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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的後續處理-再議聲請                          

2015/1/10 下午 07:46:00發表      點閱: 611    推荐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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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於檢察署提出告訴,可能的結果上篇已談到過,即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簡易判決。
緩起訴和聲請簡易判決通常都會經過告訴人同易並立下條件,所以這先不談。
不起訴呢? 前面說過,你可想像成律師不爽接你的案子。
啥情況會不起訴? 前面也說過
可能為證據不足,無法認定被告有罪,或被告並無犯罪意圖(該罪無過失犯時)等等等原因
其中當然很可能是檢察官之自由心證。
比如前面談到的誹謗罪,同個案件,依不同檢察官來辦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
產生不同結果的主因即為自由心證。

檢察官不起訴案件時,會寄給原告被告兩方不起訴處份書。
若你是原告,接到此不起訴處份書時,完全不動作就代表此案結束。
若你不服不起訴裁定,則必需在7日(指你簽收該信件當日開始計)內提出再議

再議是啥呢,即是你不服檢察署不起訴(或緩起訴)判決,於是向他的上級檢查署提出異議。
所以你要寫份刑事(舉例都為刑事)再議聲請狀,然後將此聲請狀寄送至原審理檢察官(也就是裁定不起訴那位)。若該檢察官看後覺得有理,則撤消不起訴繼續偵辦(但這機率微乎其微就是)。
若該檢察官覺得無理,則他必需將你的再議聲請狀呈送他的上級法院檢察署,由他的上級來裁定。
ps.舉例是地院檢查官裁定不起訴,則他接到再議聲請狀時必需呈送高院檢察署,裁定者為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反正就比他大尾的就是

在他呈報時,也會附一份他自己的報告,當然是看過你的再議聲請狀後寫的
內容說白點就是婊你了.....
而他上級檢察長會看你的再議聲請狀,和原檢察官的報告後決定是讓案件發還偵辦
ps.若偵辦已完備則會令起訴
但若他上級檢察長認為你再議無理,則駁回再議,
ps.若再議被駁回就只剩聲請交附審判一途這先不討論

也就是說,聲請再議就是你和原承辦檢察官互打嘴炮(筆戰),然後他上級檢察長當裁判判誰輸贏。

至於再議的理由,可朝這兩方面下手
1.提出新事證
2.婊原承辦檢察官

以1來說 如你提出的新事證能讓案情明確,那再議成功率就高
至於2嘛....是成功率不一定(看嘴炮功力),且技術面較複雜的
比如你要婊原承辦檢察官辦案不力,當然要提出事證,比如該傳誰沒傳、該調啥證沒調
該問啥沒問等等等
ps.但由於偵查不公開,就算告訴人仍無法取得其他證人之證詞、被告之說詞
或偵查庭錄音等,所以從這著手難度很高,所以只要你上偵查庭,有機會的話要問問某證人說了啥,被告說了啥等(未必會一起傳喚 有時是分開的)

又或重法理的理解錯誤著手,比如該檢察官的認知有違常理,不符合經驗法則和理論法則等
當然這些都不是你說的就算了,要引判例、解釋文等等來證明,所以才說這部份技術面較複雜

曾經,我全採用婊檢察官的方法,舉證婊他未用心偵辦,
之後將他不起訴處分書內五個條列理由逐一駁斥,
他引大法官釋憲條文,我就解釋該條文之達成要件並駁斥該條文並不適用於本案
他說非事實陳述,我就引證人證稱將之導引至確實為事實陳述
ps.關於事實陳述前篇有講解
他引用判例我亦引用判例,他舉例我亦舉例而且還用舉例再婊了他一次
然後總結大略是我婊他你根本不懂啥叫法律 原文如下
五、 綜上所陳,地檢署就應傳喚而未傳喚、證人證詞之釐清部分,未能詳查,對犯意之認定亦與常理有違。原地檢署亦有前揭應調查而未調查之不當,
故而,判認被告不起訴處分,實難令告訴人甘服。為此特於法定期間內狀請
鈞署鑒核,
懇請 鈞署賜將不起訴處分發回續行偵查,
俾懲不法,以障良善。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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