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面板收納
◎ 查封
債權人必須先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查封。
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已登記的房地產 ,要提出該不動產最近七日內的登記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應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
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以證明產權。
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審查前述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實施查封。
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在查封前一天,先和法院及配合單位聯絡會合地點,並導往現場查封(不必到法院引導)。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認為無執行的意思者,即予以結案。
債權人如果無法到現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代理並引導。委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第一張狀紙)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
查封時,預料債務人可能抗拒時,可通知警察到場協助維護秩序。關於警察的出差旅費,應由債權人墊支,視為執行費用。
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免影響債務人權益。
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一三九條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拍賣
一、動產:
查封物為金銀首飾或古董等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囑託行家鑑定價格,定底價然後拍賣。鑑定費由債權人先繳納。
拍賣動產,必先公告。公告到拍賣,至少五天,但因查封物的性質須趕快拍賣或債權人與債務人兩方都同意的話,可提前拍賣。
如果查封物易腐壞,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依職權變賣,不必經拍賣程序。
拍賣公告會揭示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或拍賣場所。如果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認為必要,可以命債權人登報,以招徠買主。
拍賣當天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受通知後不到場時,照樣進行拍賣。
拍定的標準是出最高價,高呼三次無人加價時,宣佈為拍定。
拍定後,應買人必須馬上交錢,帶走拍定物,不能賒欠。
如果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低於底價,或者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為反對之表示時,執行處就不予拍定,另定期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時,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還不足底價五○%,或者未定底價,但所出最高價顯然不相當時,執行處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就將查封物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結案。
二、不動產:
鑑價:土地及建物本院均委請所選任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債權人要先繳納鑑價費,並聯絡鑑定人以導往現場鑑價。
核定底價:鑑價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會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然後酌定底價,不受債權人、債務人的拘束。
先期公告:公告到拍賣,相距十四日以上,但第二次拍賣與公告相距則在十日以上、三十日以內。
揭示與登報:拍賣公告必定貼在執行處公告欄,以及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債權人並須先墊費刊登報紙廣告,將該報紙整張送給書記官附卷。
投標:投標時要繳保證金,金額載於公告上,要先向台灣各地金融機構買本票、支票或匯票填寫標單後,投入標匭內。如發現有人圍標,請告知執行人員,馬上取締。
開標並公告:時間一到,按時開標,不但當眾宣示,並將得標者標單立即投影於電視螢幕,以昭信服。
點交:房屋如在查封前為第三人合法占有者,法院就不點交,是否點交,要注意公告。
作價承受: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底價,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
再拍賣:第一次拍賣不成,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如再拍賣不成,可再減價作第三次拍賣,但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動產的執行
◎如何聲請查封動產,應注意事項為何?
答:聲請查封動產須以聲請狀提出,須載明要查封債務人之何動產、該動產為債務人所有之釋明,並切結該動產確屬債務人所有。另債權人須查明債務人之該動產在何處,並引導執行人員前往查封。
◎查封後的動產要如何處理,何謂保管人?債務人可否將動產移至他處?
答:動產查封後執行人員會指定保管人,保管人可為債權人、債務人或債權人指定之第三人。保管人為債權人或第三人時,查封之動產安置好後需陳報放置地點,以利執行法院做後續的鑑價、拍賣程序。如經債權人、債務人同意,亦可由債務人保管,債務人為保管人時可於無損查封物之範圍內使用查封物,但不可以將查封物出售、贈與、丟棄或為其他處分行為。
◎我要查封債務人家中的動產,要備齊哪些證明文件或資料?
答:1.如欲查封一家屋內之動產,應提出該戶之全戶戶籍謄本(可於本院通知補正後,持本院補正通知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如債務人設籍並居住於該戶內,且為戶長,亦無明確證據顯示非債務人所有,原則上得為查封。
2.業經登記之動產,得以登記文件例如主管機關登記資料、國稅局稅務、財產清單資料為輔佐資料,供法院參考,如無明確證據顯示非債務人所有,亦得查封。
3.其他得證明為債務人所有之證明文件。
◎查封動產時,在場第三人口頭主張該動產非債務人所有時,是伊所有,可是我認為是債務人的,要如何進行查封?該第三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答:所有動產查封時,債權人均需負指封切結責任(即保證所查封之物為債務人所有,查封物為第三人所有時,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等),如第三人主張該動產為其所有,自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確認之。債權人得視其所持有動產所有人之證據資料及在場人提出之證明,自行斟酌是否聲請或繼續查封,如請求繼續查封,法院即予查封。
◎急欲撤銷或塗銷查封,惟法院表示案件已歸檔無法即時處理,怎麼辦?
