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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自用住宅用地?戶籍遷出又遷回要重新申請才符自用住宅用地                           

2016/1/11 上午 11:01:00發表      點閱: 2114    推荐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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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要件
(一)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無營業
(三)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四)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五) 都市土地面積以 300 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 700
平方公尺為限

二、申請期限
(一)自用住宅用地(土地稅法第 41 條)
於取得土地當年度或於年度中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
於 9 月 22 日前向稅捐處申請
(二)上述申請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期起適用優惠稅率

三、申請方式
(一)郵寄、親自、傳真、委託、網路申辦(連結 e 通點「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二)應附文件
1.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網路申辦免附)。

戶籍遷出又遷回要重新申請才符自用住宅用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配合財政部遏止租稅逃漏專案,
今年將針對自用住宅用地戶籍設立情形列為重點清查項
目,如發現戶籍遷出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將依法
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稅處罰。
為減輕自用房地納稅負擔,稅法特別規定,給予自用
住宅用地可享受 2‰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優惠,並明定「土地
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認
定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之一,因此,納稅人所有經稅捐處
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日後因故將
全戶戶籍遷出,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於 30 日內
向稅捐處申報改課一般用地稅率(基本稅率為 10‰),未依
限申報者,經稅捐處查獲,除補徵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
宅用地稅率之差額地價稅外,還會被處 3 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進ㄧ步說明,經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因戶籍
遷出而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嗣後戶籍再行遷入時,
應於當年 9 月 22 日前向稅捐處重新提出申請並經核准
後,才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該處歷年來執行
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發現許多納稅人以為戶
籍遷出後,只要再遷入就可以繼續享用優惠稅率,因而未
於戶籍再遷入時,重新提出申請,又因戶籍多次遷動,致
稅捐處查獲時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
立戶籍,而必須從第 1 次戶籍遷出不符自用住宅規定之次
期起改課並補稅。該處呼籲納稅人,如果您全戶的戶籍曾經遷出後又再遷回,請於 9 月 22 日以前向該處重新提出
申請,當年度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請納稅人要注意,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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