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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各項管理辦法範本                          

2017/10/16 下午 09:03:04發表      點閱: 1465    推荐 :412                          


 

內容面板收納
一、 管理費催繳管理辦法

二、住戶裝潢施工管理辦法1010229

三、 租賃售屋管理辦法1010229

四、 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1010229

五、 門禁管理辦法(新修1010206)

六、 電梯使用管理辦法1010229

七、 各項休閒、交誼、圖書、會議室使用及管理辦法(新修1010306)

八、各棟大廳會客廳室與吧檯使用管理辦法(新修1010306)

九、 桌球、撞球室使用管理辦法

十、兒童遊戲室使用管理辦法(新修1010307)

十一、健身房使用管理辦法(新修1010307)

十二、 圖書室使用管理辦法1010507新修

十三、KTV室管理辦法1010507新修

十四、租用休閒中心及各項使用規定辦法

十五、社區財務管理辦法

一、 管理費催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管委會將定期於每月30日核對本社區管理費繳交帳目及未繳費住戶,將填寫於次期繳費通知單內通知。
第二條 未繳費者接獲通知後,應於當月底前逕行繳納管理費,隔月尚未繳納管理費者由管理中心行政人員及總幹事通聯訪談,作成記錄於委員會議中提出報告,並由委員會視情況,回覆或專函通知催繳。
第三條 經委員會專函通知催收,仍未繳費者,由委員會公布住戶門牌、姓名於公布欄中,同時停止各項公共服務與公共休閒設備之使用。
第四條 本社區之住戶不按住戶大會決議繳納管理基金或管理費者,由委員勸導,並由管委會專函通知,如仍不繳納者,由管委會公布住戶門牌、姓名,同時停止各項公共服務與公共休閒設備之使用,視情節嚴重者向管轄法院起訴。
第五條 針對未繳費之住戶遷出,嚴加管制,促其繳交,未繳清之前禁止遷入。
第六條 本管理費催繳管理辦法之效力及於受讓人、繼承人、承租人、借用人…等,依法源得由區分所有權人為當然催繳之對象。
第七條 每月未繳費住戶開立通知單、積欠三個月管理費之住戶寄發管委會正式催繳函限期7天內繳納、限期內仍未繳納者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其函發所有費用由欠繳戶支付不得異議,如住戶不予理會,管委會得逕行
       移送新店區調解委員會仲裁或至當地所在之法院申請強制支付命令或小額訴訟。
第八條 避免區分所有權人權益受損,如若訴願請至本會管理中心呈遞訴願書
       或本會月例議會擬案陳述。
第九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二、住戶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101.04.02議決修(正)訂
第一條 為維護本社區建築結構安全、公共設備完整、環境清潔與全體住戶之權益,特訂定「住戶裝潢施工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20087393號令修正發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視同「住戶規約」之一部份,
第二條 裝潢費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整或以上,則適用「住戶裝潢施工管理辦法」管理,若有不實虛報,逃避納入管理,而引伸出之一切法律責任,應由裝潢戶與包商,共負連帶責任並強制禁止施工。
第三條 住戶裝潢於規劃時,應確實瞭解建築結構水電設備、消防、監控等系統之有關資料(向管委會查詢閱覽),規劃完成後,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查無違反整體景觀及公共安全後,始准予施工。
第四條 為有效約束裝潢包商,在施工期間不加謹慎而毀損公共設備與臨戶設備,以及造成環境污染等,裝潢戶需責成包商向管委會押繳施工保證金新台幣参萬元整(完工經檢查後無息退還)。101.03.05議決
第五條 裝潢戶與包商需共同簽具承諾書,承諾在施工期間遵守本社區管委會管理規章及住戶公約等規定。
第六條 裝潢施工包商須遵守下列規定:
1.   開始施工前需辦妥,押繳施工保證金及簽具承諾書,憑保證金收據,在警衛室辦理初次進場施工登記(施工人員憑身分證明文件),佩帶識別證於胸前以資識別。
2.   搬運材料及工具使用專用貨梯時不得超重(總重600公斤以上)、超長(長200公分、寬70公分),大件物品超過前述規定須由安全梯上下。
3.   材料工具之進出本大樓,須經保全人員之查驗後放行。
4.   每日工作時間,上午九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止,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不得施工,以維護住戶之安寧。
5.   建材及垃圾不得堆積於公共區域、施工廢棄物及垃圾、應每日遠離本廈、砂石及垃圾應袋裝搬運。
6.   施工時如應不慎損及供排水管線或電力設備以及其他公共設施,應立即修復,並聯絡服務中心做緊急處理。
7.   包商於施工期間,如有使用電焊、電鋸等工具,則需於工作場地備妥滅火器。
8.   包商於施工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及其他住戶之設備,經通知而未修復者,則由保證金內扣除修理費,保證金不敷扣抵時,裝潢戶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9.   施工人員在現場不得大聲喧嘩、大聲播放音響、惡性破壞公共安寧、誤觸啟動消防系統警報或設備。
10.       施工時,因油漆味、粉塵、漏水、鑽鑿等事件,遭其他住戶抗議時,則須立即停工,協商另尋其他時段施工或施作防護措施。
11.       包商及其施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本廈內留宿。
12.       施工人員不得在現場賭博、酗酒、鬥毆、或隨地棄擲煙蒂、吐檳榔汁、便溺等行為。
13.       包商不得在本廈任何區域張貼廣告。
14.       施工人員不得進入非其承包工作地區。
15.       包商須繳納污染環境清潔費,每日新台幣壹百元整,每星期五前向服務中心繳納一次,如未按時繳納,則由保證金內扣除。
16.       罰則:觸犯上項1~14條款規定,經由採證檢舉罰款新台幣貳千元整,則由保證金內抵扣。
第七條  施工安全:包商對其所屬工作人員之安全,應自行負責發生任何不安全事故與本管委會無涉。因施工影響第三者之安全應由裝潢戶與包商共負連帶責任。
第八條 裝潢戶應嚴格交代包商徹底清運垃圾,如因裝潢戶數目較多且同時施工,垃圾雖經清運,但仍有部分殘留於本社區而不易分辨所屬時,則由裝潢戶之裝潢保證金分擔清運費用。
第九條 裝潢完成後,依下列條件經本社區管委會認可及新北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關驗收合格,得領回保證金。
1.   未損壞公共設施、走道、地磚、水電管線、消防、監控系統等。
2.   未損壞鄰戶之財務及建築設施等。
3.   雖有(1)(2)條款之損壞事實,但已修復並經驗收合格者。
4.   無堆置廢棄物及剩餘建材及大型工具。
第十條 為維護本大樓之建築結構安全,凡影響結構安全之施作一律禁
      止,包商或住戶如有異議可委請建築技師予以會勘,呈書面報告
      無虞慮後始可施作。
第十一條住戶宅內申請單一項目之局部修繕保證金及每日清潔收費之訂定專有戶
       室內局 部修繕各項繳費標準參考表如下表述:      
序號
修繕項目
修繕內容
局部修繕 保證金
每日     清潔收費
備註
1
冷氣空調工程
修繕、更新
0元
0元
  每項工程均以 單一房間、客廳、廚房、浴室、陽台等做為局部修繕申請之由,如有須拆除牆面或重新拆除牆面隔間或持續敲打牆面至工程結束者一律依裝潢施工辦法申請。
宅內牆壁內自來水管、污排水管 滲漏水或屬緊急修繕之工程不在此限。
2
水、電工程
修繕、更新
0元
0元
3
組合式家具工程
修繕、更新
0元
0元
4
窗簾工程
修繕、更新
0元
0元
5
燈飾工程
修繕、更新
0元
0元
6
配管、配線工程
修繕、更新
0元
0元
7
防水、抓漏工程
修繕、更新
0元
0元
8
室內除蟲、清潔
修繕、更新
0元
0元
9
油漆、壁紙工程
修繕、更新
0元
$100元
10
門、鋁窗工程
修繕、更新
10000元
$100元
11
衛、浴工程
修繕、更新
10000元
$100元
12
地板、地磚工程
修繕、更新
10000元
$100元
13
木作工程
修繕、更新
10000元
$100元
14
天花板工程
修繕、更新
10000元
$100元
15
泥作、隔間工程
修繕、更新
10000元
$100元
     另增修同時申請住戶室內局部修繕3項或以上之住戶,依裝潢施工辦法申請繳
   交裝潢施工保證金參萬元整及簽訂本社區管理辦法之裝潢施工制式申請書。
第十二條 本施工管理辦法得因事實需要,由管委會以命令公佈更改「住戶
        裝潢施工管理辦法」條文內容或增加條款。

