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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假將取消 勞基法修法3重點看這裡!                          

2016/6/30 上午 07:44:00發表      點閱: 882    推荐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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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作者記者林安妮╱即時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6月29日 下午12:36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今早邀集勞動部與相關部會初審完畢勞基法修正案,明早將送行政院院會通過,再火速送立法院審議。面對,目前勞、資雙方都還有反對意見,勞長郭芳煜說,會盡力促成在立法院本會期通過。
郭芳煜指出,本次有關工時修法的爭議,起因於法定正常工時,雖自105年1月1日起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但由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的例假並未配合修正,仍為每7日休息1日,導致有部分企業將每週40小時正常工時安排於6個工作日中,衍生未能落實「周休二日」之遺憾。
為有效落實「周休二日」立法意旨,勞動部提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每7日至少應有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增訂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並列計於延長工時」,希望從制度上建構「周休二日」明確法源。
他強調,只有在制度上確立「周休二日」前提下,才會考量將「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全國一致規定,惟「五一勞動節」仍然保留,使勞工基本勞動權益獲得更合理保障。
這意味著,一旦修法通過,林內閣剛退還勞工的七天國定假日將取消。
本次修法重點有三:
一、為落實周休二日,但考量例假僅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始得出勤嚴格規範,經衡平審酌勞資雙方權益,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休息,採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
規範休息日出勤時數並應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另,明定實施彈性工時於適用例假及休息日規定,均應遵守規範。
二、配合新增休息日規定,增訂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工資計算標準,休息日工作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1/3以上;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2/3以上。
另有鑑於勞工休息日出勤工作,將無法獲得充分休息,為使雇主於指派勞工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爰明定4小時以內者、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或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應分別列計4小時、8小時或12小時工作時間及工資。
>三、《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假日規定,回歸依照內政主管機關所定應放假紀念日及節日規範,讓全國一致,但考量勞動節特殊意義,仍於本法內明定「五一勞動節」應予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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