答:因為向檔卷室調卷需要一段時間,請耐心等待,於一週後以電話詢問承辦股書記官是否已經處理。
◎想要買法院拍賣的動產需準備哪些資料?是否要填寫投標書?要繳納什麼費用?
答:欲參加法院動產拍賣投標,應詳閱拍賣公告,依公告提出相關文件及保證金(如公告未記載應提出保證金,則毋需提出),如有委任狀,應同時提出,並於投標時間到場,無需填寫投標書。拍定後,並應依公告或本院通知之時間內,繳足價金,始得取得動產所有權。
◎要查封債務人的車子,為什麼要我自己提供車子所在地,法院不是應該幫我們查?我們要如何得知車子所在地?是不是直接去監理所查封車輛就可以了?
答:1.因強制執行法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執行法院依法僅得於當事人聲請之範圍內辦理,且車輛可自由移動,故應由債權人自行查報車輛所在,法院無法代為調查。
2.債權人得依債務人使用使用車輛之情形或其他依據,查悉車輛所在。
3.車輛查封後,一般而言是交由債權人保管,再由債權人於拍賣期間開至法院進行拍賣,拍賣當日若有人拍定,法院於其價金繳足後即將車輛交由拍定人收受,因此若債權人未占有、保管車輛,即無從進行拍賣。是查封車輛需占有車輛本身。而監理站車輛登記名義人資料,僅係主管機關為管理車輛所設,僅得為查封之參考,不得以監理機關查封代替車輛本身之查封。
◎查封車輛時,債權人應注意何事?
答:1.須查明債務人車輛之牌照號碼及現在放置車輛的所在地,並向法院陳報。
2.查封後的車輛除非債權人同意仍由債務人繼續使用,否則宜由債權人保管,故債權人於現場查封時,應備妥拖吊車以便將車拖至債權人欲保管之處。
▲不動產之執行
◎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時,應先行準備何項資料?
答: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及第6條之規定,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時,要具備的資料包括:
1.執行名義正本。例如: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2.聲請強制執行之書狀,並載明聲請執行之不動產為何,於書狀首請記載『聲請強制執行』,書狀末請聲請人務必簽名或蓋章。
3.土地及建物謄本正本。如聲請標的為土地,請向地政事務所聲請該筆土地之登記謄本;如聲請標的為房屋(例如:債務人之住宅),請提供建物及其坐落基地之登記謄本。
4.其他文件正本。債權人如持拍賣抵押物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聲請執行,請一併提供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其他約定事項書正本及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據、支票)正本。
◎債務人的不動產被查封了,為何沒有接到法院的通知?
答:債權人聲請查封不動產,法院會先通知地政機關及債權人辦理電子查封登記,嗣再定期進行現場查封,於實施查封完畢後才會通知債務人,如此是為避免債務人於法院調查房屋使用情形時,為不實之陳述。
◎我才接到敗訴判決,原告就打電話來說明天要與法院來查封我的房子,這是騙我的還是真的?我如何查證?
答:可向原告詢問執行案件之案號及承辦股之聯絡電話為何,若原告不願提供,本院一樓亦有民事執行案件查詢窗口,欲查詢案件者應檢具相關可得證明為案件當事人之證明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至該窗口聲請查詢。
◎想買法院拍賣的房子可從何處得知法拍資訊?要辦理哪些手續?費用為何?投標書何處買?如何投標?如何填寫?