三、 租賃售屋管理辦法
第一條 住戶不得任意張貼招租(售)廣告刊物於本社區「公佈欄」內,如有特殊需求應連絡管理委員會同意後,使得將招租(售)之廣告張貼指定位置「公佈欄」內。
第二條 在「公佈欄」內張貼招租(售)廣告,應按「公佈欄」使用規則辦理使用。
第三條 租賃(購)合約定案後,請提出租(購)合約影印本(以證明佔有權及所有權),繳交本社區管理室重存檔備查及照會保全人員放行遷入。
第四條 凡承租(購)戶遷入後應遵守本社區「住戶規約」及「其他有關之各項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五條 租賃期滿解約時,請提前7日通知本社區管理室,照會保全人員物件放行。
第六條 住戶遷入遷出未經通知本社區管理室時,得經本社區管理室或保全組長查明取得出租人認同後,始得放行。
第七條 區分所有權人應注意不得將房屋出租來路不明或從事不正當職業者,如經發覺應請退租,以保持本社區既有之純正風範。
第八條 承租(購)戶應督請業主或出售人清算遷入前所積欠之管理費後遷入。
第九條 禁止管理中心成員將住戶個人資料洩漏予房仲業者,住戶同意除外。
第十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四、 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車輛進入須憑證進入,無證車輛一律禁止入內,如擅自闖入停放者,由本社區管理室以來路不明車輛報警處理。
第二條 車輛應定位停留,不得佔據他人車位,如佔據(侵占)他人車位者應立即要求駛離,經舉證並得代位求償罰款新台幣參仟元整,得以列入管理費雜項收入收取之,違反者不得異議。
第三條 車位不得轉讓、轉租、轉售予非本社區住戶,若轉讓、轉租、轉售予其他住戶,應通知管委會管理室,以便納入管理並將舊有停車證繳回換取新停車證。
第四條 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不得作為停車以外之利用(緊急避難除外)。
第五條 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內,一律禁止儲備燃油及其他保養油料(緊急發電機備用燃油除外)。
第六條 兒童不得獨自進入停車場內,應由成人引導出入,以免發生意外。
第七條 車輛遇有故障致引擎起火,應迅速通知保全人員依當時現場情況做適當之防護措施。
第八條 車輛於停車場內拋錨故障時,應先推離車道,以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凡進入停車場修理之技師,由車主事先向當值保全人員,通知辦理維修人員登記。
第九條 車輛進入停車場之前,應注意限高(195公分)、限重標誌,非停車場之車輛完成裝卸後立即駛出停車場,若有毀損管線或其他設備,應負賠償之責。
第十條 車輛駕駛人應配合遵守事項:
1.      按規定將停車證貼於車前玻璃右上方,以便保全人員憑證識別放行。
2.      接受保全人員對車輛之指揮引導,以免發生意外。
3.      車輛內不得擺放危險性物品,如保全人員發覺可疑時須向管委會報告處理,由管委會向車主要求說明,若是車主不配合時,始得報警處理。
4.      車輛內垃圾、煙蒂,應放置停車場垃圾桶內,不可隨地丟棄,以維護環境清潔。
5.      停車場內不得放置任何物品或安裝設備,否則一律清除。
6.      停車場內人員不得喧嘩、奔跑,車輛行進時,速不可超過20公里,維護停車場公共區域安全,違規者公佈姓名。
第十一條 如移失申請停車證或承租戶停車證,管委會酌收工本費新台幣壹百元整。
第十二條 本社區停車場內,每一車位不論是否停放車輛,其所有權人均應按月繳納管理費,繳費標準由管委會按實際需求,隨時調整並予以公告週知。
第十三條 出租之車位,承租人如有欠繳管理費,其積欠金額應由車位所有人負責繳納。
第十四條 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只供車輛停放及平時清潔,不負保管之責,車輛外觀與內部如遭外力入侵受損、遭竊…等亦不得向管委會求償。
第十五條 本社區地下室汽車機械停車位如設備損壞故障時,由該區域共同使用人平均分擔維修費用。
第十六條 車輛行駛須遵守車道行駛之方向,切勿逆向行駛,影響行車安全及社區秩      
          序,倘發生意外情事應負全責外,若造成公共區域設施、設備損壞時,
         一律須全新更換新品回復原狀。

