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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棟,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將該房屋出租…(經-民法-102-11)                          

2018/11/19 下午 03:41:54發表      點閱: 2856    推荐 :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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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棟,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將該房屋出租於丁
,又甲看見房屋門窗不牢,僱工修復後交付丁使用。試問:甲將房屋出租於
丁之契約效力為何?乙、丙對丁可否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甲僱工修復房
屋門窗是否需事先徵得乙、丙之同意,方得為之?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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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房屋出租於丁之契約效力不及於乙、丙: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民§820Ⅰ)。
本題甲之應有部分僅三分之一,其單獨將該共有房屋出租於丁之行為並不
符前述之規定,故該契約雖基於債權行為相對性於甲丁間發生拘束力,但
對乙、丙則不生效力。
乙、丙可對丁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767Ⅰ前)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民§821
本)。
甲將房屋出租於丁之契約效力不及於乙、丙,故對乙、丙而言,丁係無權
占有其不動產,乙、丙可對丁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排除丁之無權占有。
甲僱工修復房屋門窗無需事先徵得乙、丙之同意: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民§820Ⅴ
)。
本題甲看見房屋門窗不牢,僱工修復,係屬對於維護共有物之應有效用及
防止共有物價值減損或降低之行為,因對所有共有人而言皆為有利之行為
,故無需事先徵得乙、丙之同意,即得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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