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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變更登記應檢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2013/5/13 下午 06:36:00發表      點閱: 420    推荐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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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附書件
1.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2.繳回工廠登記證正本或檢附工廠登記證遺失切結書﹝因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自 99
年 6 月 4 日起,改採「登記不發證」﹞。
3.增減廠地或建築物面積者,應檢附變更後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
表。
4.增加廠地面積者,如為非都市土地,應檢附增加部分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標示部)
(在政府開發工業區申請增購土地者免附)。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檢附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5.增加建築物者,應檢附用途相符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6.增加主要產品項目、使用電力容量、熱能者,如為非都市土地,應檢附原廠地土地
登記簿謄本(標示部),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7.增加產品或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8.變更工廠負責人者,應檢附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
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住所證明文件。
9.增加產品種類者,如屬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
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二、注意事項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 A4 尺寸為原則。
2.書件份數原則上為 1 份(如有服務中心及涉及設廠標準(食品衛生)為 2 份),惟
各主管機關可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並於申請書上註明。
3.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4.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變更登記之審查及登記費為新臺幣 3 千元;請以郵政匯票抬
頭為「臺南市政府」為之。
5.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
登載面積時,另應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變更增加之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
准變更登記。
7.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增加產品或使用電力容量、熱能者,
應另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8.工廠用水係使用自來水時,須檢附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
9.為加強為民服務,使興辦工業人於申辦工廠變更登記時對於所需檢附之文件能事先
自我檢查,以減少退件,以便本府加速審查之時程,盼興辦工業人於申請送件前依
上述應檢附之書件先自行檢查,如仍有疑問者,請洽台南市政府工業科(06)6354648
附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之事業於設立、停
業或歇業前,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環保機關)備查後,始得向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申辦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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