、聲請之程序
聲請裁定,其實程序很簡單,就是寫一張「假扣押聲請狀」(或假處分 聲請狀) ,附繕本一份,遞給法院並繳交裁定費四十五元及郵費三百四十元,拿回收據即可。至於聲請狀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二五條規定,應載明: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請求 3、假扣押之原因 4、法院。(聲請狀內容請參附注)
聲請「假扣押」與「假處分」時須注意,若未於聲請狀上表示,將來提存是以何種類提存物提存擔保時,法院會逕裁定為以現金擔保提存,故若欲以國庫債券,或可轉讓定存單提存,則應在聲請狀上寫明,以免以現金提存產生不利。法院許可聲請時,即會寄發「假扣押裁定」(或假處分裁定),憑此裁定(即執行名義),我們才可以進行下一步的提存、聲請強制執行等步驟。
附錄
假扣押聲請狀
為聲請假扣押事:
聲請之事項
一、請准債權人提供xx銀行可轉讓定存單為擔保,將債務人所有財產於新臺幣壹佰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緣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壹佰萬元(請參證一之借貸契約書),此筆債權之償還期限已屆至,債權人經數度催討(請參證二之存證信函),惟債務人均不返還。頃聞債務人有脫產情事,恐將來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情事,為保全強制執行,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之規定,願提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為假扣押之裁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聲請如聲請事項所示,以維權益。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鈞鑒
假處分聲請狀
為聲請假處分事:
請求之事項
一、請准債權人提供xx銀行可轉讓定存單為擔保,將債務人所持有,張大千仕女名畫乙幅(市價約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讓售予第三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緣債權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委託債務人,鑑識本人所交付之張大千仕女名畫乙幅。詎債務人收受此畫後,即未再向本人連絡,本人履經催討(請參證一存證信函),債務仍置之不理。頃聞債務人財務困難,即將拍賣其所有古董字畫以償債。債權人恐將來前開名畫有被拍賣,難於取回之虞,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規定,聲明願提供擔保,以代假處分之原因釋明。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聲請如聲請事項所示,以維權益。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鈞鑒
<二>
查封意思是什麼?
查封是法拍流程的其中一道程序。如果債務到期(向人借錢不還),債主(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法院強制欠款方(債務人)還債。其中一個方法就是向法院聲請拍賣(即法拍)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可能是動產或不動產)用來償還債務。
拍賣經法院裁定,接著就會進行「查封」程序。查封生效後,房屋所有人,也就是債務人,就不可以再處分、移轉被查封的財產。以限制債務人房屋所有權的方式,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在未來能夠被償還。
查封曠日廢時 可能緩不濟急
查封雖然能有效扣住債務人的財產,卻不一定能及時發揮效用。如果並非可以直接聲請法拍的抵押債權,債權人就必須先獲得勝訴才能聲請法拍,再走查封程序。要是債務人在財產被查封前先行脫手,債權人又找不到債務人惡意脫產的證據,就可能無法獲得補償。
因此我們需要像是假扣押、假處分這些能更快生效的強制執行手段。
假扣押、假處分是什麼?
假扣押的「假」字並非中文真假的假,而是「暫時」的意思。因此所謂假扣押,就是「暫時查封」之意,是一種保全程序。債務人在取得勝訴判決之前,如果擔心債權人脫產,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效力等同於一般查封。財產被假扣押後,債務人就不得自由處分被假扣押之財產。
如果是對金錢而言,就稱為假扣押;對金錢以外的財產(如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或汽車、珠寶等動產),就稱為假處分。
相對於一般的查封,假扣押與假處分更有時效上的優勢,可以在取得執行名義(通常是勝訴判決)前生效。且法院在進行假扣押前,不會先通知債務人,可以達到出奇不意的效果。
被假扣押要怎麼辦?
假扣押與假處分只是暫時限制移轉名下財產的惡意脫產行為,只要不打算脫產逃避債務,被假扣押/假處分也不用太過驚慌。
財產被假扣押的債務人,應該先與債主協調還債計畫,以達成和解,讓債權人主動撤回假扣押為優先。
其次也可以向法院「抗告」,質疑假扣押的正當性,例如遭假扣押之財產價值過高,和積欠債務相比之下不符比例。如果成功抗告,法院就必須返還扣押,或是撤銷查封,某些情況下甚至能夠針對不當假扣押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
文 / 賴丕仁【台灣法律網】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都有個假字,往往讓人誤解為是假的,而非真的執行行為。其實,「假」是指「預先、預為」的意思,例如我們常看到請帖上寫「於某年某月某日假某餐廳舉行喜宴」,就是指預定於某餐廳設宴的意思。所以「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皆是指先為的保全或執行程序,目的是為保全債務人財產,以免債務人脫產或使財產消失之行為。
「假扣押」和「假處分」性質比較類似,都是在尚未取得判決前先為之保全行為,只是對債權種類有所區分:「假扣押」是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假處分」則是對金錢以外之請求先為保全之強制執行。至於「假執行」的性質則大不相同,「假扣押」、「假處分」只是將財產暫時凍結,而「假執行」是會將財產執行到拍賣的!「假執行」是在起訴後已為判決,但判決尚未確定前所為之強制執行,此時因已有判決存在,為免債務人濫行上訴,拖延判決確定時間,故許債權人先為「假執行」,取回債權。因「假扣押」、「假處分」二者與「假執行」性質迥異,故本文擬先敘述「假扣押」與「假處分」,下一篇再說明「假執行」:
一、「假扣押」與「假處分」
(一)、「假扣押」與「假處分」之定義
所謂「假扣押」是指債權人就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恐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時,向法院聲請,先行扣押債務人財產,以供日後執行之程序。
