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面板收納
何謂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是否可以予以變更?
擬答:
(一)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二)變更效力:
1.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2.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擬答:
(一)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二)變更效力:
1.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2.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