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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預防買賣房屋糾紛的問題                          

2012/9/1 下午 02:21:00發表      點閱: 9223    推荐 :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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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糾紛三大心法--交付金錢 務必留下單據

雖然透過房屋仲介業者買賣房屋,出現消費糾紛的情形仍高,但透過一些訣竅掌握,消費者可事先演練熟悉,讓居心不良的不肖業者與經紀人員無所遁形,即利於提高買賣房屋的應有權益保障。

●產權調查方面:消費者需注意房仲業者是否提供房屋完整的產權資料調查報告書,包括土地與房屋登記簿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地籍圖、房屋平面圖與屋況說明書等,了解產權登記、貸款餘額、房屋坪數與土地持分面積等資料。購屋簽約前與交屋時,應要求業者或代書,提供當日向地政機關申請的土地與房屋登記簿謄本,以免原屋主銀行貸款抵押設定未塗銷,或是遭不肖業者利用,冒名申貸較高房貸,成為冤大頭。

●斡旋金與定金交付、返還:大多數的房仲業者,針對誠意買方出價,已接近屋主讓價底線時,多會要求買方支付至少5萬至10萬元不等的斡旋金,並以3至5日內的斡旋期,去努力說服屋主讓價。容易出現糾紛的情況是,買方在斡旋期間反悔,但仲介業者卻宣稱屋主已簽收轉為定金,因此買方在支付斡旋金前,應在斡旋金收據訂定特約條款,要求屋主必須在簽收時簽名確認;或乾脆採取緩步加價動作,接近心目中價格上限時,要求與屋主當面議價。

●交屋問題:在房屋買賣過戶完成前,買方較居於劣勢,但值得注意的是,要事先提防交屋延遲的窘況發生,因此在簽約時,必須明訂交屋時間如延遲,包括銀行貸款利息、社區管理費、水電基本費、房屋稅與地價稅等負擔方式,如交屋前即發現房屋漏水問題,也可要求房仲業者協助,請求原有的屋主處理房屋漏水,或以扣除房屋價金的方式來賠償,以免日後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的曠日廢時窘況發生。

參考資料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mar/12/today-e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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