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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地價稅由誰繳?納稅義務基準日是分界                          

2013/5/8 下午 01:22:00發表      點閱: 465    推荐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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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將在11月1日開徵,今年內如果有買賣房屋的人,到底是由誰繳納地價稅?業者表示,要看登記完畢的時間在何時,如果在8月31日之前登記完畢,是由買方繳納,如果是在之後才登記完畢,則是由賣方為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要留意。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地價稅繳納的時間,消費者關心的是,如果今年間買賣房屋,到底是由誰來繳納地價稅?或者是說,到底買賣雙方地價稅該如何補貼?依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開徵地價稅時,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土地登記簿所登載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例如,王先生擁有的土地,每年地價稅為15,000元。於94年4月將房屋賣給陳先生,並於6月15日交屋完成,地價稅應如何分擔?按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11月時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登記的所有權人。至於分算的方式是以月、半個月或日為計算的基準,則依契約自由原則,由買賣雙方約定,市場交易習慣是以持有月數為基準。於此案例中,納稅義務人為陳先生,如果二人之間沒有其他的約定,原則上應由王先生補貼陳先生應負擔的地價稅,即王先生應補貼陳先生6個月的地價稅7,500元,而於交屋日先行交給陳先生。

 北區房屋不動產理財研究室說明,由於每一年房屋買賣的件數相當多,地價稅的負擔也許買賣雙方會有不同的約定,為簡化課稅手續,在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中訂定「納稅義務基準日」,不論是在何時買賣,每年的8月31日登記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亦即,如果8月31日之前登記完畢,地價稅單上記載的納稅義務人是買方名義,如果是在之後才登記完畢,地價稅單的納稅義務人則為賣方名義。代書就是以納稅義務基準日為基準,代為分算買賣雙方各應負擔多少地價稅款,於交屋時互相找補。

 地價稅屬於房屋的持有成本,有固定的開徵時間,因而其分算也有固定的方式,納稅義務基準日的訂定,也就是地價稅的分算基準,在交屋時,消費者記得請地政士按照納稅義務基準日及雙方所約定的負擔方式,分算雙方應負擔的地價稅。

(本文由北區房屋不動產研究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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