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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南區京華特區公寓大樓為規避趨於嚴格的滅火器檢測新法令,社區主委、總幹事竟與消防業者謀議,更換滅火器藥劑時,偽造更換日期提前4個月,藉此適用較寬鬆的舊法令,以節省3萬餘元檢測費用,台中地院今依偽造文書罪判謝姓和溫姓業者各4月刑期、緩刑2年、各捐公庫6萬元,蔡姓主委和曹姓總幹事則判拘役50日、緩刑2年、各捐公庫2萬元。
判決指出,2013年1月7日台中市消防局到南區京華特區公寓大樓進行消防安檢,發現有100只乾粉滅火器藥粉已到期未更換,要求限期修繕完畢。
由於內政部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新裝設的滅火器須增加性能檢查頻率、水壓測驗等項目,謝姓消防業者提出2份報價單,若填充藥劑符合性能檢查要求,報價較高,若偽填換藥時間至2012年,則報價少3萬餘元。
社區主委和總幹事明知其中差異,認為只差幾天規矩變那麼多,費用還得增加3萬餘元,同意業者偽填更換藥劑日期,以節省費用,謝男再指示溫姓業者拆回100具20型自動ABC乾粉滅火器換藥,並倒填換藥日期為2012月12月31日,不料事後遭人檢舉,導致弊情曝光。(許淑惠/台中報導)
原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008/483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