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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封殺裝鐵窗住戶 判賠9萬                          

2017/10/4 下午 05:39:59發表      點閱: 781    推荐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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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18

管委會封殺裝鐵窗住戶 判賠9萬

何男法拍購買台中市的某公寓十樓,在外牆加裝鐵窗,被管委會認為違
反社區規約,取消他進入社區大門的感應扣,何男提告,要求管委會賠
償租金損失,法官判決,依每月租金六千餘元計算到上月為止,管委會
及七名委員須連帶給付何男十四個月共九萬餘元,若本月仍未給付,則
須給付至何男的感應扣恢復有效為止。

法律評析

法官認為,該社區仍有不少舊有住戶安裝的鐵窗,管委會為保護大樓整
體外觀利益,禁止住戶新安裝鐵窗,這和住戶的房地所有權比較而言,
顯然較輕微,也就是不能為了保護大樓外觀的利益,而妨害住戶對其房
子行使所有權(取消其磁扣感應讓住戶不能自由進出大樓)。且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之規定,住戶違反規約安裝鐵窗,應報請主管機
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理,且加裝鐵窗的
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或可訴請法院拆除,管委會不用此救濟方
法,反而選擇取消住戶大門感應扣的手段,嚴重侵害住戶財產權,縱使
規約有約定不能加裝鐵窗,也算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規約不能侵犯住戶權益,尤其是感應扣消磁等於剝奪住戶的房
屋使用權,類似案例,法院幾乎都判管委會敗訴。住戶可自訂社區規約
,但須向主管機關報備才有效,而規約內容須符合比例原則,也不能違
反公序良俗,否則會被判定無效,徒增糾紛。

◎ 補充相關條文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
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
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
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完
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同條第2項:「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
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
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
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住戶違
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
止而不遵從者。」

資料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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