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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蘋果】住戶大會決議重機停車費1600 監委竟放水                          

2017/6/9 下午 05:16:04發表      點閱: 583    推荐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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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06日00:00

不具名讀者問: 去年住戶大會通過大型重機停車費由每年800元年調到1600。有住戶擁兩部大型重機,堅決每輛只繳800,其他住戶都已繳1600,結果監委沒告知主委,就答應該住戶可只繳800,並繳給警衛。主委得知後馬上要警衛(也是委員之一)把錢退回,但監委和警衛希望再溝通,堅決不退還,請問該怎麼辦?

律師黃仕翰答: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關於規約的訂定或變更,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後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15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因此,各區分所有權人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經公告後,即應遵守變更後的規約。

就讀者敘述,停車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是屬於住戶對專用部分及共用部分的管理、維修費用,是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該費用。而停車費應繳納多少數額,固然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為決議,或訂定規約加以規範,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由管理委員會執行,但絕非監委及警衛可以擅自變更或處理,也就是監委及警衛並無單獨就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的管理維護費用有決議的權限。

因此,若監委及警衛持續堅持僅收800元停車費,建議當事人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該住戶繳納自規約變更後第一次繳納停車費之日起,至最近一次繳納停車費之日,合計所欠的停車費。若該住戶仍置之不理,則可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決議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上開停車費金額。

(游仁汶/採訪整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606/113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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