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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 勞保年金 勞工退休金 勞保遺屬年金 簡介                           

2010/6/11 上午 08:57:00發表      點閱: 613    推荐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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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簡介

一、「年金」的基本概念

「年金」,簡單地說,是指一種定期性、持續性的給付,無論是按年、按季、按月或按週給付,都可稱為年金。

二、「國民年金」的基本概念

「國民年金」是我國於97年10月1日開辦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納保對象是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國民年金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三大年金給付保障,及「生育給付」、「喪葬給付」二種一次性給付保障。被保險人只要按時繳納保險費,在生育、遭遇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以及年滿65歲時,就可以依規定請領相關年金給付或一次性給付,以保障本人或其遺屬的基本經濟生活。

三、開辦「國民年金」的理由及意義

我國隨著平均壽命延長,出生率下降,老年人的人數和比例呈現顯著成長,早已邁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稱的高齡化社會,依據推估,至民國115年時,老年人口將占全國人口20%。而隨著社會變遷與家庭結構改變,家庭扶持老人之傳統功能漸趨式微,子女供養老人比例逐年下降,因此提供國民老年生活的經濟安全保障,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體系中重要之一環。

以往我國有勞保、軍保、公教保及農保等以在職勞動者為納保對象的社會保險,但是仍有約3百多萬年滿25歲、未滿65歲的國民,無法參加任何社會保險,而這些人當中,有許多是經濟弱勢的家庭主婦或無工作者。國民年金即是針對此部分的不足,設計一個以全民為保障標的的保險制度,讓以往未能被納入社會保險網絡的國民,今後也能享有社會保險的好處,並獲得老年經濟生活的基本保障。

國民年金的開辦使我國的社會安全網得以全面性建構,補足了以往社會保險制度的缺口,讓台灣邁入全民保險的時代,落實政府全民照顧的理念。而採行「年金」方式辦理,不僅可以避免一次給付後,因資金運用不當所發生的損失,此外,年金制度有配合物價指數調整投保金額(投保金額為計算年金給付的基礎)及定期調整年金給付基本保障金額的設計,可以避免因通貨膨脹造成給付縮水,以確實保障年金給付對象的生活需要。

四、「國民年金法」的立法歷程

我國國民年金制度歷經10餘年、5個階段的積極規劃,除參酌我國國情及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並廣納各界建言及不斷整合分岐意見,終於96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並於96年8月8日由總統令公布,9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我國國民年金制度是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開辦之初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四大給付項目,並整合國民年金開辦前已經在發放的「敬老津貼」及「原住民敬老津貼」,改為「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

國民年金原規劃將農民一併納入,但是為了確保農保被保險人原本農保的權益不會因為國民年金開辦而受到影響,並為順利銜接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制度,行政院會於97年6月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97年7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97年8月13日總統令公布,將農保與國保脫勾,農民繼續加保農保,相關的喪葬、殘廢、生育等給付也依照農保原有的制度。農、漁民如符合老農津貼請領資格 ,仍可繼續申領老農津貼。此外,放寬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如未滿65歲,仍應參加國保,不受勞保年資之限制。

為因應早期軍公教退職人員老年生活保障不足之問題,增進對弱勢國民之保障,以及各方反映國民年金按全月計費方式應予修正之建議,行政院會於99年9月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100年6月1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0年6月29日總統令公布,針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偏低者放寬國民年金納保資格及給付條件(追溯自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並將保險費及保險年資由按月計算修改為按日計算(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另為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解決少子化問題,新增生育給付之給付項目(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照顧弱勢民眾基本經濟生活,避免所領給付因通貨膨脹而縮水,並建立津貼調整之制度化機制,立法院於100年12月2日三讀通過增訂國民年金法第54條之1,並於100年12月21日由總統令公布,明定自101年1月1日起,老年年金給付A式加計金額、遺屬年金給付基本保障、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由3,000元調增為3,500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由4,000元調增為4,700元。未來則每4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定期調增各項給付金額。

