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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司法審判體制,採三級三審制:
1.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一般案件均由第一級的地方法院審判,是為第一審。
2. 不服地方法院的第一審裁判,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或抗告於第二級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再為審理裁判,是為第二審。
3. 當事人如仍不服第二審法院的裁判,除法律另有限制規定者外,得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抗告於第三級的最高法院,是為第三審。最高法院只對第二審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事由加以審判,與第一、二審法院之事實審有別,故又稱為法律審。
4. 案件經此三級法院的三審終局裁判而告終結,是謂三級三審制。
1.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一般案件均由第一級的地方法院審判,是為第一審。
2. 不服地方法院的第一審裁判,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或抗告於第二級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再為審理裁判,是為第二審。
3. 當事人如仍不服第二審法院的裁判,除法律另有限制規定者外,得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抗告於第三級的最高法院,是為第三審。最高法院只對第二審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事由加以審判,與第一、二審法院之事實審有別,故又稱為法律審。
4. 案件經此三級法院的三審終局裁判而告終結,是謂三級三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