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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在公寓樓梯間裝鐵門 下場是...                          

2017/6/6 下午 08:03:19發表      點閱: 617    推荐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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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5 21:0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處公寓林姓4樓住戶,被其他住戶檢舉在通往4樓的樓梯間裝設鐵門,但林男拒不拆除,還抗辯鐵門是30多年前遭小偷而加裝至今,且未鎖門並未違法,新北市府1年前會勘後即要求自行拆除未果,僅輕罰4萬元,林男仍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林男違規事實明確,認定裁罰於法有據,今判林男敗訴。

判決也指出,原處分處4萬元罰鍰,且限於去年11月20日改善,否則可以連續處罰,法界認為,此官司定讞後,若住戶不依法拆除鐵門,自然可以連續處罰至改善(即拆除)為止,林男不應該和公權力鬥法,否則將得不償失。

這件令人匪夷所思的違建案,是新北市多位公寓住戶去年8月共同檢舉4樓住戶擅自設置違建案,被檢舉的林姓4樓住戶是自行在3樓通往4樓的樓梯間加裝鐵門,一副據地為王的姿態,令其他住戶氣憤難平。

新北市工務局同年9月現場勘查後,認定林男設置鐵門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49條等規定,要求他自行拆除該鐵門,但1個月後再度勘查,仍未拆除該鐵門,且該鐵門是緊閉並未敞開供其他住戶可以使用,與林男之前辯詞不同,僅裁處罰鍰4萬元,並令林男於同年11月自行改善(拆除鐵門)。

不過,林男不願拆除該鐵門,還對被裁罰大吐苦水,打行政訴訟指稱,該鐵門是30多年遭小偷而加裝至今,且未鎖門,無安全逃生疑慮,若認定有違法時,也應給予明確宣導及改善期限。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打臉林男指出,該鐵門是明確違法,與防範小偷無關,今判他敗訴。可上訴。 此案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處罰,此法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對違法者,可處4萬至20萬元罰鍰,屆期若不改善,得連續處罰,對照之下,林男算是輕罰了。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786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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