101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大幅調整,造成許多原本在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因此喪失請領資格,為避免土地公告現值逐年調整造成類似情況一再發生,國民年金法於101年12月26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1條條文,明定自101年1月1日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的人,如果土地及房屋沒有增加,只是因土地公告現值調整造成價值達500萬元以上者,仍然可以繼續領取年金,以保障民眾權益。

為避免依國民年金法請領的各項年金,在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扣押,而與國民年金保障弱勢國民的立法意旨相違背,國民年金法於103年1月8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5條條文,明定請領國民年金各項年金,得檢具保險人出具的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五、國民年金的主管機關及保險人

國民年金開辦時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自102年7月23日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地方主管機關則是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國民年金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勞保遺屬年金


Q1: 祗要是遺屬都可以請領遺屬年金嗎?
A: 遺屬年金的意義是在於長期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所以不是每位家屬都可領的,一定要符合遺屬的資格喔!
1. 首先您要知道-「遺屬順位」:
(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2. 接著您要符合-「遺屬資格」:
(1) 配偶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是如果您是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是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子女,就不在此限。
B.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 子女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成年。無謀生能力。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 其他如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也要符合勞保條例第63條所定的資格條件喔!

Q2: 什麼情形才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A: 有下列情形時,符合條件之遺屬才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1. 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者。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者。
3.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舊制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Q3: 如果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勞保遺屬年金如何計算?
A: 1. 給付標準如下: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2) 最低保障3,000元。
(3)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4) 如果是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了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2. 舉例(1):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遺屬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12,564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10個月=32萬元。
舉例(2):上例李先生如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每月遺屬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 ×(1+25%×2)=18,846元。

Q4: 不是在加保期間死亡,勞保遺屬年金如何計算?
A: 如果是「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或「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舊制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二種情形者,符合條件之遺屬也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1. 給付標準如下:
(1) 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50%。
(2) 最低保障3,000元。
(3)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2.

舉例(1):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原領每月老年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12,564元。
→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12,564×50%=6,282元。
舉例(2):上例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每月年金金額:6,282 ×(1+25%×2)=9,423元。


勞工退休金

(勞退新制簡介)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有關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移送強制執行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 勞退新制係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的制度,以下分別說明其內涵:

1. 個人退休金專戶
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勞工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滿15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提繳,1年得請領1次續提退休金。另勞工如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又勞工未滿60歲惟喪失工作能力者,得提早請領退休金。
2. 年金保險
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報請勞動部核准後,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同一保險人投保為限。年金保險之承辦機構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公 司。給付請領方式依年金保險保單內容規定辦理。另外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又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時,有關勞退條例所規範之適用對象、新舊制度銜接、保險費計算起迄、工資、提繳率調整及申報期限、請領權利等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規定。如有違反者,依相關條文處罰。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為不同的制度,勞工退休金是一種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分為新、舊制:舊制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新制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而勞保是一種社會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並無新、舊制。勞工退休金新制,係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改制,與勞保無關,勞保被保險人之相關權益(例如投保年資併計、可以請領的老年給付等)並不會因為勞工選擇適用退休金新、舊制而受到任何影響。

勞保年金簡介

一、前言

依據內政部統計,60歲以後平均餘命22年,而96年勞保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平均年齡為57.76歲,平均每件老年給付金額僅107萬餘元,實不足以保障勞工退休後平均22年或更長久之老年生活所需。
舊制勞保給付係一次給付,易因通貨膨脹而貶值,或因投資不當、供子孫花用、甚或遭人覬覦騙取而瞬間一無所有,致使老年生活頓失依靠,也無法確保其遺屬之長期生活。