第十七條 車道出入口禁止步行出入,倘發生意外情事應負全責外,若造成公共區
          域設施、設備損壞時,一律須全新更換新品回復原狀。
第十八條  所有車輛、人員出入本社區停車場未依本社區管理辦法規定者,倘發生意
          外情事除應負全責外,若造成公共區域設施、設備損壞時,一律須全新更
          換新品、照價全額賠償回復原狀。
第十九條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五、 門禁管理辦法
第一條 對推銷、販賣、傳教等人員,禁止進入本社區,騷擾所有權人或承租戶(以下簡稱住戶)安寧。
第二條 嚴禁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本社區,對送貨人員車輛,保全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須檢查,認無危害本社區安全之慮後,始得放行進入。
第三條 本社區休閒設施不對外營業,非本社區住戶及其親友不得進入使用。
第四條 凡本社區之住戶遷入遷出時,應按本社區「租賃售屋管理辦法」辦理之後,始得放行遷入遷出。
第五條 凡公務來訪時,必須提出證明文件(作廢及時效外之身份證明文件無效)及來意,並與被訪住戶連絡取得認同許可,始得登記換證進入;但被訪人不在家或被拒絕時不得入訪。
第六條 來賓未帶任何證件來訪時,經得被訪人同意後,由住戶簽名後發訪客證進入,離去時若是沒有將訪客證繳回時,應由住戶負責追繳或賠償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整。
第七條 若是住戶邀宴親友及來賓,應將親友及來賓名單提交警衛室保全人員核對無誤始得進入,否則一律按照規定登記換證後始得進入(住戶親自帶領親友或來賓,亦得進入本社區)。
第八條 保全人員不能確定是否為本社區住戶時,要求住戶說明或證明時,請住戶配合提示(保全人員須注意詢問時之語氣及態度)。
第九條 本門禁管理辦法適用於本社區任何出入口。
第十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六、 電梯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任何大型(長200公分、寬70公分)及超重(600公斤以上)之物品,不得進入電梯運載。
第二條 使用電梯裝載施工器材物料或貨物及住戶私有物品遷入遷出時,須做好電梯內部防護措施並知會保全人員始得使用電梯,另施工、搬家、家具業者…等,切勿長時間占用,須留空檔時間,予以方便住戶使用,管理中心遇上本述情則須事先告知前來社區之業者。
第三條 凡使用電梯導致電梯損壞者,應照價賠償修復。
第四條 使用電梯時應保持車廂內整潔。
第五條 選擇樓層按鍵時請輕按顯示板,不可敲打按鍵,並應維持安寧,不可在電梯內跳躍。
第六條 電梯行駛中不可強行開門或將身體依靠在門面上,以策安全。
第七條 無行為能力之兒童或長者應由家人陪同,否則請勿單獨搭乘電梯。
第八條 住戶發現有違背以上規定者,均有權立即勸阻或請保全人員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七、 各項休閒、交誼、圖書、會議室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開放對象及使用規則:                             101.04.02議決修訂
1. 本社區各項休閒、圖書、會議室不對外開放,除本社區住戶、承租戶及其住戶(承租戶)親自帶領之親友外,其他一律禁止使用。
2. 本社區休閒、圖書、會議室之設施歡迎住戶及其親友多加利用。
3. 承租戶、新遷入住戶應先向管委會辦理登記備查後始得使用。
4. 離開本休閒中心時,應將私人物品攜帶走,並將設備、器材歸於定位。
5. 本社區休閒中心各項設備開放時間:詳各項廳室使用辦法。
第二條 環境維護
1.  本中心室外另闢飲食區,在中心各區域進食喝飲料請維持環境清潔,禁止吸煙及喧嘩、吵鬧、高聲談笑、互相追逐嘻戲,以防意外。
2.  隨時保持室內之整潔,若有嘔吐或類似行為,應儘量勉強行至化妝室內處理。
3.  應愛護公共器材及設備不得任意破壞。
4.  公共設施使用完畢後應關閉所有燈光及冷氣空調。