答:
1.如何查看法拍屋之公告?公告方法:1、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2、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3、新聞紙。4、各地方法院法拍屋網站。5、司法院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6、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之事件,請直接進入該公司查詢。(網址:http://www.tfasc.com.tw)7、本院公告欄。8、本院電子查詢機。
2.如何繳納保證金?投標時應依據公告所載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
3.投標時間及場所?依不動產拍賣公告所載。請準時到場投標,逾時不受理。投標完全免費,參與投標之人不需要付任何費用。
4.如何填寫投標書:ヾ投標人可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民服務中心洽買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每份十元。ゝ請填寫法院名稱,可依拍賣公告所載案號、標別、股別填寫。ゞ請填寫投標人姓名、住址(請填寫與戶籍地相同之住址,如另有聯絡住址請另外載明)、聯絡電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如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々願買之不動產,須按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5.如何投標?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且記明執行案號。投標人將保證金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後,應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保證金票據受款人為法院者,未得標時,得由法院在支票背面加蓋「OO地方法院發還落標保證金專用專」,或請落標人逕持該票據至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得標人應於法院司法事務官宣布其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若逾期不繳,原得標人應賠償再行拍賣之差額及執行費用。
◎法院有無提供投標書填寫之範例?
答:本院未提供投標書填寫範例,如有疑問,可逕洽訴訟輔導科詢問,或依院內身著為民服務背心者指示洽詢相關人員。
◎不動產的拍賣公告張貼在何處?(從法院外張貼的公告處很難找到)離拍賣日多久前會張貼公告?
答:不動產拍賣公告張貼於本院之公告欄、不動產所在地的區公所公告欄、不動產所在地之門首等處。張貼公告時間通常在第一次拍賣前14天,第二次以後的拍賣為拍賣前10天至30天內張貼。另外也可上司法院網站亦可得知公告情形。
◎投標不動產時投標者之身分證是否要置入投標單內?如果沒有帶身分證怎麼辦?是否可提僅提出代理人的身分證?提出之身分證是否一定要正本?
答:
1.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但無庸置入投標單內。
2.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並將該證件置入投標單內,不可僅提出代理人的身分證。
3.未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者,其投標不因之無效。惟得標者應於投標後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供法院核對及辦理後續程序。
4.提出之身分證明以影本即可。
◎要投標不動產,是否一定要去法院買投標書?可否從網路上下載空白投標書?
答:因投標須備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建議至本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以免因格式不合或未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致投標無效之情形發生。
◎投標是否要準備現金,還是可以開支票?什麼樣的支票法院才會接受?保證金支票有無限定某銀行?受款人可否為投標者?
答:
1.不動產投標勿用現金,開立票據繳交本院即可。
2.如使用票據投標,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匯票、本票、支票均可,不限定某銀行。
3.受款人可為投標人或本院。惟如受款人非本院,應由受款人於票據後背書始為有效。
◎如拍賣土地多筆,標單格式不夠填寫該怎麼辦?
答:可自行用白紙填寫,黏貼於標單不動產標示欄即可。
◎拍賣期日共有人是否一定要到場?不到場有何不利益?
答:法院在第一次公告拍賣時會通知全體共有人,等到拍定後還會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願意依照拍定金額主張優先承買,但如果拍定人是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就會喪失優先承買權,法院就不會再通知。因此,拍賣當天共有人可以不必到場,但為了你的權益和了解債務人的財產是否有被拍賣出去,最好能抽空來參與法院的拍賣程序。
◎我是共有人之一,數共有人都主張優先承買權時,誰可以買到?
答:如果同時有二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而無人願意拋棄優先承買權時,法院會按各權利比例准予共同承買。 但分割共有物之拍賣,如由第三人拍定,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以抽籤定之。
◎拍賣公告上載明點交、不點交的區別為何?何謂現況點交?
答:
1.拍賣公告上載明點交,表示投標人經本院拍定得標後,如不動產內有人占有,得聲請本院解除占有,將不動產交付拍定人。如不動產於查封時為債務人自己居住使用,或第三人對其係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於法院查封前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等用益物權因影響抵押權經法院除去該權利,或係於法院查封後出租第三人(因違反法院查封效力)等情形,原則上法院會將拍賣條件定為點交。如載明不點交,則拍定人須自行解決不動產內有人占有的問題,不得聲請法院代為處理。
2.至於現況點交是指法院僅就查封時之狀態為點交。
◎買到法拍屋後為何法院不會主動排定點交給我?如何聲請點交?是否需支付費用?通常我付尾款後要多久法院才可點交房子給我?
