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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時雇主收取保證金,怎麼要回來?                          

2015/2/22 下午 06:39:00發表      點閱: 560    推荐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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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去應徵工作,老闆要收保證金,可以給他嗎?如果給了,要怎麼要回來?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是違法的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已經繳交保證金,可向雇主告知相關法令規定請求返還,如果雇主拒不返還,可直接向工作所在地勞工局申訴、檢舉。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 溫浩榆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48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事業單位應行公告事項  (事業單位請參考範例自行製作並張貼在明顯場所)
依據: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總統(八二)華總(一)義字第○四五一號令修正公布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
本    員工如發現違反本公告事項二、各款所列範圍之法令內容規定時,得逕向左列機構或人員提出申訴:
(一)本     各級主管。
(二)本   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
(三) (事業單位名稱)    企業工會。
(四)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7樓。
(五)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1段101號6樓。
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
本    員工得向本公告事項一、各款所列機構及人員就違反左列之法令內容相關事項提出申訴:
(一)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技術生及工作規則等相關事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安全衛生設施及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三)職工福利金條例:職工福利金提撥、職工福利金之保管運用及公告等相關事項。
(四)勞工保險條例: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保險費、投保薪資及保險給付等相關事項。
(五)勞動檢查法: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員、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及檢查程序等相關事項。
(六)就業服務法:民間就業服務、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事項。
三、勞工申訴書格式:
本    員工採用書面提出申訴時其申訴書格式應包括左列各款:
(一)受文者。
(二)申訴內容。
(三)申訴人姓名。
(四)申訴人服務單位名稱或工程名稱。
(五)申訴人服務單位地址或工程地址。
(六)申訴人服務單位電話。
(七)申訴人地址及電話。
(八)申訴日期。
四、申訴程序:
如向本公告事項一之(一) 、(二)各款人員申訴得以口頭提出,其餘(三)、(四)及(五)款之申訴應以書面提出。                            
                                                     (事業單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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