第三條 細則(各項廳室及器材使用)

八、各棟大廳會客廳室與吧檯使用管理辦法
(一) 使用須知:                                        101.04.02議決修訂
1.  住戶使用前需向管理中心申請報備登記後方可使用。
2.  使用前先與管理中心確認物件、機具有無損壞。
3.  使用者須遵照正常使用方法使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4.  使用時需小心維護不得損毀、破壞、竊取、搬移等等。
5.  使用時進食喝飲料請維持環境清潔,禁止吸煙及喧嘩、吵鬧、高聲談笑、互相追逐嘻戲,以防意外。
6.  不得於申請生日宴客丟棄蛋糕、水球、彩帶等違害社區安寧及清潔之行為。
7.  不得於使用時進行賭博性行為。
8.  使用完畢後與管理中心清點後交付返還。
9.  未詳記載之事宜依現行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10.  若未依規定使用致產生損害由使用者負責賠償。

(二)罰則
1.如未經報備核准逕而使用者,以竊佔論處。
2.損壞任何設備或器材、桌椅…等物件經查核毀損或未經清點、驗收而發現
  毀損者,照價賠償不得異議。
3.未依規定正常使用者,經告知制止須立即停止使用,待依規定正常使用始得繼續。
4.使用者按申請時間始為計算之始,使用時間終止需立即停止使用,並交付接連使用者或管理中心,不得藉故,推諉、拖延、影響他人權益,否則視情節輕重,報請管委會處理,停止其使用權。
5.使用期間不得喧嘩、嘻鬧、製造噪音、影響旁人與社區安寧,否則依本項第三條規則辦理之。
6.非本社區住戶或其所帶領之親友及未經批准人員,管理人員得令其立即離開,不聽從勸導者,將依私自侵入報警處理。
7.違反罰則內各項規定者,管理中心視情節輕重,報請管委會處理,停止該住戶其使用權益。
8.未詳記載之事宜依現行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2
(三)使用時間及時數限制
1.每次申請不計人數以戶為單位一次申請二小時,使用期間結束如須申請延續使用者,請至管理中心申請並須無住戶排隊申請為主,方得延續使用。
2.非營業(營利)性質教學且義務教授本社區住戶,須由住戶申請使用場地者,請至管理中心申請事宜,得視狀況以區段式開放時段使用之;如經發現非正當使用者,管理中心視情節輕重,報請管委會處理,停止該住戶其使用權益。