答:
1.因拍定人可先與債務人協調搬遷事宜,若協調成功即無庸法院點交,故法院不會主動安排點交,須拍定人聲請時,法院才會進行程序。
2.聲請點交須填具聲請狀,載明案號、不動產明細,請求點交等語,至法院收狀處遞狀或郵寄至法院。
3.聲請點交,法院部分不需支付費用,但點交 (含履勘)程序需請管區員警到場(通常為兩名),員警旅費每人新台幣500元,如需開鎖須開鎖費,如債務人遺留有價值之物品,需進行遺留物拍賣程序,需鑑價費、登報費用等。
4.法院承辦股於收到聲請點交書狀後,會先排定履勘期日,履勘係確認現場狀況以做點交之準備。履勘完成後會排定點交期日進行點交。發文日至履勘或點交期日之間隔日數,因需加計送達文件之期間,通常至少需2週以上,再依各承辦股案件量、出差期日等排定。
◎何謂點交履勘?如何聲請履勘?須攜帶或準備什麼東西?
答:
1.點交履勘係為查明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所定之執行期日。
2.以書狀聲請。
3.須攜帶或準備之東西,請詳閱履勘通知書之說明欄。
◎我收到法院要來履勘或點交我房子的通知,還說必要時要開鎖入內,為何法院可以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進入我的房子?
答:履勘或點交期日,皆會通知債務人,如債務人不到場,亦不停止執行,法條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77條之1、99條之規定,即調查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得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之第三人,並得命其提出有關文書。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
◎如果繳納尾款後,法院因故無法將不動產點交給拍定人,可否聲請撤銷拍定?
答:若經查證確有不得點交之情形,因已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交拍定人收取,不動產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不得撤銷拍定
◎已逾分配期日為何還沒有發款?一般房子被拍賣後,要多久才可以領到分配款?
答:
1.如分配表均已合法送達,分配期日無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即告確定,書記官將依各該債權人分配所得製作領款通知。若有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則無法立即發款。
2.不動產拍定後,因須待拍定人繳足價金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另須命債權人陳報債權,待債權人陳報過院後始能製作分配表並定分配期日,再合法送達於各當事人,如於分配期日均無人異議而告確定後後始得發款,故須多少時間不一定。
◎聲請遷讓房屋強制執行,執行程序為何?
答:
1.強制執行之聲請:聲請遷讓房屋應檢附執行名義並繳納執行費,核算標準為依執行名義上所載租金x120x0.008或以課稅現值x0.008計算,並應檢附執行名義。
2.自動履行命令之核發:如審核無誤,法院將發自動履行命令,命債務人於命令送達後15日內自動履行,債權人並應將命令影本黏貼於標的門口,且應向法院陳報債務人是否已依命令履行。
3.現場履勘:如債務人屆期未履行,法院將定期至現場履勘。履勘當日債權人應與警局連絡派請管區員警至現場,並請鎖匠到場。
4.現場強制執行:如債務人仍未自動搬離,法院將定現場強制執行期日,債權人收受執行命令後仍應將該執行命令黏貼於標的門口,並事先連絡管區警員、鎖匠、錄影設備、搬運工、搬運器具等於執行期日到場,並覓妥保管債務人物品之地點(於債務人不在現場時)。現場執行期日如債務人在場則責令債務人自行取走或由搬運工人將之載至債務人所指定地點;如債務人不在場,則將屋內物品造具保管清冊後清空並置放於保管場所。若債務人所有物品均已搬離即可點交與債權人接管,自行換鎖。
5.遺留物之處置:至於遺留物品,債務人逾期不向債權人或保管人取回,法院將定期拍賣,惟此時拍賣所得將發還予債務人。如欲執行該筆價金仍需持執行名義另行提出聲請。
6.執行費用之計算:又於執行程序中所支出ㄧ切人力、物力耗費,債權人應將支出單據妥善保管,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得檢附相關資料向本院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裁定,此裁定ㄧ經確定後,亦為執行名義,得另行向法院聲請執行以資受償。
債權人必須先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查封。
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已登記的房地產 ,要提出該不動產最近七日內的登記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應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
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以證明產權。
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審查前述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實施查封。
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在查封前一天,先和法院及配合單位聯絡會合地點,並導往現場查封(不必到法院引導)。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認為無執行的意思者,即予以結案。
債權人如果無法到現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代理並引導。委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第一張狀紙)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
