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 年 5 月 >>
    123
45678910
11121314151617
18192021222324
25262728293031
回首頁 | 到今日 | 到本月

文章分類

最新文章

緩刑、易科罰金、併科罰金、良民證一次搞懂                          

2020/11/1 上午 11:18:50發表      點閱: 2196    推荐 :457                          


 

內容面板收納
案例(一)因公共危險被判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伍千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壹千元折算一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想請問判決書的內容是什麼意思呢?

判決主文表示您不僅要被服刑二個月且要繳交罰金5千元給國庫。若不想服刑,可以繳交6萬元給國庫換取自由(可申請良民証)。所以連同5千元罰金共繳交6萬五千元。
緩刑,可依緩刑條件繳交二萬元及義務勞務40小時,
判決文中有宣告緩刑,也就是國家給你改過自新的機會,經二年緩刑期滿未被撤銷,罰金及徒刑就不用再執行(可申請良民証)。但是您在六個月內需向國庫繳交兩萬元,並社會勞動四十小時;若未能完成上開條件,就必須受兩個月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5千元之處罰。

(案例二)若遭法院判刑二月,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二年,但須向公庫支付85,000元。
其意思是,緩刑二年(暫時不用關)要先支付85,000元給國庫;若是放棄緩刑,只有二個選擇,一個是入獄服刑,另一個是易科罰金,也就是繳6萬元取代服刑(可申請良民証) 。

當然若是沒有錢,就只好入獄服刑。

所以被判輕刑,只要是有期徒刑能易科罰金或是有宣判緩刑(未被撤銷),均可申請良民證。


「易科罰金」
所謂易科罰金,是指以金錢代替被告被判處的有期徒刑;被告繳錢給國庫,就不用入獄服刑(以錢換自由),且可申請良民証。然而,易科罰金的前提,必須被告所犯的罪並非重罪(非最重本刑五年以上的罪),且法院宣判的刑期也必須不超過六個月始可。

然而,許多人不知道的是,即使是法院宣判「得」易科罰金,這個「得」,決定權在於檢察官,檢察官仍有可能以「易科罰金難收矯正的效果」為理由,裁定被告不能易科罰金,而必須入監服刑,例如,被告屬3犯以上,且每犯都是故意犯罪的累犯,依目前地檢署實務的裁量標準,原則上是不會准許被告易科罰金。

那易科罰金與併科罰金有何差別?

【易科罰金】
例如:處有期徒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為一日。
代表你可以選擇坐牢2個月,或繳納罰金約60,000元《1,000*60天(2個月)》

【併科罰金】
例如:處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60,000元。
代表你要坐牢2個月,並且繳納罰金60,000元。

【良民証】
常聽到求職、移民或留學時,必須提供所謂的「良民證」,證明自己沒有刑事犯罪紀錄。然而,大部分民眾對於什麼條件之下才會核發「良民證」,仍是一知半解。實際上,「良民證」在臺灣的正式名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若記載無刑事犯罪紀錄,就可作為「良民」的證明。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相關申請規定都規範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依照該條例第6條的規定,原則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必須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情節比較輕微或特殊情形,則不會記載,包括: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由此可知,因為刑事犯罪紀錄對於民眾生涯規劃影響很大,所以在情節比較輕微或符合少年事件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其實還是可以拿到良民證。
  推荐分享 推薦本文到Twitter推特去! 推薦本文到Plurk噗浪去! 推荐本文到 facebook臉書   
 

我要評論

標題
暱稱
郵件
內容
*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