平日   1.AM:09:00~AM:12:00    假日   1. AM:10:00~AM:12:00    
       2.PM:14:00~PM:22:00           2. PM:14:00~PM:22:00


九、桌球、撞球室使用管理辦法
(一)使用須知
1.  使用者須遵照正常使用方法操作,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2.  使用時需小心維護不得損毀、破壞、竊取、搬移…等等。
3.  使用時進食喝飲料請維持環境清潔,禁止吸煙及喧嘩、吵鬧、高聲談笑、
   互相追逐嘻戲,以防意外,不得攜帶寵物入內。
4.  不得於使用時進行賭博性…等違害社區安寧及清潔之行為。
5.  除教學性質區段式申請時段外,平常開放時段一律開放門禁,住戶可自行攜帶器
   材,自由使用桌球或撞球(如有其他住戶等待,以二小時為限)。
6.  如需向管理中心借用器材,請至管理中心申請登記,使用完畢後與管理中心清
   點後交付返還器材。
7.  若未依規定使用致發生損害由使用者負責賠償。
8.  未詳記載之事宜得依現行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二)罰則
1.物件經查核毀損或未經清點、驗收而發現毀損者,照價賠償不得異議。
2.未依規定正常使用者,經告知制止時須立即停止使用,待依規定正常使用始得繼續。
3.遇接連需使用者,現使用者得依現時間始為計算之始,中途離開不得要求時間另
  計,使用時間終止
  需立即停止使用,並交付接連使用者或管理中心,不得藉故,推諉、拖延、影
  響他人權益,否則按終止時間立即停止使用。
4.使用期間不得喧嘩、嘻鬧、製造噪音、影響旁人與社區安寧,否則依本項第三條規則辦理。
5.非本社區住戶或其所帶領之親友及未經批准人員,管理人員得令其立即離開,不聽從勸導者,將依私自侵入報警處理。
6.違反罰則內各項規定者,管理中心視情節輕重,報請管委會處理,停止該住戶其使用權益。
7.未詳記載之事宜依現行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三)使用時間及時數限制
1.為使住戶得共同使用球室,住戶得於每次限單一項類使用,不得同時使用,使用期
  間結束如須延續使用者,須無住戶排隊申請為主,方可延續使用。
2.非營業(營利)性質教學且義務教授本社區住戶,須由住戶申請使用場地者,請至管理中心申請事宜,得視狀況以區段式開放時段使用之;如經發現非正當使用者,管理中心視情節輕重,報請管委會處理,停止該住戶其使用權益。

平日   1.AM:09:00~AM:12:00    假日   1. AM:10:00~AM:12:00    
       2.PM:14:00~PM:22:00           2. PM:14:00~PM:22:00

十、兒童遊戲室使用管理辦法
(一)使用須知                                          101.04.02議決修訂
1.  住戶使用前需向管理中心申請報備登記後方可使用。
2.  使用前先與管理中心確認設備、器材有無損壞。
3.  使用時需小心維護不得損毀、破壞、竊取、搬移等等。
4.  使用者須遵照正常使用方法操作。
5.  使用完畢後與管理中心清點後交付後返還。
6.  身高超過120公分或以上者不得申請及使用。
7.  使用時進食喝飲料請維持環境清潔,禁止追逐嘻戲,以防意外、不得攜帶寵物入內。
8.  申請者須全程陪同不得將幼童單獨留置室內。
9.  不得於申請生日宴客丟棄蛋糕、水球、彩帶…等違害社區安寧及清潔之行為。
10.  未詳記載之事宜依現行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11.  若未依規定使用致發生損害由使用者負責賠償。

(二)罰則
1.如未經報備核准逕而使用者,以竊佔論處。
2.物件經查核毀損或未經清點、驗收而發現毀損者,照價賠償不得異議。
3.未依規定正常使用者,經告知制止須立即停止使用,待依規定正常使用始得繼續。
4.使用者按申請時間始為計算之始使用時間終止需立即停止使用,並交付接連使用者或管理中心,不得藉故,推諉、拖延、影響他人權益,否則按終止時間立即停止使用。
5.違反罰則內各項規定者,管理中心視情節輕重,報請管委會處理,停止該住戶其使用權益。
6.非本社區住戶或其所帶領之親友及未經批准人員,管理人員得令其立即離開,不聽從勸導者,將依私自侵入報警處理。
7.未詳記載之事宜依現行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三)使用時間

平日  1.AM:09:00~AM:12:00    假日   1. AM:10:00~AM:12:00    2.PM:14:00~PM:22:00           2. PM:14:00~PM:22:00

