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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信賴利益?我國民法關於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規定有那些?請列舉說明之?(經-民法-100-9)                           

2018/11/14 下午 03:03:14發表      點閱: 1068    推荐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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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信賴利益?我國民法關於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規定有那些?請列舉說明之?
答:(一)按因法律行為所生之損害,可分為履行利益之損害與信賴利益之損害。所謂履行利益之損害,指法律行為(契約)有效成立,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行為之義務所生的損害。所謂信賴利益之損害,則指當事
人因信賴其法律行為為有效,而因某事實發生致法律行為不生效力或嗣後歸於無效,所受的損害。例如訂約費用、準備履行費用、喪失訂約機會所受之損害均是。
(二)民法有關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規定如下:
1.民法第 91 條規定:依第 88 條錯誤及第 89 條誤傳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2.民法第 113 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3.民法第 114 條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4.民法第 247 條第 1 項規定: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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