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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工資」釋疑。                          

2019/6/27 下午 04:08:37發表      點閱: 3028    推荐 :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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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效率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生產效率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均屬前開規定所稱之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5月11日臺82勞動2字第24899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工資」釋疑。
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0日台85勞動2字第1032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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