十一、健身房使用管理辦法
(一)使用須知                                        102.01.08議決修訂
1.  住戶使用前需向管理中心申請報備登記後方可使用。
2.  使用前先與管理中心確認設備、器材有無損壞。
3.  使用者須遵照正常使用方法操作,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4.  使用時需小心維護不得損毀、破壞、竊取、搬移…等。
5.  使用完畢後與管理中心清點後交付後返還。
6.  使用時進食喝飲料請維持環境清潔,禁止吸煙及喧嘩、吵鬧、高聲談笑、互相追逐嘻戲,以防意外,不得攜帶寵物入內。
7.  使用時不得攜帶寵物、飲料、食物入內食用。
8.  使用時須自備擦汗毛巾,使用完畢清潔器材上汗漬,以方便接用者使用。
9.  未詳記載之事宜依現行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10.  若未依規定使用致發生損害由使用者負責賠償。

(二)罰則
1.如未經報備核准逕而使用者,以竊佔論處。
2.物件經查核毀損或未經清點、驗收而發現毀損者,照價賠償不得異議。
3.未依規定正常使用者,經告知制止須立即停止使用,待依規定正常使用始得繼續。
4.使用者按申請時間始為計算之始,使用時間終止需立即停止使用,並交付接連使用者或管理中心,不得藉故,推諉、拖延、影響他人權益,否則管理中心視情節輕重,報請管委會處理,停止該住戶其使用權益。
5.使用期間不得喧嘩、嘻鬧、製造噪音、影響旁人與社區安寧,否則依本項第三條規則辦理。
6.違反罰則內各項規定者,管理中心視情節輕重,報請管委會處理,停止該住戶其使用權益。
7.非本社區住戶或其所帶領之親友及未經批准人員,管理人員得令其立即離開,不聽從勸導者,將依私自侵入報警處理。
8.未詳記載之事宜依現行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三)使用時間及時數限制
1.每次申請不計人數以戶為單位一次申請二小時,使用期間結束如須申請延續使用者,請至管理中心申請並須無住戶排隊申請為主,方可延續使用。
2.非營業(營利)性質教學且義務教授本社區住戶,須由住戶申請使用場地者,請至管理中心申請事宜,得視狀況以區段式開放時段使用之;如經發現非正當使用者,管理中心視情節輕重,報請管委會處理,停止該住戶其使用權益。


平日   1.AM:06:30~AM:12:00    假日   1. AM:06:30~AM:12:00    2.PM:14:00~PM:22:00           2. PM:14:00~PM:22:00

十二、圖書室使用管理辦法

(一)使用須知                                           101.05.07議決修訂
1.         使用前需向管理中心申請報備登記後方可使用。
2.         使用前先與管理中心確認設備、器材有無損壞。
3.         使用者須遵照正常使用方法操作,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4.         使用時需小心維護不得損毀、破壞、竊取、搬移等等。
5.         使用時進食喝飲料請維持環境清潔,禁止吸煙及喧嘩、吵鬧、高聲談笑、互相追逐嘻戲,以防意外,不得攜帶寵物入內。
6.         不得於使用時進行賭博性行為。
7.         使用完畢後與管理者清點後交付後返還。
8.         未詳記載之事宜依現行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9.         若未依規定使用致發生災害有損者自行負責。

(二)罰則
1.如未經報備核准逕而使用者,以竊佔論處。
2.物件經查核毀損或未經清點、驗收而發現毀損者,照價賠償不得異議。
3.未依規定正常使用者,經告知制止須立即停止使用。
4.使用時間終止需立即停止使用,並交付接連使用者或管理人,不得藉故,推諉、拖延、影響他人權益,否則管理中心視情節輕重,報請管委會處理,停止該住戶其使用權益。
5.使用期間不得喧嘩、嘻鬧、製造噪音、影響旁人與社區安寧,否則依本項第三條規則辦理。
6.違反罰則內各項規定者,管理中心視情節輕重,報請管委會處理,停止該住戶其使用權益。
7.非本社區住戶或其所帶領之親友及未經批准人員,管理人員得令其立即離開,不聽從勸導者,將依私自侵入報警處理。
8.未詳記載之事宜依現行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三)使用時間及時數限制
1.每次申請不計人數以戶為單位一次申請二小時,使用期間結束如須申請延
  續使用者,請至管理中心申請並須無住戶排隊申請為主,方可延續使用。
2.非營業(營利)性質教學且義務教授本社區住戶,須由住戶申請使用場地
  者,請至管理中心申請事宜,得視狀況以區段式開放時段使用之;如經發
  現非正當使用者,管理中心視情節輕重,報請管委會處理,停止該住戶其
  使用權益。

平日   1.AM:08:00~AM:12:00    假日   1. AM:09:00~AM:12:00  
       2.PM:14:00~PM:22:00           2. PM:14:00~PM:22:00



