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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 範例                          

2014/7/29 下午 03:00:00發表      點閱: 996    推荐 :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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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
案 號:OOO年度OO字第OO號
股 別:O股
被 上 訴 人:OOOO有限公司
法 定:OOO
代 理 人
訴 訟:OOO律師 均詳卷
代 理 人
上 訴 人:OOOO有限公司
法 定:李OO
代 理 人
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依法提出答辯狀事:

答辯聲明
一、上訴駁回。
二、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如受不利之判決時,請准提供現金或等值之有價證券
為擔保,免為假執行。
答辯理由
一、雙方契約性質為買賣契約:
上訴人於上訴理由(參民事聲明上訴狀)第1點稱雙方交
易產品生產圖號之設計、驗收等程序係由上訴人及其上游
客戶決定,故該交易之性質非買賣契約云云,惟雙方於00
年至000年間進行之OO交易,其交易模式實為上訴人向
被上訴人提出特定材質、尺寸、數量之OO需求,被上訴
人則依需求於期限內將產品交付被告。上訴人僅重視產品
是否符合需求並如期給付,其並不重視該產品為現貨或待
生產抑或產品由誰生產,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170號裁判意旨:「按稱「製造物供給契約』(作成物供給
契約或工作物供給契約或買賣承攬)者,乃當事人之一方
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
給付報酬之謂。此項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亦屬承攬?
自以依當事人之意思而為解釋,以資定之。如當事人之意
思,重在工作之完成(勞務之給付),適用承攬之規定;側
重於財產權之移轉者,適用買賣之規定(參看最高法院59
年台上字第1590號判例意旨);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
時,則認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關於工作之完成,適
用承攬之規定,關於財產權之移轉,即適用買賣之規
定。」本案契約側重產品所有權之移轉,故應適用買賣契
約;至於交付之產品由上訴人抑或其上游客戶驗收,並不
影響其交易契約之性質。
二、被上訴人仍否認上訴人所提證據具有之形式上證據
力;被上訴人於民國000年0月0日提出對文書形式證據力
之爭執後,上訴人直至於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皆未盡舉
證之責:
按「文書之證據力,有形式上證據力與實質上證據力
之分。前者係指真正之文書即文書係由名義人作成而言;
後者則為文書所記載之內容,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
供法院作為判斷而言。必有形式上證據力之文書,始有證
據價值可言。文書之實質上證據力,固由法院根據經驗法
則,依自由心證判斷之。但形式上之證據力,其為私文書
者,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決定之,即私
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應由舉證人證其真
正。」(參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45號判決),本件被
上訴人於原審多次及本次書狀亦再就證據之形式上證據力
表示爭執,故本案應由上訴人負文書真正之舉證責任甚
明。
又本件於原審時,被上訴人一再表示並提醒上訴人應
就物之瑕疵負舉證責任,上訴人始終未盡其責,直至000
年0月00日方以書狀陸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被上訴人旋
即於000年0月0日之民事訴之聲明2015/7/29 民事答辯狀
於證據之形式上證據力表示爭執,嗣後亦於言詞辯論時多
次對上訴人所提出私文書之形式上證據力表示爭執,何來
上訴人所稱「突襲」之感?
三、退而言之,綜認上訴人於原審所提文書為真正,該等
文書多為被告或其客戶單方面製作之文書,缺乏公正第三
人之鑑審,如何證明上訴人之抗辯為真?
四、被上訴人其餘主張及理由,援用原審所提,併予敘
明。
五、綜上,懇請 鈞院鑒核。
謹 狀
臺灣高等法院OO分院民事庭 公鑒
【附件及相關證據】
附件一:委任狀正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OOO 年 O 月 O 日
具狀人:OOOO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OOO
訴訟代理人: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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