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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公用 判1樓賣家減價                          

2012/9/24 下午 08:21:00發表      點閱: 615    推荐 :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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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12年9月24日 上午4:34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許多民眾相中附有地下室的一樓,因此是市場上熱門買賣屋品之一,但民眾選購這類「可兼用地下室」的房舍要小心!
判買方少付50萬
一名范姓女子就是看到「買公寓一樓含地下室使用權」廣告相當心動,未料買下後,該公寓全體住戶發聲明表示「地下室不能擅自使用」,范女傻眼,要賣家負責並提告;法院認為,本案地下室屬「防空避難室」,不能單獨所有,判范女少付50萬元,但她也因此無法使用地下室,而賣方同樣少賺50萬元,可說買賣雙方均輸;還可上訴。
記者昨前往新北市永和區這棟公寓,一樓屋主不在家,樓上一名鄰居指出,地下室本來就是公用的,不是一樓專用的,法院判決有理。
范姓女子提訴指出,她買下公寓一樓,繳交第1、2期款項240萬元後,公寓全部住戶卻發聲明:「地下室為全體住戶共有,私人不得擅自使用。」她立即寄出存證信函,檢送第3期款項120萬元給對方,要求對方負責,若無法解決,要將840萬元尾款,降到700萬。
賣家只說有使用權
賣家邱姓男子反駁說,簽約時曾強調,雖擁有地下室使用權,但如何使用尚需與其他住戶協調,從未表示可任意使用;且范女及其父母曾赴現場觀看,知道該處並非專用。
邱男並說,地下室本來就是防空避難室,只有一樓樓梯間可供隨意進入,但范女欲從一樓房屋內直接打通設置樓梯至地下室,又片面主張減少價金,顯無依據。
板橋地院法官認為,本案地下室出入口位於一樓大門內,2至5樓住戶都可使用,非邱男單獨所有;審酌雙方約定使用的地下室坪數為6.26坪,換算價金是50萬6847元,判決賣家須在收到尾款789萬餘元後,立即將房屋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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