十三、KTV室管理辦法
(一)使用須知                                           101.05.07議決修訂
1.  住戶使用前需向管理中心申請報備登記後方可使用。
2.  使用前先與管理中心確認設備、器材有無損壞。
3.  使用者須遵照正常使用方法操作,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4.  使用時需小心維護不得損毀、破壞、竊取、搬移…等。
5.  使用完畢後與管理中心清點後交付後返還。
6.  使用時進食喝飲料請維持環境清潔,禁止吸煙及喧嘩、吵鬧、高聲談笑、互相追逐嘻戲,以防意外,不得攜帶寵物入內。
7.使用完畢後與管理中心清點後交付後返還。
8.未詳記載之事宜依現行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9.若未依規定使用致發生損害由使用者負責賠償。
10.麥克風因住戶重複使用,就衛生考量使用者可向管理中心購買麥克風套。

(二)罰則
1.如未經報備核准逕而使用者,以竊佔論處。
2.物件經查核毀損或未經清點、驗收而發現毀損者,照價賠償不得異議。
3.未依規定正常使用者,經告知制止須立即停止使用,待依規定正常使用始得繼續。
4.使用者按申請時間始為計算之始,使用時間終止需立即停止使用,並交付接連使用者或管理中心,不得藉故,推諉、拖延、影響他人權益,否則管理中心視情節輕重,報請管委會處理,停止該住戶其使用權益。
5.使用期間不得喧嘩、嘻鬧、製造噪音、影響旁人與社區安寧,否則依本項第三條規則辦理。
6.違反罰則內各項規定者,管理中心視情節輕重,報請管委會處理,停止該住戶其使用權益。
7.非本社區住戶或其所帶領之親友及未經批准人員,管理人員得令其立即離開,不聽從勸導者,將依私自侵入報警處理。
8.未詳記載之事宜依現行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三)使用時間及時數限制
1.每次申請不計人數以戶為單位一次申請二小時,使用期間結束如須申請延續使用者,請至管理中心申請並須無住戶排隊申請為主,方可延續使用。
2.非營業(營利)性質教學且義務教授本社區住戶,須由住戶申請使用場地者,請至管理中心申請事宜,得視狀況以區段式開放時段使用之;如經發現非正當使用者,管理中心視情節輕重,報請管委會處理,停止該住戶其使用權益。


平日   1.AM:09:00~AM:12:00    假日   1. AM:10:00~AM:12:00    2.PM:14:00~PM:22:00           2. PM:14:00~PM:22:00

十四、租用休閒中心及各項使用規定辦法
  先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管委會核准,管理中心於租用期前一星期前公告社區住戶,每次租借費用500元(作為管理費雜項收入)。

第四條 開班實施要點:
1.      為使休閒中心管理單位於規劃各項課程時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2.      休閒中心管理單位得視住戶需求及本社區休閒中心可提供之場地及設施,規劃各項課程供住戶報名參加。
3.      課程規劃,其內容應考慮包括上課時段、授課時數、使用場地、收費標準、人數限制或分批上課及一般市場收費標準和講師(教練)等資料,製作成完整之企劃書向管委會(康樂組)報備,核准後方可實施。
4.      為兼顧住戶權益及開班之實際情況,各班別住戶比例均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其他成員只限於住戶之親友。
5.      為鼓勵本社區住戶踴躍參加各項課程活動,其收費應給予住戶8~9折之優惠待遇。
第五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十五、社區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區財務管理相關事宜,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規約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之實施對象為本社區之共同財物,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依規約及本辦法負責管理。
第三條 本社區之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
第四條 本社區之會計基礎,採用現金收付制。

第二章 會計科目
第五條 本社區會計科目分為基金、收入、支出三類。
第六條 基金類為歷年提撥之公共基金及其孳息。
第七條 收入類會計科目
一、管理費:
1. 一般管理費:以地政事務所登記之各戶建物坪數為依
據(含公共設施面積);住宅區之ㄧ般管理費每坪為新台幣伍拾元整,商業區每坪為新台幣柒拾伍元整。
2. 汽車位清潔費:如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
3. 有線電視收視費:代收住戶繳交有線電視收視費。
二、其他收入:機車位清潔費、泳池清潔費、影印機收入、公共電話收入、利息收入、感應卡收入、遙控器收入及不屬於上列之各項收入。
第八條 支出類會計科目
一、 保全服務費
二、 電梯保養費
三、 消防機電保養費
四、 污水設備保養費
五、 園藝保養費
六、 弱電設備保養費
七、 泳池設備保養費
八、 設備購置費:社區公共設施之設備添購設置。
九、 設備修繕費:社區公共設施設備之更新及維修。
十、 安全維護費:社區大樓結構及非電類之逃生設備更新
修繕(含公安、消安申報) 。
十一、環境維護費:社區清潔用品,污水清理、檢測、維護,水塔清洗,外牆清洗等社區清潔衛生用途。
十二、園藝維護費:社區園藝之植栽、澆灌、花木設備維護修繕等。
十三、文康活動費;社區之慶祝活動、比賽、講習、大型會議、獎品等。
十四、行政事務費:管委會之行政、文書、辦公用品等。
十五、人事獎金費: 救生員費用、節慶獎金、禮金、捐款等。
十六、雜費:涵蓋多項科目之通用耗材支出,如照明燈泡、
礦泉水、工具等。
十七、影印機使用費:影印機保養及耗材等。
十八、咖啡機使用費: 咖啡機維護修繕及使用之相關材料用品等。
十九、電費
二十、水費
二十一、電話費
二十二、瓦斯費
二十三、其他:除上列各項外之非經常性支出

