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面板收納
(一) 緩起訴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被告所犯為死刑、或最輕本刊三年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由條文來看,檢官可以為緩起訴的案件,必須要合於下列兩個要件:
1. 被告所犯的罪,最輕本刑必須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罪。也就是說,犯了重罪是不可以作出緩起訴的。
2. 要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與公共利益的維護。參酌刑法第57條規定,這與檢察官得依職權不起訴的要件相同,就是要看被告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後的態度等等,還要注意到給予被告緩起訴是否影響到公共利益的維護。會做出凶暴殘忍,傷天害理行為的人,肯定得不到緩起訴的寬典。
(二) 現行的緩起訴制度,最值得稱道的是依第253條之2的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同時,可以命被告於一定期內遵守或履行一些條件或者事項,像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或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等事項,如有違反這些規定,檢察官是可以把緩起訴的處分撤銷,繼續偵查起訴。
1. 被告所犯的罪,最輕本刑必須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罪。也就是說,犯了重罪是不可以作出緩起訴的。
2. 要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與公共利益的維護。參酌刑法第57條規定,這與檢察官得依職權不起訴的要件相同,就是要看被告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後的態度等等,還要注意到給予被告緩起訴是否影響到公共利益的維護。會做出凶暴殘忍,傷天害理行為的人,肯定得不到緩起訴的寬典。
(二) 現行的緩起訴制度,最值得稱道的是依第253條之2的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同時,可以命被告於一定期內遵守或履行一些條件或者事項,像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或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等事項,如有違反這些規定,檢察官是可以把緩起訴的處分撤銷,繼續偵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