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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6日00:00
不具名讀者問: 本大樓有次區權會議選出管理委員及規約修改,但依本大樓規約,主席應該由實際住戶擔任,而該次主席根本不住在當地,經在場數位數位抗議,他還是執意要當主席。請問這樣是不是程序不符,會議就無效?可以向區公所或哪個單位檢舉呢?
律師林育杉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如果某社區規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須由實際住戶擔任召集人,而該社區卻由不是住在社區裡的人來召集會議,就會產生程序違法的問題,可向法院提告,訴請撤銷該次會議決議,或確認該決議無效。(丁牧群/採訪整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806/1175631/
不具名讀者問: 本大樓有次區權會議選出管理委員及規約修改,但依本大樓規約,主席應該由實際住戶擔任,而該次主席根本不住在當地,經在場數位數位抗議,他還是執意要當主席。請問這樣是不是程序不符,會議就無效?可以向區公所或哪個單位檢舉呢?
律師林育杉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如果某社區規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須由實際住戶擔任召集人,而該社區卻由不是住在社區裡的人來召集會議,就會產生程序違法的問題,可向法院提告,訴請撤銷該次會議決議,或確認該決議無效。(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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