第三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第九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或應負擔之費用均由區分所有權人繳納之。
第十條 管理費年度決算結餘,經管委會議決議移列部分為公共基金。
第十一條 本社區公共基金若不足時,應依各戶坪數比例另行徵收之。
第十二條 公共基金須以管理委員會之名義,於銀行開設專戶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社區財務收支除零用金外,應以管理委員會之名義存入XX銀行XX分行XXXXXXXXXX帳號保管之,不得存放於其它公司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第十四條 前項零用金不得超過新台幣貳萬元,於管理委員會通過後交總幹事管理。
第十五條 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如在新台幣10,000元以下時,可在零用金項目下以現金支付。
第十六條 管理費之繳納,以每戶每月為單位。
第十七條 管委會於XX銀行設立每一區分所有權人之虛擬帳號,各區分所有權人應依其虛擬帳號於每月二十日前繳納管理費至上海銀行之虛擬帳號內;繳款期程可依各戶狀況預繳,最少須以一個月為單位。
第十八條 管理費繳納若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可於每月之10日、20日兩天委託櫃檯管理人員代收。
第十九條 代收有線電視收視費用,未如期繳納者管委會得通知XX公司立即拆機,其所需費用含裝機費均由使用者負擔。
第二十條 本社區管理費之收支情形,應於每月定時製定月報表公告
之。
第二十一條 經常性或故意拖延繳納管理費者(每期公告未繳管理費住
戶名單皆名列者)除依管理條例第21條辦理外,得给付其10 %之遲延利息。
第二十二條 財務收支結算日為每月最後一天(不含例、休假日)。
第二十三條 當月25日為廠商請款截止日,於次月5日前或依約支付
其款項。
第二十四條 社區支出款項以現金或電匯方式支付之。
第二十五條 管理委員會每筆支付權限:
一、主任委員:新台幣伍仟元(含)以下。
二、委 員:新台幣貳仟元 (含) 以下。
三、新台幣伍萬元(含)以下之請購(請修)案,經職司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副署,主任委員批准者。
四、管理委員會:新台幣参拾萬(含)以下。
五、新台幣参拾萬(不含)以上之大筆支付,須提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始可支用;如遇緊急事故需立即修繕之情事,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之。
第二十六條 社區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報表等交由財務委員保管,
另財務相關資料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保管者:
1. 不動產之營繕案件。
2. 社區財產之增減。
3. 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二、保管十年者:
1.年度預決算案。
2.經費收支帳冊、傳票、憑證、備查簿。
3.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三、保管五年者:
1.各種臨時憑證。
2.短期借貸款項案件。
3.其他可供五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四、保管三年者: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管理委員會點檢後始得銷燬。若為特殊原因,須經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將其保管年限延長之。

第四章 會計報告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會計報告規定如次
一、 財務月報表(附件1)
二、 存摺結餘影本
三、 管理費收訖明細表(附件2)
四、 未繳管理費統計表(附件3)
五、 各項收支異動表(附件4)
六、 收入/憑證黏貼單(附件5):黏貼如收據、報表、憑據。
七、 支出/憑證黏貼單(附件6):黏貼如發票、收據、請款
單、報價單、簽呈、會議紀錄、簽收單等支付憑證。
八、 零用金收支明細表(附件7)
1.請購/憑證黏貼單(附件8):應黏貼發票、收據、領據、簽收單等原始憑證。

第五章 預算決算之編審


第二十八條 財務年度收支預算表,須提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實
施。
第二十九條 財務年度收支決算表,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備查。

第六章 財務查核
第三十條 財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宜,並依規定編
造相關報表。
第三十一條 各項財務之審查程序如次:
一、財務人員每月應繕具財務月報表及其相關憑證,呈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查核之。
二、財務月報表及其相關憑證,經查核無誤後公告,並於管委會議報告之。
第三十二條 社區各項收支,均應掣給原始憑證或支付憑證;提領存款
時,應由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委會印鑑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第三十三條 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資產清冊及有關文件,區分
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未定事宜,依國家制定法律執行之。

本辦法經管委會議決議後公告,公告後15日內若住戶無書面異議即生效實施,其修訂時亦同。
中華民國XX年XX月XX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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