查封時,預料債務人可能抗拒時,可通知警察到場協助維護秩序。關於警察的出差旅費,應由債權人墊支,視為執行費用。
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免影響債務人權益。
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一三九條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拍賣
一、動產:
查封物為金銀首飾或古董等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囑託行家鑑定價格,定底價然後拍賣。鑑定費由債權人先繳納。
拍賣動產,必先公告。公告到拍賣,至少五天,但因查封物的性質須趕快拍賣或債權人與債務人兩方都同意的話,可提前拍賣。
如果查封物易腐壞,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依職權變賣,不必經拍賣程序。
拍賣公告會揭示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或拍賣場所。如果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認為必要,可以命債權人登報,以招徠買主。
拍賣當天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受通知後不到場時,照樣進行拍賣。
拍定的標準是出最高價,高呼三次無人加價時,宣佈為拍定。
拍定後,應買人必須馬上交錢,帶走拍定物,不能賒欠。
如果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低於底價,或者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為反對之表示時,執行處就不予拍定,另定期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時,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還不足底價五○%,或者未定底價,但所出最高價顯然不相當時,執行處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就將查封物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結案。
二、不動產:
鑑價:土地及建物本院均委請所選任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債權人要先繳納鑑價費,並聯絡鑑定人以導往現場鑑價。
核定底價:鑑價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會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然後酌定底價,不受債權人、債務人的拘束。
先期公告:公告到拍賣,相距十四日以上,但第二次拍賣與公告相距則在十日以上、三十日以內。
揭示與登報:拍賣公告必定貼在執行處公告欄,以及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債權人並須先墊費刊登報紙廣告,將該報紙整張送給書記官附卷。
投標:投標時要繳保證金,金額載於公告上,要先向台灣各地金融機構買本票、支票或匯票填寫標單後,投入標匭內。如發現有人圍標,請告知執行人員,馬上取締。
開標並公告:時間一到,按時開標,不但當眾宣示,並將得標者標單立即投影於電視螢幕,以昭信服。
點交:房屋如在查封前為第三人合法占有者,法院就不點交,是否點交,要注意公告。
作價承受: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底價,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
再拍賣:第一次拍賣不成,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如再拍賣不成,可再減價作第三次拍賣,但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動產的執行
◎如何聲請查封動產,應注意事項為何?
答:聲請查封動產須以聲請狀提出,須載明要查封債務人之何動產、該動產為債務人所有之釋明,並切結該動產確屬債務人所有。另債權人須查明債務人之該動產在何處,並引導執行人員前往查封。
◎查封後的動產要如何處理,何謂保管人?債務人可否將動產移至他處?
答:動產查封後執行人員會指定保管人,保管人可為債權人、債務人或債權人指定之第三人。保管人為債權人或第三人時,查封之動產安置好後需陳報放置地點,以利執行法院做後續的鑑價、拍賣程序。如經債權人、債務人同意,亦可由債務人保管,債務人為保管人時可於無損查封物之範圍內使用查封物,但不可以將查封物出售、贈與、丟棄或為其他處分行為。
◎我要查封債務人家中的動產,要備齊哪些證明文件或資料?
答:1.如欲查封一家屋內之動產,應提出該戶之全戶戶籍謄本(可於本院通知補正後,持本院補正通知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如債務人設籍並居住於該戶內,且為戶長,亦無明確證據顯示非債務人所有,原則上得為查封。
2.業經登記之動產,得以登記文件例如主管機關登記資料、國稅局稅務、財產清單資料為輔佐資料,供法院參考,如無明確證據顯示非債務人所有,亦得查封。
3.其他得證明為債務人所有之證明文件。
◎查封動產時,在場第三人口頭主張該動產非債務人所有時,是伊所有,可是我認為是債務人的,要如何進行查封?該第三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答:所有動產查封時,債權人均需負指封切結責任(即保證所查封之物為債務人所有,查封物為第三人所有時,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等),如第三人主張該動產為其所有,自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確認之。債權人得視其所持有動產所有人之證據資料及在場人提出之證明,自行斟酌是否聲請或繼續查封,如請求繼續查封,法院即予查封。
◎急欲撤銷或塗銷查封,惟法院表示案件已歸檔無法即時處理,怎麼辦?
