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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內政部為方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不動產經紀業受託居.....(經-經紀法規-103-6)                          

2018/11/14 下午 03:35:16發表      點閱: 1289    推荐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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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內政部為方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不動產經紀業受託居間或代理銷售(租賃)不動產廣告案件,維護消費者權益,並促進不動產交易安全,經訂頒「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據以實施。試問何謂不動產經紀業廣告?又對於不動產廣告不實案件之查核,其權責分工原則為何?
答:(一)本處理原則所稱廣告,指經紀業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廣告圖冊、模型、樣品屋、布條、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不動產
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第 2 點)
(二)1.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由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處理;非屬管理條例規範之範疇者,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處理。
2.經紀業所為之廣告內容,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公共利益之情形者,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3.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而未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者,由主管機關依管理條例處理。
4.建商委託經紀業者從事銷售行為之不實廣告案件,依其個案具體情形,如建商與經紀業者俱為廣告主時,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5.其他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如無法依前四款原則劃分業務管轄時,由內政部與
公平會協調處理。(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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