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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一位兩「賣」 告議員霸占敗訴                          

2017/11/16 下午 07:00:00發表      點閱: 1353    推荐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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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30

一名網友前天在知名網路論壇貼文,指三年前購買公寓,地下停車位長期擺放市議員張茂楠的宣傳車。網友認為,買的房屋應包含停車位公共設施,質疑張「強占」,一路告上到台北高等法院,也一直被判敗訴。

  北市府地政局指出,早期公寓大廈房屋產權與地下停車位權狀分離,停車位可獨立買斷,民國80年9月18日修法後,停車位納入公設與房屋產權結合,不能拆開來賣,這案子合乎法令規定。

  前天下午近5點這網友在Mobile01貼文,名為「不公不義,地下停車位我買的,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反控司法助紂為虐。貼文12小時吸引600多篇留言,網友都感到荒謬,同仇敵愾。

  張茂楠昨天說,民國78年他在北市開藥局,結識健康路某公寓的第一代屋主。由於屋主強烈推銷停車位,他後來以80萬元購買停車位,雙方簽下「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再到法院申請公證書,他有使用權。

  依台北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文,第一代屋主後來將房屋轉賣,而第二代屋主「購買房地後從未使用過停車位」,第二代屋主知悉房屋不含公設停車位,主動壓低房價,再轉賣給第三代屋主林小姐。



  判決文指出,林小姐獲得房屋價金減低利益,若再主張停車位返還或主張租金收益,將形成「雙重獲利」,違背誠信及信用原則,此外,張茂楠非無權占有,最終判決林小姐請求停車位返還敗訴。

  板橋地院民事庭法官指出,「永久使用權」屬於「債權」的買賣契約,依「契約自由原則」,賣屋者可和購買者訂定無期限的契約,可出售獨立車位所有權。

  法官表示,張茂楠78年購得車位,依規定當時可獨立買斷車位,因法律不溯及既往,張的契約至今仍有效。

資料來源:【2012/08/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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