至於「假處分」則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恐因請求標的物變更,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向法院聲請確保標的物之現狀保持或定暫時狀態之程序。
(二)、「假扣押」與「假處分」之相異
「假扣押」與「假處分」功能十分類似,均是在判決前所為之保全程序,但前者是對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之債權,請求扣押債務人財產;後者則是對非為金錢債權之請求,先對標的物保全或定暫時狀態。也許大家仍分不清楚?我們假設三個例子來說明。例一:假設甲欠乙一百萬元不還,乙於是聲請假扣押,扣押甲的財產以保全其一百萬債權,這是很典型的假扣押。例二:假設甲欠乙一兵馬俑不還,乙為防止甲將此兵馬俑賣掉,於是聲請假處分,禁止甲將兵馬俑賣出,這也是常見的假處分。例三:例如甲在防火巷內堆置雜物,乙認為有礙其安全,遂請求先為假處分,令甲將雜物搬離。例三的情況與一般保全程序的目的不大相同,因其是請求法院定一「暫時狀態」,與一般假扣押及假處份是為了將來債權滿足不同。所以「假處分」其實有可再分為兩類,即一般的「假處分」,另一是「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
(三)、聲請之程序
聲請裁定,其實程序很簡單,就是寫一張「假扣押聲請狀」(或假處分 聲請狀) ,附繕本一份,遞給法院並繳交裁定費四十五元及郵費三百四十元,拿回收據即可。至於聲請狀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二五條規定,應載明: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請求 3、假扣押之原因 4、法院。(聲請狀內容請參附注)
聲請「假扣押」與「假處分」時須注意,若未於聲請狀上表示,將來提存是以何種類提存物提存擔保時,法院會逕裁定為以現金擔保提存,故若欲以國庫債券,或可轉讓定存單提存,則應在聲請狀上寫明,以免以現金提存產生不利。法院許可聲請時,即會寄發「假扣押裁定」(或假處分裁定),憑此裁定(即執行名義),我們才可以進行下一步的提存、聲請強制執行等步驟。
附錄
假扣押聲請狀
為聲請假扣押事:
聲請之事項
一、請准債權人提供xx銀行可轉讓定存單為擔保,將債務人所有財產於新臺幣壹佰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緣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壹佰萬元(請參證一之借貸契約書),此筆債權之償還期限已屆至,債權人經數度催討(請參證二之存證信函),惟債務人均不返還。頃聞債務人有脫產情事,恐將來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情事,為保全強制執行,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之規定,願提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為假扣押之裁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聲請如聲請事項所示,以維權益。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鈞鑒
假處分聲請狀
為聲請假處分事:
請求之事項
一、請准債權人提供xx銀行可轉讓定存單為擔保,將債務人所持有,張大千仕女名畫乙幅(市價約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讓售予第三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緣債權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委託債務人,鑑識本人所交付之張大千仕女名畫乙幅。詎債務人收受此畫後,即未再向本人連絡,本人履經催討(請參證一存證信函),債務仍置之不理。頃聞債務人財務困難,即將拍賣其所有古董字畫以償債。債權人恐將來前開名畫有被拍賣,難於取回之虞,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規定,聲明願提供擔保,以代假處分之原因釋明。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聲請如聲請事項所示,以維權益。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鈞鑒
<二>
查封意思是什麼?
查封是法拍流程的其中一道程序。如果債務到期(向人借錢不還),債主(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法院強制欠款方(債務人)還債。其中一個方法就是向法院聲請拍賣(即法拍)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可能是動產或不動產)用來償還債務。
拍賣經法院裁定,接著就會進行「查封」程序。查封生效後,房屋所有人,也就是債務人,就不可以再處分、移轉被查封的財產。以限制債務人房屋所有權的方式,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在未來能夠被償還。
查封曠日廢時 可能緩不濟急
查封雖然能有效扣住債務人的財產,卻不一定能及時發揮效用。如果並非可以直接聲請法拍的抵押債權,債權人就必須先獲得勝訴才能聲請法拍,再走查封程序。要是債務人在財產被查封前先行脫手,債權人又找不到債務人惡意脫產的證據,就可能無法獲得補償。
因此我們需要像是假扣押、假處分這些能更快生效的強制執行手段。
假扣押、假處分是什麼?
假扣押的「假」字並非中文真假的假,而是「暫時」的意思。因此所謂假扣押,就是「暫時查封」之意,是一種保全程序。債務人在取得勝訴判決之前,如果擔心債權人脫產,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效力等同於一般查封。財產被假扣押後,債務人就不得自由處分被假扣押之財產。
如果是對金錢而言,就稱為假扣押;對金錢以外的財產(如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或汽車、珠寶等動產),就稱為假處分。
相對於一般的查封,假扣押與假處分更有時效上的優勢,可以在取得執行名義(通常是勝訴判決)前生效。且法院在進行假扣押前,不會先通知債務人,可以達到出奇不意的效果。
被假扣押要怎麼辦?
假扣押與假處分只是暫時限制移轉名下財產的惡意脫產行為,只要不打算脫產逃避債務,被假扣押/假處分也不用太過驚慌。
財產被假扣押的債務人,應該先與債主協調還債計畫,以達成和解,讓債權人主動撤回假扣押為優先。
其次也可以向法院「抗告」,質疑假扣押的正當性,例如遭假扣押之財產價值過高,和積欠債務相比之下不符比例。如果成功抗告,法院就必須返還扣押,或是撤銷查封,某些情況下甚至能夠針對不當假扣押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