為因應人口老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所帶來之長期經濟生活保障問題,政府自民國82年4月起即開始著手規劃老年年金制度,92年4月曾將老年年金草案送立法院審查,惟因屆期不續審退回;至96年5月更將失能年金及遺屬年金一併納入年金規劃,並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惟再度因屆期不續審退回;其間修正草案歷經多次朝野協商及不斷修正,再於97年2月15日重送立法院審查,終於在97年7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過程極為艱辛,勞工保險自此正式邁向年金化,為勞工朋友提供更完善的勞保保障體系。

二、勞保年金給付之優點

年金給付與一次給付雙軌併行,勞工或其遺屬可自由選擇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原有之勞保給付權益不受影響,勞工或其遺屬可以在請領老年、失能或死亡給付時,選擇請領年金給付或一次給付。
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且安定的生活保障
年金給付係按月領取,既安全又有保障。老年年金可提供被保險人老年退職後安定之生活所需,亦得視個人退休需求而選擇延後或提前請領;失能年金並有加發眷屬補助,可確實保障失能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被保險人家庭經濟生活;遺屬年金另有遺屬加計,可提供被保險人遺屬長期之生活照顧。
活到老領到老,保愈久領愈多,年金得相互轉銜,保障完整
勞保年金是按照實際保險年資為計算基礎,沒有年資上限,所以保險年資愈久,未來領取年金給付金額愈高,且年金得相互轉銜,具保障完整性。例如: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則轉銜為遺屬年金,使其遺屬獲得長期之生活保障。
領取年金可以避免因通貨膨脹導致給付縮水
為確保年金給付之實質購買力,年金給付金額會隨著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來調整,所以,年金給付是對抗通貨膨脹之最佳選擇。
提供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基本生活保障
為使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獲得最基本之生活保障,勞保年金規範各項年金給付之最低基礎保障金額,老年及遺屬年金給付最低保障金額為3,000元,失能年金給付為4,000元。

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


「年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依勞保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職災補償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1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保險年資計算方式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於計算給付標準時,如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為止,小數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  例如:實際投保年資16年3個月15天,則以「16又12分之4」年(16.33年)計算核給。



請領要件
1.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2.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3.   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 注意事項:
1.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2.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後死亡,如果有未及撥入死者帳戶的老年年金,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如果死者有老年給付差額,得由符合規定的受益人,另外再選擇請領差額。

失能年金給付


請領要件
1. 被保險人遭遇 傷害或罹患疾病 ,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2. 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 其他失能程度未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按失能給付標準規 定發給一次金。

遺屬年金給付



請領要件
1. 被保險人 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2. 被保險人 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 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保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老年年金給付


一、 給付標準
依下列 2 種方式擇優發給: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0.775 ﹪ + 3,000 元。
2.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
* 平均月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擇第 2 式較有利。
* 舉例: 陳先生為45年出生, 60 歲退休時,保險年資 35 年又 5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35+6/12) × 1.55 %= 17,608 元
二、 展延年金
每延後 1 年請領,依原計算金額增給 4 %,最多增給 20 %。
舉例: 上述陳先生繼續工作延至 63 歲退休,保險年資 38 年又 3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38+4/12 )× 1.55 %=19,012
19,012×( 1 + 4 %× 3 )= 21,293 元 。
三、 減額年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惟尚未符合本條例所定老年年金請領年齡條件者,得提前請領老年年金,每提前 1 年,依原計算金額減給 4 %,以提前 5 年請領為限。
舉例:上述陳先生 57 歲退休時,保險年資 32 年又 11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其欲提前 3 年請領老年年金。
每月年金金額: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33 × 1.55 %=16,368
16,368×( 1 - 4 %× 3 ) = 14,404 元 。

