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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3 03:55
聯合報 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竊賊侵入公寓大樓地下停車場偷車,來回花了近五十分鐘,保全人員卻沒發現;台南地院認為保全公司未盡注意義務,判決要賠失主六十四萬元。 張姓男子住在和保全公司訂有駐衛保全契約的大樓。
今年元月七日凌晨兩點五十分,有兩名不詳男子進入大樓,走到地下停車場,以手提電腦掃描他的轎車門鎖密碼,花了四十八分鐘才離開。
當天凌晨四點廿分,竊賊又從地下停車場出入口進入社區,偷走車子。 張認為,大樓兩名保全員一人巡邏、一人在大廳,若有依約監看人員進出大樓及地下停車場閉路電視,應能發現竊賊侵入,保全員未發現,顯然未盡保全契約應注意的義務。
保全公司表示,管委會將夜巡保全員縮編為一人,並調整夜班勤務配置,要夜間車道保全員支援夜巡,才會讓竊賊乘虛而入。 合議庭認為,如果保全員有巡邏及監看閉路電視,應可發現竊賊以電腦掃描門鎖的動作可疑,進而盤問、阻止或報警處理,保全員沒發現,顯然違反應注意的義務;不過保全員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
依照合約,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以合約金額百分之廿為上限;大樓保全合約金額是每年三百廿四萬,保全公司應賠償六十四萬,全案仍可上訴。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374344-%E5%81%9C%E8%BB%8A%E5%A0%B4%E8%BB%8A%E8%A2%AB%E5%81%B7-%E5%88%A4%E4%BF%9D%E5%85%A8%E8%B3%A0%E8%BB%8A%E4%B8%BB
聯合報 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竊賊侵入公寓大樓地下停車場偷車,來回花了近五十分鐘,保全人員卻沒發現;台南地院認為保全公司未盡注意義務,判決要賠失主六十四萬元。 張姓男子住在和保全公司訂有駐衛保全契約的大樓。
今年元月七日凌晨兩點五十分,有兩名不詳男子進入大樓,走到地下停車場,以手提電腦掃描他的轎車門鎖密碼,花了四十八分鐘才離開。
當天凌晨四點廿分,竊賊又從地下停車場出入口進入社區,偷走車子。 張認為,大樓兩名保全員一人巡邏、一人在大廳,若有依約監看人員進出大樓及地下停車場閉路電視,應能發現竊賊侵入,保全員未發現,顯然未盡保全契約應注意的義務。
保全公司表示,管委會將夜巡保全員縮編為一人,並調整夜班勤務配置,要夜間車道保全員支援夜巡,才會讓竊賊乘虛而入。 合議庭認為,如果保全員有巡邏及監看閉路電視,應可發現竊賊以電腦掃描門鎖的動作可疑,進而盤問、阻止或報警處理,保全員沒發現,顯然違反應注意的義務;不過保全員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
依照合約,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以合約金額百分之廿為上限;大樓保全合約金額是每年三百廿四萬,保全公司應賠償六十四萬,全案仍可上訴。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374344-%E5%81%9C%E8%BB%8A%E5%A0%B4%E8%BB%8A%E8%A2%AB%E5%81%B7-%E5%88%A4%E4%BF%9D%E5%85%A8%E8%B3%A0%E8%BB%8A%E4%B8%B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