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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分租透天屋 賣時課奢侈稅                          

2013/9/26 下午 02:02:00發表      點閱: 434    推荐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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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2013年9月25日 下午7:34
(中央社記者吳佳穎25日電)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民眾出售持有2年以內的透天房地,原用來營業或出租的非自主樓層,要依規定課徵奢侈稅。但可依實際的樓層數(違建樓層計入),按比例課稅。
財政部指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的透天房地,若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稅。
財政部表示,考量透天房地如大部分樓層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是供自住使用,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一般樓房各層的用途別原則上不受他層影響,所以銷售房屋時,准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的比例來計算課徵奢侈稅。
至於如何計算樓層比例,財政部說,是以透天樓房的「實際總樓層數」為準,來計算比例課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某甲擬出售持有2年以內的4層樓透天房地,但只有第1層到第3層樓房有建物所有權狀,第4層樓房為違法增建。其中第1層樓房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出售時,則以1/4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奢侈稅。
再假設,某甲還將第4層違建樓房3間房間中的其中1間出租他人使用,則賣時,應以2/4比例計算銷售價格來課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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