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 年 5 月 >>
    123
45678910
11121314151617
18192021222324
25262728293031
回首頁 | 到今日 | 到本月

文章分類

最新文章

父甲、母乙、子丙、女丁四人一家和樂,丙創業時像友人戊融資新台.....(經-民法-101-10)                          

2018/11/14 下午 02:15:17發表      點閱: 831    推荐 :342                          


 

內容面板收納
父甲、母乙、子丙、女丁四人一家和樂,丙創業時像友人戊融資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由乙提供 A 地設定抵押擔保並由丁為連帶保證人;甲死亡時,留有兩千萬元之遺產,但未立有遺囑。試問:戊拋棄債權、抵押權及丁拋棄
繼承權,其效力個如何?
答:(一)戊拋棄債權時,其效力:
1.依民法第 307 條規定,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戊拋棄債權時,不僅戊對丙之債權消滅,對於丁之連帶保證債權亦同時消滅。
2.抵押權係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為主債權而存在,故須從屬於主債權,主債權消滅,抵押權無法獨立存在,依民法第 307 條規定應隨同消滅。故戊對 A 地之抵押權亦隨之消滅。
(二)戊拋棄抵押權時,其效力:
1.戊對 A 地之抵押權經拋棄並完成登記後消滅(民法第 758 條、第 764 條)。
2.另依民法第 751 條規定,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故連帶保證人丁就抵押權所擔保之限度內亦同免責任。
3.至於戊對丙之債權仍然存在。
(三)丁拋棄繼承權時,其效力:
1.丁溯及於繼承開始時與繼承無關,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 1175 條、第 1176 條)。
2.丁拋棄繼承權雖有可能影響其對戊之償債能力,惟因繼承權之拋棄屬身分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依民法第 244條第 3 項規定不得主張撤銷丁之拋棄繼承權。
3.丁拋棄繼承權,不影響戊對主債務人丙、連帶保證人丁及物上保證人乙之權利。
  推荐分享 推薦本文到Twitter推特去! 推薦本文到Plurk噗浪去! 推荐本文到 facebook臉書   
 

我要評論

標題
暱稱
郵件
內容
*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