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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金錢債權)                          

2014/5/23 下午 09:10:00發表      點閱: 608    推荐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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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


強制執行標的金額:新臺幣480,000元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A(即ΟΟΟ工程行)


住台北市中山北路Ο段ΟΟ號樓之Ο


送達代收人:ΟΟΟ  律師


       設臺北市羅斯福路2段168號5樓之1


            TEL:8369-3335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C


            住台北市錦西街8號1樓





為聲請強制執行事:


壹、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A(即ΟΟΟ工程行)新臺幣480,000元,並自 民國95年3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取得執行名義之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





貳、執行名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ΟΟ號民事判決正本暨確定證明書正本乙份(證物1)。


參、執行標的及所在地


債務人對下列第三人之債權為執行標的(參照國稅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所得資料清單,證物2):


一、   股    票(權):上市公司


(一)公司名稱:


1.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4.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5.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票所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三)地    址:台北市復興北路363號11樓


二、   薪資所得


所得所在:高健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馬 秀 山


地    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3段2號14樓


三、   銀行存款


銀行名稱: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


負  責  人:劉炳 輝


銀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60之1號1樓、360號1樓及358號2樓、7樓之1、8樓





肆、應為之執行行為


  一、請求  鈞院依強制執行法(下稱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向郵政儲金匯業局(設址:台北市愛國東路216號),查詢債務人之郵政存款。如有開戶,亦請查扣之。


  二、請求  鈞院依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台北市復興北路363號11樓),函查債務人之集保帳戶資料及名下股票交易往來之證券行。若發現其持有上市公司之股票,亦請扣押以利拍賣清償。


  三、如發見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本債權時,請求  鈞院依同法第20條之規定,傳喚債務人到庭報告財產狀況;如債務人有隱匿財產,或不為報告、或拒不到庭者,亦請依法拘提管收之。


伍、聲請理由:


一、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底委由聲請人A(即ΟΟΟ工程行)在台北市錦西街ΟΟ號Ο樓「ΟΟΟ風味料理」餐廳施行泥作工程,委由D(即ΟΟ水電工程行)在同址施作水電工程,聲請人及D已依約完工,但債務人積欠聲請人A(即ΟΟΟ工程行)報酬新台幣(下同)480,000元,積欠D(即ΟΟ水電工程行)報酬510,000元,聲請人及D催告未果,為此依承攬契約於  鈞院民事庭起訴請求債務人給付上開金額,並獲勝訴確定判決。


二、         依上所陳,聲請人為保障權益,爰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第1款、第45條至第74條,及第115條至第117條等之規定,檢附案關文件,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裁定准予實施強制執行,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證物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ΟΟ號民事判決正本暨確定證明書正本乙份。


證物2: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稅所得資料查詢清單影本數紙。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具 狀 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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