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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竟然無效!因為少做這件事…
明定遺囑須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
防子女不肖,殺害、重傷、虐待、侮辱被繼承人,將喪失繼承權。
豪門爭產風波不斷,行政院會3月31日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明定遺囑須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草案並新增「防不肖子女條款」,若故意殺害、重傷被繼承人;或重大虐待、侮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經被繼承人以遺囑、錄音等形式舉證,將喪失繼承權。
張榮發遺囑。圖/報系資料照
繼承法31年未修正 特留分比例調降
民法繼承編上次修正為民國74年時,至今31年未修正,其中遺囑、遺產繼承相關規範,常引發爭論。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等人過世後,都曾爆發子女爭產風波,甚至出現真假遺囑爭議。
法務部本次「大翻修」民法繼承編,明定遺產繼承分割過程若發生爭議,15年內可請求回復。此外,為活化資產、促進經濟發展,遺囑禁止分割期限由10年縮短為5年。
另考量現代民法已朝向「個人財產自主」趨勢,在遺產分配上應以被繼承人自主意識為主,法務部在此次修正中特別調降特留分比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1/2,降低為1/3。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1/3,降低為1/4。
胎兒繼承人 出生後才能分割財產
針對過去繼承順序混淆不清狀況,本次修正明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若比被繼承人早死亡、或同時死亡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代位繼承。亦即如果爺爺與爸爸同時死亡,孫子及孫女將可代位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身分。
法務部指出,為避免「道德風險」,草案刪除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後,得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的規定。
另考慮到以胎兒為繼承人時,如在母親懷孕期間就分割遺產,可能發生多胞胎實際生產後,繼承人「可能多、可能少」狀況,恐因發爭議。因此草案中明定,應等胎兒出生後才能分割財產。
許進德(右一)等律師昨天正式公布王永慶元配王月蘭遺囑。圖/報系資料照
若因天災罹難 錄音、錄影遺囑有效
針對立遺囑之規定,草案明定除自書遺囑外,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可用電腦製作書面代替。
此外,草案雖明定遺囑須親筆簽名,但有但書指出,若因身體殘障等狀況無法簽名,在密封遺囑中可按指印代替,不過必須由公證人註記原因。
另考量天災發生時,通常情況危難,民眾手邊未必有紙張、書寫用具臨時立遺囑。因此草案放寬承認以錄音、錄影製作「口授遺囑」的效力,民眾若遇強震等重大天災,可拿智慧型手機自拍錄音、錄影,效果將等同正式遺囑。
不過,草案中也明定,若立遺囑人在天災事故後存活,除非喪失意識或無法以其他方式另立遺囑,否則口授遺囑將立即失效。立遺囑人必須重新依其他方式製作正式遺囑。
民法繼承編修正重點
遺囑
1、遺囑須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
2、遇重大天災時,可以錄音、錄影方式製作口授遺囑
3、除自書遺囑外,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可用電腦製作書面代替
遺產繼承
1、繼承人故意殺害、重傷、虐待、侮辱被繼承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將喪失繼承權
2、胎兒為繼承人時,必須胎兒出生後才能分割財產
3、繼承分割過程若發生爭議,15年內可請求回復
4、遺囑禁止分割期限,由10年縮短為5年
5、第一順序繼承人若比被繼承人早死亡、或同時死亡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代位繼承
6、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1/2,降低為1/3。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1/3,降低為1/4
資料來源/行政院 製表/李昭安
聯合報/李昭安 報導
明定遺囑須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
防子女不肖,殺害、重傷、虐待、侮辱被繼承人,將喪失繼承權。
豪門爭產風波不斷,行政院會3月31日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明定遺囑須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草案並新增「防不肖子女條款」,若故意殺害、重傷被繼承人;或重大虐待、侮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經被繼承人以遺囑、錄音等形式舉證,將喪失繼承權。
張榮發遺囑。圖/報系資料照
繼承法31年未修正 特留分比例調降
民法繼承編上次修正為民國74年時,至今31年未修正,其中遺囑、遺產繼承相關規範,常引發爭論。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等人過世後,都曾爆發子女爭產風波,甚至出現真假遺囑爭議。
法務部本次「大翻修」民法繼承編,明定遺產繼承分割過程若發生爭議,15年內可請求回復。此外,為活化資產、促進經濟發展,遺囑禁止分割期限由10年縮短為5年。
另考量現代民法已朝向「個人財產自主」趨勢,在遺產分配上應以被繼承人自主意識為主,法務部在此次修正中特別調降特留分比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1/2,降低為1/3。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1/3,降低為1/4。
胎兒繼承人 出生後才能分割財產
針對過去繼承順序混淆不清狀況,本次修正明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若比被繼承人早死亡、或同時死亡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代位繼承。亦即如果爺爺與爸爸同時死亡,孫子及孫女將可代位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身分。
法務部指出,為避免「道德風險」,草案刪除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後,得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的規定。
另考慮到以胎兒為繼承人時,如在母親懷孕期間就分割遺產,可能發生多胞胎實際生產後,繼承人「可能多、可能少」狀況,恐因發爭議。因此草案中明定,應等胎兒出生後才能分割財產。
許進德(右一)等律師昨天正式公布王永慶元配王月蘭遺囑。圖/報系資料照
若因天災罹難 錄音、錄影遺囑有效
針對立遺囑之規定,草案明定除自書遺囑外,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可用電腦製作書面代替。
此外,草案雖明定遺囑須親筆簽名,但有但書指出,若因身體殘障等狀況無法簽名,在密封遺囑中可按指印代替,不過必須由公證人註記原因。
另考量天災發生時,通常情況危難,民眾手邊未必有紙張、書寫用具臨時立遺囑。因此草案放寬承認以錄音、錄影製作「口授遺囑」的效力,民眾若遇強震等重大天災,可拿智慧型手機自拍錄音、錄影,效果將等同正式遺囑。
不過,草案中也明定,若立遺囑人在天災事故後存活,除非喪失意識或無法以其他方式另立遺囑,否則口授遺囑將立即失效。立遺囑人必須重新依其他方式製作正式遺囑。
民法繼承編修正重點
遺囑
1、遺囑須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
2、遇重大天災時,可以錄音、錄影方式製作口授遺囑
3、除自書遺囑外,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可用電腦製作書面代替
遺產繼承
1、繼承人故意殺害、重傷、虐待、侮辱被繼承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將喪失繼承權
2、胎兒為繼承人時,必須胎兒出生後才能分割財產
3、繼承分割過程若發生爭議,15年內可請求回復
4、遺囑禁止分割期限,由10年縮短為5年
5、第一順序繼承人若比被繼承人早死亡、或同時死亡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代位繼承
6、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1/2,降低為1/3。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1/3,降低為1/4
資料來源/行政院 製表/李昭安
聯合報/李昭安 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