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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消費物價飛漲,民眾薪資卻沒有跟隨它的速度同步成長,讓許多債務人的經濟狀況雪上加霜,導致面對債務的處理態度越發消極。
而債權銀行常見的追債手段之一,便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薪。
債務人如果遇到此類問題,可以先確認其請求的真實性(延伸閱讀: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慎防被伺機詐騙。
若確有其事,或許債務人會認為:就讓它慢慢扣吧!扣完了也就輕鬆了。
那您便會發現這筆債務似乎沒有盡頭。
為何這麼說?
因為民法 § 323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白話解釋即是說您每個月被扣掉的薪水,首先會被拿去抵充強制執行的費用,再來是用以償還欠款的利息,最後才是債務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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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假設債務人某君月薪2萬5,積欠銀行100萬,年利率12%,按此條件計算,某君被法扣金額為8333(新制說明),一年下來共被扣薪99996,然而光是債務利息每年便需支付12萬,代表不僅無法償還到本金,每年還得再增加利息負擔,長期積累下來,債務根本還不完,甚至越滾越大!
當債務人不幸被強制執行扣薪時,驚慌失措是難免的,但千萬不要就此放棄,也請不要躲避,或許躲得了一時、但躲不了一世。
況且為了不被扣薪而找無薪轉無勞保的工作,不僅收入較少、還沒有保障,最重要的是,這讓將來的退休日子怎麼過下去?想辦法停止強制執行、徹底解決債務問題,生活才得以持續!
本會建議已經被強制執行扣薪的債務人,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來處理債務問題。
藉由消債條例去申請債務協商,將已提出協商請求之情事,以存證信函通知執行強制扣薪的債權銀行,要求先暫緩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 § 10)、進行協商,依法經過債權人同意,執行法院就得延緩執行。
若此債權銀行在收到存證信函與協商通知後,仍不同意暫緩強制執行、或者有聲請強制執行的行為,則視為協商不成立(消債條例 § 151),那麼,債務人便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一旦開始更生程序,屆時強制執行也會隨之停止(消債條例 § 48)。
假如擔心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的時間緩不濟急,則可依消債條例 § 19之規定,在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同時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以停止強制執行的進行。
消債條例的協商機制有諸多種類,包括前置協商、債務更生或清算等,詳情可參閱下方連結,倘若協商成功,不僅可以解除扣薪與催收等問題,還能以雙方磋商出的合理方案來還款,降低負債壓力。
只要您勇於面對債務,就有機會告別負債人生,重建經濟生活!
只要您向前跨出一小步,剩餘的路,法律協會將助您繼續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