答:因為向檔卷室調卷需要一段時間,請耐心等待,於一週後以電話詢問承辦股書記官是否已經處理。
◎想要買法院拍賣的動產需準備哪些資料?是否要填寫投標書?要繳納什麼費用?
答:欲參加法院動產拍賣投標,應詳閱拍賣公告,依公告提出相關文件及保證金(如公告未記載應提出保證金,則毋需提出),如有委任狀,應同時提出,並於投標時間到場,無需填寫投標書。拍定後,並應依公告或本院通知之時間內,繳足價金,始得取得動產所有權。
◎要查封債務人的車子,為什麼要我自己提供車子所在地,法院不是應該幫我們查?我們要如何得知車子所在地?是不是直接去監理所查封車輛就可以了?
答:1.因強制執行法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執行法院依法僅得於當事人聲請之範圍內辦理,且車輛可自由移動,故應由債權人自行查報車輛所在,法院無法代為調查。
2.債權人得依債務人使用使用車輛之情形或其他依據,查悉車輛所在。
3.車輛查封後,一般而言是交由債權人保管,再由債權人於拍賣期間開至法院進行拍賣,拍賣當日若有人拍定,法院於其價金繳足後即將車輛交由拍定人收受,因此若債權人未占有、保管車輛,即無從進行拍賣。是查封車輛需占有車輛本身。而監理站車輛登記名義人資料,僅係主管機關為管理車輛所設,僅得為查封之參考,不得以監理機關查封代替車輛本身之查封。
◎查封車輛時,債權人應注意何事?
答:1.須查明債務人車輛之牌照號碼及現在放置車輛的所在地,並向法院陳報。
2.查封後的車輛除非債權人同意仍由債務人繼續使用,否則宜由債權人保管,故債權人於現場查封時,應備妥拖吊車以便將車拖至債權人欲保管之處。
▲不動產之執行
◎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時,應先行準備何項資料?
答: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及第6條之規定,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時,要具備的資料包括:
1.執行名義正本。例如: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2.聲請強制執行之書狀,並載明聲請執行之不動產為何,於書狀首請記載『聲請強制執行』,書狀末請聲請人務必簽名或蓋章。
3.土地及建物謄本正本。如聲請標的為土地,請向地政事務所聲請該筆土地之登記謄本;如聲請標的為房屋(例如:債務人之住宅),請提供建物及其坐落基地之登記謄本。
4.其他文件正本。債權人如持拍賣抵押物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聲請執行,請一併提供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其他約定事項書正本及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據、支票)正本。
◎債務人的不動產被查封了,為何沒有接到法院的通知?
答:債權人聲請查封不動產,法院會先通知地政機關及債權人辦理電子查封登記,嗣再定期進行現場查封,於實施查封完畢後才會通知債務人,如此是為避免債務人於法院調查房屋使用情形時,為不實之陳述。
◎我才接到敗訴判決,原告就打電話來說明天要與法院來查封我的房子,這是騙我的還是真的?我如何查證?
答:可向原告詢問執行案件之案號及承辦股之聯絡電話為何,若原告不願提供,本院一樓亦有民事執行案件查詢窗口,欲查詢案件者應檢具相關可得證明為案件當事人之證明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至該窗口聲請查詢。
◎想買法院拍賣的房子可從何處得知法拍資訊?要辦理哪些手續?費用為何?投標書何處買?如何投標?如何填寫?