失能年金給付


一、 給付標準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
2. 最低保障 4,000 元。
3. 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20 個月職災失能一次金。
* 舉例 1 : 張女士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保險年資 20 年又 6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0+7/12 )× 1.55 %= 10 ,208 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 32,000 × 20 個月= 64 萬元。
二、 眷屬補助
1. 補助對象及標準
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 50% 。
* 舉例 2 :同前 例 1 ,張女士有眷屬 2 人。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0+7/12 )× 1.55 % × (1 + 25 %× 2) = 15,312 元。
2. 眷屬資格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
B. 年滿 45 歲,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C. 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 2 )點之子女。
(2) 子女(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 6 個月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 眷屬補助停發
(1) 配偶:再婚(離婚)或不符合前述資格條件。
(2) 子女:不符合前述資格條件。
(3) 入獄 服刑 、因案羈押或拘禁。
(4) 失蹤 。
*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遺屬年金給付


一、 給付標準
1. 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
(2)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2. 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保條例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舉例 1: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 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12,564 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 32,000 × 10 個月= 32 萬元。

* 舉例 2: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 25 年又 3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原領每月老年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 12,564 元。
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 12,564 × 50 %= 6,282 元。

3. 最低保障 3,000 元。
4. 遺屬加計
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計 50% 。
* 舉例 3 :同 前 例 1 ,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遺有配偶及 2 名子女 。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 (1 + 25 %× 2) = 18,846 元。
* 舉例 4 :同 前 例 2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遺有配偶及 2 名子女 。
每月年金金額: 6,282 × (1 + 25 %× 2) = 9 ,423 元。
二、 給付對象
1. 遺屬資格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
B. 年滿 45 歲,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C. 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2)點之子女。
(2) 子女(養子女 須有收養關係 6 個月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 父母、 祖父母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者。
(4)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孫子女符合前述第( 2 )點子女條件之一者。
(5)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未成年 。
B. 無謀生能力。
C.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
2. 遺屬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3. 請求權之行使
(1) 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2) 前述第 1 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 2 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A. 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B. 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C. 提出放棄請領書。
D. 於符合請領條件起 1 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3) 前項遺屬年金嗣第1 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 1 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 2 順序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 1 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三、 停發條件
1. 配偶:再婚或不符合前述資格條件。
2. 子女 、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合前述資格條件。
3.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 失蹤 。
* 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申請與核發原則


一、提出申請,按月發給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年金給付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每月應發給之年金給付,保險人應於次月底前發給。例如:被保險人於102年7月申請老年年金給付,本局應於102年8月底前將7月份的年金給付匯入申請人帳戶,並發給至其死亡當月止。(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達保險人之日期為準。)
※ 注意事項: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申請當月最後一日者,應自「申請之次月」起,按月發給。例如︰被保險人於102年7月31日離職退保並於當日申請老年年金給付,其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即102年8月1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因此其於102年7月31日當日送件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與102年8月送件申請者相同,本局應於102年9月底前將8月份的年金給付匯入申請人帳戶,並發給至其死亡當月止。
年金給付係匯入申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其帳戶在國外者,手續費用由本人負擔(手續費以國內各匯款金融機構收費標準為依據,並自得領取之給付金額中扣除)。
二、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之被保險人,得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

老年給付:符合勞保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者,得選擇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失能給付: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選擇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死亡給付:在加保期間死亡者,其遺屬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者:
其遺屬得就遺屬年金給付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再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中,擇一請領。
離職退保時,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保條例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其遺屬除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三、不論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原有之勞保給付權益不受影響,符合請領資格之勞工或其遺屬可以在請領老年、失能或死亡給付時,選擇請領年金給付或一次給付,惟經本局核付後,即不得變更。

四、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勞保年金給付金額即隨同調整

為確保年金給付之實質購買力,自勞保年金施行之第2年起,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年金給付金額將隨同該成長率予以適時調整。(請詳參: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主計處統計專區>物價指數 >統計表http://www.stat.gov.tw/ct.asp?xItem=393&CtNode=487&mp=4時間數列查詢/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其年增率)

五、三種年金給付僅能擇一請領

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之原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

六、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勞保條例第30條請求權時效規定之限制

七、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送本局查核。


引用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sTEcrccKgM%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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