答:
1.如何查看法拍屋之公告?公告方法:1、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2、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3、新聞紙。4、各地方法院法拍屋網站。5、司法院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6、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之事件,請直接進入該公司查詢。(網址:http://www.tfasc.com.tw)7、本院公告欄。8、本院電子查詢機。
2.如何繳納保證金?投標時應依據公告所載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
3.投標時間及場所?依不動產拍賣公告所載。請準時到場投標,逾時不受理。投標完全免費,參與投標之人不需要付任何費用。
4.如何填寫投標書:ヾ投標人可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民服務中心洽買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每份十元。ゝ請填寫法院名稱,可依拍賣公告所載案號、標別、股別填寫。ゞ請填寫投標人姓名、住址(請填寫與戶籍地相同之住址,如另有聯絡住址請另外載明)、聯絡電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如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々願買之不動產,須按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5.如何投標?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且記明執行案號。投標人將保證金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後,應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保證金票據受款人為法院者,未得標時,得由法院在支票背面加蓋「OO地方法院發還落標保證金專用專」,或請落標人逕持該票據至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得標人應於法院司法事務官宣布其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若逾期不繳,原得標人應賠償再行拍賣之差額及執行費用。
◎法院有無提供投標書填寫之範例?
答:本院未提供投標書填寫範例,如有疑問,可逕洽訴訟輔導科詢問,或依院內身著為民服務背心者指示洽詢相關人員。
◎不動產的拍賣公告張貼在何處?(從法院外張貼的公告處很難找到)離拍賣日多久前會張貼公告?
答:不動產拍賣公告張貼於本院之公告欄、不動產所在地的區公所公告欄、不動產所在地之門首等處。張貼公告時間通常在第一次拍賣前14天,第二次以後的拍賣為拍賣前10天至30天內張貼。另外也可上司法院網站亦可得知公告情形。
◎投標不動產時投標者之身分證是否要置入投標單內?如果沒有帶身分證怎麼辦?是否可提僅提出代理人的身分證?提出之身分證是否一定要正本?
答:
1.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但無庸置入投標單內。
2.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並將該證件置入投標單內,不可僅提出代理人的身分證。
3.未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者,其投標不因之無效。惟得標者應於投標後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供法院核對及辦理後續程序。
4.提出之身分證明以影本即可。
◎要投標不動產,是否一定要去法院買投標書?可否從網路上下載空白投標書?
答:因投標須備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建議至本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以免因格式不合或未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致投標無效之情形發生。
◎投標是否要準備現金,還是可以開支票?什麼樣的支票法院才會接受?保證金支票有無限定某銀行?受款人可否為投標者?
答:
1.不動產投標勿用現金,開立票據繳交本院即可。
2.如使用票據投標,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匯票、本票、支票均可,不限定某銀行。
3.受款人可為投標人或本院。惟如受款人非本院,應由受款人於票據後背書始為有效。
◎如拍賣土地多筆,標單格式不夠填寫該怎麼辦?
答:可自行用白紙填寫,黏貼於標單不動產標示欄即可。
◎拍賣期日共有人是否一定要到場?不到場有何不利益?
答:法院在第一次公告拍賣時會通知全體共有人,等到拍定後還會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願意依照拍定金額主張優先承買,但如果拍定人是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就會喪失優先承買權,法院就不會再通知。因此,拍賣當天共有人可以不必到場,但為了你的權益和了解債務人的財產是否有被拍賣出去,最好能抽空來參與法院的拍賣程序。
◎我是共有人之一,數共有人都主張優先承買權時,誰可以買到?
答:如果同時有二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而無人願意拋棄優先承買權時,法院會按各權利比例准予共同承買。 但分割共有物之拍賣,如由第三人拍定,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以抽籤定之。
◎拍賣公告上載明點交、不點交的區別為何?何謂現況點交?
答:
1.拍賣公告上載明點交,表示投標人經本院拍定得標後,如不動產內有人占有,得聲請本院解除占有,將不動產交付拍定人。如不動產於查封時為債務人自己居住使用,或第三人對其係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於法院查封前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等用益物權因影響抵押權經法院除去該權利,或係於法院查封後出租第三人(因違反法院查封效力)等情形,原則上法院會將拍賣條件定為點交。如載明不點交,則拍定人須自行解決不動產內有人占有的問題,不得聲請法院代為處理。
2.至於現況點交是指法院僅就查封時之狀態為點交。
◎買到法拍屋後為何法院不會主動排定點交給我?如何聲請點交?是否需支付費用?通常我付尾款後要多久法院才可點交房子給我?
答:
1.因拍定人可先與債務人協調搬遷事宜,若協調成功即無庸法院點交,故法院不會主動安排點交,須拍定人聲請時,法院才會進行程序。
2.聲請點交須填具聲請狀,載明案號、不動產明細,請求點交等語,至法院收狀處遞狀或郵寄至法院。
3.聲請點交,法院部分不需支付費用,但點交 (含履勘)程序需請管區員警到場(通常為兩名),員警旅費每人新台幣500元,如需開鎖須開鎖費,如債務人遺留有價值之物品,需進行遺留物拍賣程序,需鑑價費、登報費用等。
4.法院承辦股於收到聲請點交書狀後,會先排定履勘期日,履勘係確認現場狀況以做點交之準備。履勘完成後會排定點交期日進行點交。發文日至履勘或點交期日之間隔日數,因需加計送達文件之期間,通常至少需2週以上,再依各承辦股案件量、出差期日等排定。
◎何謂點交履勘?如何聲請履勘?須攜帶或準備什麼東西?
答:
1.點交履勘係為查明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所定之執行期日。
2.以書狀聲請。
3.須攜帶或準備之東西,請詳閱履勘通知書之說明欄。
◎我收到法院要來履勘或點交我房子的通知,還說必要時要開鎖入內,為何法院可以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進入我的房子?
答:履勘或點交期日,皆會通知債務人,如債務人不到場,亦不停止執行,法條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77條之1、99條之規定,即調查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得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之第三人,並得命其提出有關文書。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
◎如果繳納尾款後,法院因故無法將不動產點交給拍定人,可否聲請撤銷拍定?
答:若經查證確有不得點交之情形,因已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交拍定人收取,不動產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不得撤銷拍定
◎已逾分配期日為何還沒有發款?一般房子被拍賣後,要多久才可以領到分配款?
答:
1.如分配表均已合法送達,分配期日無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即告確定,書記官將依各該債權人分配所得製作領款通知。若有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則無法立即發款。
2.不動產拍定後,因須待拍定人繳足價金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另須命債權人陳報債權,待債權人陳報過院後始能製作分配表並定分配期日,再合法送達於各當事人,如於分配期日均無人異議而告確定後後始得發款,故須多少時間不一定。
◎聲請遷讓房屋強制執行,執行程序為何?
答:
1.強制執行之聲請:聲請遷讓房屋應檢附執行名義並繳納執行費,核算標準為依執行名義上所載租金x120x0.008或以課稅現值x0.008計算,並應檢附執行名義。
2.自動履行命令之核發:如審核無誤,法院將發自動履行命令,命債務人於命令送達後15日內自動履行,債權人並應將命令影本黏貼於標的門口,且應向法院陳報債務人是否已依命令履行。
3.現場履勘:如債務人屆期未履行,法院將定期至現場履勘。履勘當日債權人應與警局連絡派請管區員警至現場,並請鎖匠到場。
4.現場強制執行:如債務人仍未自動搬離,法院將定現場強制執行期日,債權人收受執行命令後仍應將該執行命令黏貼於標的門口,並事先連絡管區警員、鎖匠、錄影設備、搬運工、搬運器具等於執行期日到場,並覓妥保管債務人物品之地點(於債務人不在現場時)。現場執行期日如債務人在場則責令債務人自行取走或由搬運工人將之載至債務人所指定地點;如債務人不在場,則將屋內物品造具保管清冊後清空並置放於保管場所。若債務人所有物品均已搬離即可點交與債權人接管,自行換鎖。
5.遺留物之處置:至於遺留物品,債務人逾期不向債權人或保管人取回,法院將定期拍賣,惟此時拍賣所得將發還予債務人。如欲執行該筆價金仍需持執行名義另行提出聲請。
6.執行費用之計算:又於執行程序中所支出ㄧ切人力、物力耗費,債權人應將支出單據妥善保管,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得檢附相關資料向本院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裁定,此裁定ㄧ經確定後,亦為執行名義,得另行向法院聲請執行以資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